涉港九多處街頭二胡演奏 六旬翁否認7項傳票控罪開審 警司及報案市民稱認出歌曲為《願榮光》 指令人情緒高漲「啲暴徒經常播」

分享文章

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的「二胡伯伯」李解新,雖然曾被票控無牌演奏獲裁定無罪,惟他早前再被控7項傳票控罪,相關案件被合併處理,李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2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傳召曾處理多宗2019年示威事件的警司及作出舉報的女市民作供,兩人均稱認出被告拉奏的歌曲為《願榮光歸香港》。警司作供時形容,歌曲令2019年示威者情緒高漲、行動激進,女市民則稱歌曲為「啲暴徒經常性播」。被告就反駁指,他拉奏二胡只發出7個音調,別人可理解歌曲為《願榮光歸香港》或《願平安歸香港》。

本案原定今年5月15日開審,惟因負責本案的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染疫故需押後,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重新排期至今天,並改由另一裁判官陳慧敏審理。

報稱退休人士的被告李解新(69歲)今仍沒律師代表,自行抗辯。被告指,同意控罪指他的演奏行為,但強調自己無罪,因街頭演奏在「全世界都流行」,並受「國際公約」保護,稱:「我站的地方都是公眾地方,不存在擾民、破壞秩序。」

控方傳召警司作證《願榮光》具破壞社會秩序風險

裁判官陳慧敏今向控方確認,被告在關鍵時間及地點奏玩二胡有否「合理權限或解釋」,屬控方舉證責任;至於本案控罪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控方表示稍後會作陳詞。裁判官另關注因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將傳召控方共12名證人作供,當中包括警員及報案市民,以確保被告簽署的同意事實準確。

控方在打算傳召曾處理多宗大量示威事件的警司作供前,裁判官就關注證人的供詞對本案的幫助;控方解釋,因被告拉奏的歌曲獨特、有煽動性,並與反修例事件有高度連繫,指證人可證明歌曲有引致破壞社會秩序風險,故被告的演奏是「無合理辯解或權限」。

被告指拉奏二胡只有7個音調 理解為《願榮光》屬證人主觀感受

現任深水埗分區指揮官、警司陳榮然後身穿警察制服出庭,供稱於2019年至2023年初駐守新界北衝鋒隊及機動部隊總部研究及發展科時,曾親身到場處理大型示威事件,指被告案發時演奏的歌曲,為2019年示威者經常唱或播放的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又表示根據自己過往經驗,歌曲出現後示威者的情緒會變得高漲、行動激進,有人會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員、堵路或破壞公物,示威者亦會一同歌唱,並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

被告隨後以普通話親自向陳作出盤問,指其證供與本案毫無關係,認為陳在浪費大家時間。被告又指,不知道自己拉奏的是甚麼歌曲,但同意示威者喜歡播放或歌唱,又反問陳有否聽過《願平安歸香港》或《願榮光歸林鄭》?陳回應指知道《願平安歸香港》與《願榮光歸香港》的旋律相同,但兩曲歌詞不同。被告就指,自己拉奏二胡時只有7個音調,別人可理解歌曲成《願榮光歸香港》、《願平安歸香港》或《願榮光歸罪惡》,如陳認為他拉奏的是《願榮光歸香港》,則屬陳的主觀感受。

盤問期間,被告一度感謝警方在香港治安方面作出的貢獻,陳聞言以普通話回應說:「不客氣,這是我們的職責。」被告又指,他在街頭演出時,曾有警員向他說:「要是我不是穿這衣服(警察制服),我支持你。」陳即表示:「說話要講證據。」

報案市民指拉奏大聲感滋擾 拍攝後急離開怕被「黑暴、暴徒」阻止

控方另一證人,為當天報案市民陳靜思,她供稱在2021年8月3日早上於港鐵旺角東站內,聽見被告駁著擴音機拉奏二胡的聲音。她出閘後站在距被告約10米外,見被告面前有一個打開並裝有錢幣的二胡盒。陳供稱,能認出被告當時拉奏的歌曲是「經常性爭議嘅《願榮光歸香港》」,因自己對歌曲的印象非常深刻,並解釋道:「因為2019年暴動嘅時候,嗰啲暴徒經常性播呢隻歌,尤其最近運動賽事上獲獎,畀人搵呢隻歌代替。」陳續指,當時自己「急急腳」拍攝後便離開,因害怕「唔知會唔會有啲黑暴、暴徒嗰啲會即刻阻止我」,又指被告拉奏時聲音很大,她感到很滋擾。

被告盤問陳時就自言,自己拉奏的是《願幸福、平安、和平歸香港》,問陳有否見過其他街頭藝人表演。陳回答時坦言,自2019年暴動後已避免晚上外出,又指曾在元朗西看見被告拉奏同一首歌外,未見過其他人在街頭表演,「自從我舉報咗佢(被告)後,確實係唔止一次見到」。被告又問陳,是否認為他有罪?陳重申,因被告拉奏聲浪大,滋擾公眾,「所以我舉報你」。

7項無牌演奏及籌款控罪 事發於旺角、大圍及中環

被告否認7項傳票控罪,包括因2021年三度在港鐵旺角東站外拉二胡,被控3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於2021年8月3日、8月18日及9月9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B及C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被告另否認3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指他於2022年6月24日早上11時45分,及8月24日早上11時27分,在港鐵大圍站A出口的行人路上;同年9月29日下午6時30分,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他另否認同日在中環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陳慧敏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15))、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17)(ii))
被告:李解新
控方:高級檢控官林曉敏
案件編號:KCS38409-11/2021、STS8743/2022、STS10299/2022、STS11832/2022、STS1600/2023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訂閱及追蹤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