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沙中線紅磡站工程問題 禮頓審前認違《建築物條例》被罰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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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沙中線紅磡站工程於2018年5月被《蘋果日報》揭發月台工程發生剪鋼筋事件,其後再被屢揭醜聞,政府同年7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並在同年10月展開聆訊。獨立調查委員會及後於2020年5月12日公布最終報告,直指工程造工差劣,認為港鐵及承建商禮頓須對各自的管理和監察系統出現嚴重失誤負責。屋宇署在報告公布後3日,表示已票控禮頓。事隔逾5年,禮頓今(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b)及(d)條傳票控罪,控罪涉及未經徵詢及同意前使用螺絲帽,嚴重偏離批准圖則所顯示的工程,最終被判罰款4萬元。

根據承認案情,港鐵工程師於2017年6月發現沙中線工程中的「紅磡列車停放處」,一個可變製冷劑流量系統(VRV)機房的鋼筋混凝土底板,在沒有需要下使用了螺絲帽連接鋼筋,而且鋼筋沒有完全扭入螺絲帽中,要求禮頓修正並拍下照片,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檢查及測量申請表格」(RISC Form)。不過,屋宇署在2019年5月18日才知悉VRV機房底板不合規的問題,而根據屋宇署的總結構工程師專家報告,認為未完全連接鋼筋的螺絲帽沒有削弱VRV機房的穩固性。

案件原定今開審被告審前改認修改後控罪

案件原定今日開審,預留12日審期,惟控方今甫開庭即表示,被告將承認修改後的控罪,辯方表示確認並認罪。

案件原本的控罪,為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a)(ii)條,涉及可變製冷劑流量系統(VRV)機房的鋼筋混凝土基腳工程,准許或授權在進行該等工程時加入或使用任何物料,而該等物料並未按照建築物條例所規定的方式而混合、預備、應用、使用、豎立、建造、放置或固定。現時修改後的控罪,則為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b)及(d)條,涉及VRV機房的鋼筋混凝土底板工程,嚴重偏離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工程。

裁判官接納被告指相對整個沙中線工程控罪只涉很小面積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沙中線是會影響香港市民日常生活的大型工程,被告作為總承建商,除了有合約上的責任,亦背負社會責任,要確保所有工程項目均符合《建築物條例》規定。不過,裁判官指控罪只涉及沙中線的一間製冷機房,接納被告所指,相對整個沙中線項目工程,只是一個很小的面積,而且案情亦指沒有妥善接扭上的螺絲帽,沒有削弱VRV機房的穩固性。

裁判官又指,是次違規可說是在一個小的範圍內沒有遵從技術性的要求,而且在驗收前的幾年發生,並於正式驗收前已修正,認為是重要的求情因素,考慮到是次違規沒有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物損壞,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情況,且被告認罪,決定以罰款6萬元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3分之1扣減,因此罰款4萬元。

承認案情透露港鐵人員曾多次向禮頓表明拒絕接受涉事工程

承認案情就指,被告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是《建築物條例》下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並與港鐵公司簽署合約,於2015年7月17日至2021年3月1日為「紅磡列車停放處」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2013年4月22日接納了一套沙中線的圖則,當中包括涉案的VRV機房,擬定機房的地板為鋼筋混凝土底板(reinforced concrete base slab)。

涉案VRV機房的鋼筋混凝土底板約131.4平方米(長14.6米、闊9米),厚度為0.5米。根據核准圖則,該鋼筋混凝底板中,沒有需要使用螺絲帽(coupler);而如果要使用螺絲帽,亦須遵守港鐵所訂定的規格,即使用時須跟從生產商的建議,將螺絲帽完全扭入及扭緊。

港鐵工程監督Ryan Tam於2017年6月29日檢查涉案的VRV機房,發現底板用了螺絲帽連接鋼筋,而且鋼筋沒有完全或妥善扭入螺絲帽中。翌日下午約1時半,禮頓的工程師Lam Wai Chung(下稱林)與港鐵建築工程師Jason Kwok Tsz Chung(下稱郭)一同到VRV機房查看,同樣見到底板用了螺絲帽連接鋼筋,而且鋼筋沒有完全扭入螺絲帽中。郭當時向林表示,港鐵拒絕接受有未完全或妥善安裝的螺絲帽,要求禮頓修正,並拍下照片。

屋宇署近兩年後始知悉並展開調查再票控禮頓

同日約下午3時半,郭發現該未修正的底板已注入了混凝土,隨即在包括林在內的WhatsApp群組中提出此事,並再次表明港鐵拒絕接受此部分工程。同日下午約6時半,郭發電郵予禮頓的土木工程師Ronald Leung,通知對方該層板因螺絲帽沒有妥善安裝而被拒絕接納。郭其後亦將此檢查結果記錄在「檢查及測量申請表格」(RISC Form)。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是在2019年5月18日從港鐵職員收到報告透露的事項之中,才知悉VRV機房底板不合規的問題,其後展開調查,並票控禮頓。

承認案情另引述屋宇署的總結構工程師譚熹利的專家報告,認為VRV機房未完全組裝的螺絲帽,未能充分發揮螺絲帽的設計功能。譚熹利2019年10月29日檢查VRV機房時,不論外部或內部均沒有發現有結構性裂縫、過度變形、轉向、沉降或損壞。譚認為,未完全連接鋼筋的螺絲帽,沒有削弱VRV機房的穩固性。案情續指,禮頓在未經徵詢及同意前使用螺絲帽,構成嚴重偏離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工程。

控方呈3宗案例分別被判罰款4萬至25萬元

控方指,被告過往沒有《建築物條例》相關的定罪記錄,而相同控罪的案件數目很少,並呈上3宗案例,分別罰款4千至25萬元,而判處25萬元罰款的案件,牽涉一宗清拆大廈期間有碎片掉落令一名工人死亡。控方又指,該控罪的最高罰款為港幣100萬元及監禁3年。

代表禮頓的大律師Adrian Halkes求情陳詞指,禮頓在香港營運45年,有逾8,000名工人在香港,案中的沙中線項目是涉及5年以上的工程,而今次控罪所涉及的工程範圍,面積只是約100平方米,是一個非常小的範圍,續指涉案的工程項目案發時尚未竣工,距離驗收期尚有數年;另根據控方的專家報告,涉案使用螺絲帽的方式沒有影響VRV機房的穩固性,而控罪的工程範圍已在正式驗收前重建修正,表示事件頗為技術性,是關於沒有遵從技術性的規定,且整個工程範圍長17公里,而控罪只是牽涉一個很小的範圍,又指這是禮頓首次干犯此控罪,希望法庭判處一個較低的罰款。

控罪指,禮頓於2017年6月30日身為於沙中線項目紅磡列車停放處建築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直接涉及當中可變製冷劑流量系統(VRV)機房內的鋼筋混凝土底板工程,嚴重偏離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工程。

政府曾指為免影響相關刑事調查 遮蓋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部分內容

《蘋果日報》2018年5月揭發沙中線紅磡站月台工程有剪鋼筋事件,政府同年7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並在同年10月展開聆訊。聆訊直至2019年1月底,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擴大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的職權範圍,委員會最終在2020年5月12日發表最終報告,指出紅磡站的連續牆及月台層板鋼筋被剪短、鋼筋未妥善連接螺絲帽、鋼筋螺絲頭扭入螺絲帽的長度不達標、南面及北面連接隧道及列車停放處的「檢查及測量申請表格」大量遺失等問題,直指工程造工差劣,並提出42項建議。

涉案事件時序表:

日期事件
2013年4月22日屋宇署接納一套沙中線的圖則
2017年6月30日港鐵工程師檢查涉案機房發現底板用螺絲帽連接鋼筋,而且鋼筋未妥善連接螺絲帽,向禮頓表明拒絕接受工程要求修正,但同日底板未修正就已被注入混凝土
2018年5月《蘋果日報》揭發沙中線紅磡站月台工程有剪鋼筋事件
2018年7月政府成立沙中線紅磡站擴建部分的連續牆及月台層板建造工程調查委員會
2018年10月獨立調查委員會正式展開聆訊
2019年5月18日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知悉涉案機房底板問題,其後展開調查
2020年5月獨立調查委員會公布最終報告,直指工程造工差劣,認為港鐵及承建商禮頓須對各自的管理和監察系統出現嚴重失誤負責;屋宇署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禮頓提出檢控
2021年1月27日案件原定首次提堂,禮頓提前去信法庭要求押後
2021年4月21日案件首次提堂,控罪涉及VRV機房的鋼筋混凝土基腳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a)(ii)條
2021年9月8日 禮頓正式答辯,否認控罪
2023年6月27日控罪修改為涉及VRV機房的鋼筋混凝土底板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b)及(d)條,禮頓認罪,被判罰款4萬元

不過,最終報告公布時,政府稱為了避免對相關刑事調查,以及若調查後認為有需要提出的刑事檢控產生任何實質或觀感上的不恰當影響,將報告摘要及正文之中合共7段的部分內容遮蓋,至今仍未公開;又指待相關刑事調查和刑事檢控完成後,會全面公開最終報告。

《庭刊》向運輸及物流局及屋宇署查詢刑事調查和刑事檢控是否已完成,以及何時會全面公開最終報告。

政府發稿回應指正研究判刑「考慮應否就判決結果上訴」

屋宇署6月28日發新聞稿回應,指屋宇署及律政司正研究判刑,「考慮應否就判決結果上訴」。不過,屋宇署未有解釋如何在被告認罪的情況下上訴判決結果。

屋宇署又指,就沙中線項目紅磡列車停放處建造工程欠妥情況於完成調查後,根據調查結果及經徵詢律政司意見,於2020年5月向涉事註冊建築承建商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提出檢控,於檢控過程中,律政司經考慮案情及相關證據後,並為爭取最大機會成功入罪,於今年6月修訂有關控罪,但有關案情及針對的事實基礎並沒有改變,而且上述兩項罪行的嚴重性相若,而最高刑罰亦相同(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不存在修訂後的控罪較原有控罪為輕的情況」。屋宇署將根據《建築物條例》轉介有關個案予承建商紀律委員會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政府就傳媒查詢有關港鐵沙中線工程質量事件的調查工作進展6月28日另發新聞稿,指「執法部門正繼續就沙田至中環線工程質量事件進行刑事調查」,並表示根據一貫政策,現階段不會就案件作任何評論。運輸及物流局及屋宇署均未有回應何時會全面公開調查委員會的最終報告。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裁判官:裁判官林子康
被告: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
控罪: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b)及(d)條
案件編號:KCS512088/2020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程慧明
辯方:大律師Adrian Hal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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