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屯門區議員歐志遠於2015至2019年間,在屯門多處展示24幅橫額,惟他被指沒有按地政署規例,在幅額上印編號,在2021年遭律政司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逾7,600元移除費及訟費等。歐去年缺席審前審核,法庭裁定律政司一方勝訴,歐不服裁決並申請要求裁決作廢,暫委審裁官鄺慧渝今(15日)裁決指,被告聲稱因疫情緣故而沒有查看信箱,及後忙於處理業務,在超出限期後才申請作廢,質疑其解釋有違常理,而當中存有嚴重延誤乃被告個人選擇,與人無尤,終駁回其作廢申請,維持原有裁決及命令,另下令被告就是次申請支付448.8元訟費。
本案申索人為律政司司長,代表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提出申索;被告為歐志遠。申索書指,被告在2015至2019年間,未經許可在屯門多處展示24幅橫額,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4C條移除,並多番向被告徵收移除費用,以及發出繳款通知書。由於被告沒有在限期前繳費,申索人遂入稟向被告追討移除費、過期附加費、利息及訟費。
法庭去年在被告缺席下裁定他敗訴 須付逾7,600元訟費及移除費
案件在2022年12月5日進行審前覆核,原審暫委審裁官李英瑜在歐缺席下,裁定律政司一方勝訴,下令歐須支付約3,100元移除費用及4,500元訟費,合共逾7,600元。歐不服裁決,之後申請要求裁決作廢。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暫委審裁官鄺慧渝今裁決指,被告聲稱誤以為審前覆核已取消,只須出席審訊,認為有關原因相當牽強,又指若然被告有何不解,大可向審裁處查詢。而就被告聲稱直至今年,才透過信件得悉自己被判敗訴,又解釋因疫情緣故,沒有查看信箱,以及在疫情放寬後忙於處理業務,結果於5個月後才申請作廢,未有在7日限期內反對申請。鄺官批評被告的解釋有違常理,直言歐在5個月後才申請作廢「絕對是嚴重延誤」,乃為其個人選擇,與人無尤。由於被告沒有提供良好的理由說服法庭,故駁回其逾時申請。
批歐不能因他人橫額不合規格而沒被移除 就以為自己行為沒問題
就該涉案24幅橫額沒有印上編號,審裁官表示,被告力陳「其他議員一直在犯錯,一直沒有人理會」,因此深信自己不按格式也不會有問題,認為涉案橫額沒有遵守指引,等同未經許可的宣傳品,故食環署署長有權按例將下令把橫額移除,並向歐追討移除等費用,批評他「不能因為其他人的橫額不合規格沒被移除,從而認為沒有問題」,遂裁定申索人的證據充分,反之被告沒有勝訴機會,下令維持原有裁決及命令,同時要求歐另須就是次申請,支付448.8元訟費。
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
法官:暫委審裁官鄺慧渝
申索人:律政司司長,代表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提出申索
被告人:歐志遠
案件編號:SCTC13994/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