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在東涌因以二胡演奏《願榮光》因而被稱為「二胡伯伯」的六旬翁,事後被票控無牌演奏,但最終獲裁定無罪,「二胡伯伯」早前再因在旺角東、大圍和中環以二胡演奏,分別被控7項傳票控罪,案件合併處理,今(1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否認所有控罪。由於負責案年的高級檢控官感染新冠肺炎缺席聆訊,控方今建議順延審訊,惟被告反對押後,並指對檢控官患病解釋感懷疑,又指「香港主控官太多,我現在是1比12、13,比例完全是不對」。裁判官則向被告解釋,法庭信納主控患病,且本案涉及控罪和案情有別一般簡短刑事案件,認為由原主控負責較合適,並兩度著被告「請放心」,稱控方有責任舉證至毫無疑點,法庭亦會留意進度,以確保審訊公平公正進行。
報稱退休人士的被告李解新(69歲)今繼續自行抗辯。他否認7項傳票控罪,包括因2021年三度在港鐵旺角東站外拉二胡,被控3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於2021年8月3日、8月18日及9月9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B及C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他另否認3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指他於2022年6月24日早上11時45分,及8月24日早上11時27分,在港鐵大圍站 A出口的行人路上;同年9月29日下午6時30分,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他另否認同日在中環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被告反對押後審訊 指「香港主控官太多」
控方今表示,負責本案的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上周三感染新冠肺炎,因她未完全康復,故今缺席聆訊。建議將審訊順延至明後兩天開審,或將整個審訊押後。被告聞言表示反對,稱「對所謂證人有甚麼病毒有懷疑」,又指應撤銷所有重要證人作供。裁判官朱文瀚就向他解釋,非證人感染病毒,而是本案主控,並信納主控確染病,「佢喺律政署工作,相信佢一定有相關證明拎到病假」;另又指法庭事前沒聽取證人證供,需要他們在庭上講述事情經過,故不會撤銷證人作供權利,對被告表示「控方有舉證責任至毫無疑點,所以請放心」。
不過,被告重申不同意押後,並指「香港主控官太多,我現在是1比12、13,比例完全是不對,我是堅持到底」。裁判官再解釋,主控缺席聆訊是為各人健康著想,且本案涉及7張傳票罪名,案情非簡短,有別於一般簡短刑事案件,相信由負責本案的主控處理證人證供較合適,若由另一主控接手,進度或未如理想。裁判官此時再向被告稱:「你可以放心。」指法庭會留意進度,在特殊情況下會騰空時間處理案件,以確保審訊公平公正進行。
被告不爭議呈堂影片顯示案發時曾奏玩二胡
控方之後讀出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從女途人手機拍攝的影片、警員巡邏或處理噪音投訴時,對被告進行觀察及調查期間攝錄片段及相片中,可反映被告及其隨身物品的情況。另指被告在所有案發時間,從未申請或持有由警務處處長發出的奏玩樂器許可證,亦從未申請或持有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的許可證。此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確認上述同意事實,他另在裁判官詢問下,同意不爭議相關錄影片段的身分,及在關鍵時刻曾在公眾地方奏玩二胡和使用揚聲器。
審訊明續,將繼續處理控辯雙方同意事實。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朱文瀚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15))、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17)(ii))
被告:李解新
控方:高級檢控官林曉敏
案件編號:KCS38409-11/2021、STS8743/2022、STS10299/2022、STS11832/2022、STS1600/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