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警長及3名警員涉於2018年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記錄,4人否認公職人行為失當罪受審,今(2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黃國輝指,根據作供警員所描繪疑犯家中的草圖及其他觀察,反映4名被告曾上門搜屋。雖控方質疑4人沒有記錄過程中曾經換車,但黃官接納警員的解釋,認為在沒有發現的搜證上,一時疏忽大意、遺漏記錄是有可能。黃官直指,無可否認各人的記錄有遺漏,但僅屬工作上的疏忽及不準確,並非故意所為,不構成嚴重行為失當,因此裁定4人罪名不成立。
辯方隨即提訟費申請,惟黃官認為4人的行為屬自招嫌疑,拒絕辯方申請。
4名被告依次為警長馮孝聰(45歲)、警員林耀然(38歲)、警員羅學鍵(32歲)及警員葉家豪(31歲)。4人被控於2018年3月15日至4月3日期間,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况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調查一宗警方編號為「TM RN 18008053」的刑事案件期間,作出已進行搜屋的虛假記錄。
官指涉嫌販毒者的父母明顯偏幫兒子 非誠實可靠
裁判官黃國輝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2018年3月14日晚上,4名被告到屯門新和里拘捕一名涉嫌販毒的劉姓男子,將其帶返天水圍警署進行錄影會面,翌日凌晨將劉押至其住所搜屋,惟廉署調查發現,行車記錄簿上的行車里數與路線實際所需的里數不符,且劉的父母表示警方不曾在3月15日凌晨上門搜屋,控方於是撤銷對劉的指控。
黃官先分析疑犯父母的證供,並指留意到,疑犯母親堅稱已將住所的閉路電視記憶卡交予廉署,惟同意事實指廉署不曾收過。此外,當她出庭時被問及同行兩名男子的身分,問題普通不過,她卻選擇不答,令法庭懷疑她故意隱瞞兩人身分,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黃官又指,兩人的兒子因一宗頗嚴重的案件被捕,明顯會偏幫兒子,故認為兩人懷有目的而來,證供不清晰亦不準確,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官接納第三被告的搜屋時的觀察
黃官續指,辯方曾呈上由唯一出庭作供、負責撰寫調查報告的第三被告羅學鍵繪畫疑犯住所的草圖,疑犯母親同意草圖上的間隔、傢俱陳設與家中相若。黃官指,若4名被告不曾上門搜屋,羅根本不可能畫出類似的陳設。
就羅交代搜屋時的觀察,包括疑犯進門時從門口鞋櫃取出家中鎖匙、最後帶走了一本護照,黃官指,對於不常回家的疑犯而言,將鎖匙放於鞋櫃或大門空隙方便使用,「聽起上嚟並非唔合理」。此外,疑犯的財物中確實包括一本護照,由於護照尺寸較大,一般不會隨身攜帶,加上疑犯被捕後一直被警方看守,不能前往其他地方,故很大機會由家中取走,基於上述原因,黃官接納羅的解釋。
警員承認漏寫曾換車及報告的時間記錄出錯
黃官指,雖控方質疑羅學鍵沒有記錄換車一事,但羅曾解釋指因屯門及青山警署設備故障,需改到天水圍警署,惟正值凌晨,所以先回屯門警署取電筒等照明設備再出發,其間發現原本駕駛的車輛不夠油,於是換車。羅事後撰寫報告使用「複製貼上」的功能貼上行程,未有更改車牌,故漏寫換車記錄。
黃官指,相關車輛的記錄顯示,緊接使用車輛的另一警員接手時需要入油,而當日4人搜屋後並無發現,在無助案件的搜證上,一時疏失遺漏記錄亦是有可能。再者,負責出入閘系統的技術員亦指,系統不時故障,這亦證實了為何4人換車後沒有出入閘記錄的說法。而控方質疑報告中列明的時間不準確,黃官接納羅的解釋指,因負責記錄時間的次被告林耀然出錯,令之後的記錄同樣出錯,「呢個講法聽起嚟並非不可能」。
至於第三被告羅學鍵在接受錄影會面時大多表示「唔清楚」、「記唔起」,卻於庭上清楚描述,黃官認為,正如羅所指,突然被廉署召見而感到驚慌,乃人之常情,沒有資料在手而作出上述回應亦無可厚非。
黃官最後又指,無可否認各被告在警員記事冊和調查報告中有遺漏之處,然而僅屬「工作遺漏、疏忽、唔準確」,並非故意所為,行為亦不構成嚴重行為失當,故裁定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隨即為被告申請訟費,惟黃官認為4人的行為屬自招嫌疑,故拒絕訟費申請。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裁判官:裁判官黃國輝
被告: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及葉家豪
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案件編號:TMCC51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