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探監時與還柙人士串謀冒簽法庭文件 34歲男子認串謀偽造文書判囚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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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指為「探監師」的人士,為協助兩名還柙人士向警方在限期時提出民事索償,因而冒簽法庭傳訊令狀,事後被拘控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其中一名64歲女子早前認罪被判囚5個月,另一名34歲男子,今(5日)亦在西九龍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冒簽文件誤導警方,情節嚴重,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判被告入獄2個月。王於餘下兩名還柙被告則表明不認罪,其中一人在答辯時高聲說:「法官大人,我被害變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至2月11日作審前覆核。

涉案4名被告,分別為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顏學健(34歲,外賣員)、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其中張家俊及何卓在案發時均為還柙人士。另林明儀早前已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及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罪,並被判囚5個月。

官指冒簽傳訊令狀令法庭接納文件屬真確情節嚴重 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

次被告顏學健今承認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辯方求情時力陳,被告親友在求情信中一致形容被告無私、樂於助人且不計回報,而他正因希望幫助涉案還押人士,誤以為可獲授權簽署才愚蠢犯案。辯方強調,被告沒有因犯案獲任何財務得益,與偽造文件詐騙銀行批出貸款的案件等不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不過,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認為,被告冒簽傳訊令狀誤導警方,亦會令法庭接納文件屬真確,情節嚴重,直言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並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刑後,被判入獄2個月。

兩被告案發時還押於荔枝角 須於訴訟時限前申索償

案情指,張家俊及何卓為在案發時被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並準備對香港警務處提出民事訴訟以索取賠償,稱他們於2020年3月8日被警員襲擊而令身體及精神受傷害;根據法律要求,提出訴訟時限為3年,因此兩人的訴訟必須在2023年3月7日或之前提出。而在2023年初,林明儀及次被告顏學健開始協助兩人準備民事索償。

案情續指,在2023年3月1日一次探訪中,張家俊明確要求次被告顏學健找「外面的人」替他簽署傳訊令狀,而他會確認該簽名是由其簽署,相關對話內容包括:「出面啲人都知我簽名係乜嘢樣㗎,咁簽返咪得囉,唔通我告佢哋,話佢冒簽呀」、「幫我潦,潦個超級潦嘅A」等;顏當時就表示,會與林明儀討論。顏在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部份涉案傳訊令狀的簽名是由他簽署。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施祖堯
被告:林明儀、顏學健、張家俊、何卓為
控罪:串謀製造虛假文書、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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