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律敦治醫院病房內摸女護士臀部 病人助理非禮罪成還柙候判 官質疑沒先請事主讓路解釋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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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病人服務助理涉於律敦治醫院病房內摸一名女護士臀部,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係一時衝動,情不自禁摸咗佢一下。」被告最終否認一項非禮罪,經審訊後案件今(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就被告庭上供稱,病床間通道狹窄,他因想盡快下班,亦要跟進其他病人是否需協助等,不同意可先請事主讓開。裁判官王證瑜質疑被告解釋不合理,認為簡單要求事主讓開「只會花好短嘅時間」,不影響被告工作,亦不接納事件為意外觸碰,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案發歷時1秒、只涉一下動作,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王官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須即時還柙候判。

被告黃智恆(35歲,報稱醫療助理),被控於今年1月29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266號律敦治醫院某病房內猥褻侵犯X。

辯方爭議被告警誡下招認 被告供稱不知有權保持緘默 官拒剔除供詞

辯方爭議被告在警誡下所稱的「我明白,我係一時衝動,情不自禁摸咗佢一下」,在特別事項中,被告選擇作供,指同意警員曾向他施行警誡,但他不知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亦不知自己向警方所說,有可能會用作呈堂證據,因此無特別留意警誡供詞的內容。

裁判官王證瑜認為「冇理由唔留意」,質疑被告的解釋不合理。由於負責錄取供詞的警員稱,只向被告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每段的首行,但曾將整份文件交給被告自行閱讀,但王官認為沒對被告造成不公,裁定被告在自願下作出警誡供詞,法庭不行使酌情權,剔除有關招認。

辯方質疑事主供稱遭被告的手、手掌及手指接觸 官認為三者沒衝突

王官稱,辯方批評事主X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其中就甚麼物體接觸她,X在書面口供稱該為「微暖嘅物體」,庭上卻稱是「被告嘅手」,質疑說法不一致,惟他並不同意,認為兩者沒有衝突,可以並存。至於辯方質疑X供稱該為被告的手、手掌及手指,王官同樣認為三者沒有衝突。

此外,王官提到辯方另一批評,在於3名警員在現場無記錄被告的口頭警誡供詞,故質疑3人證供不可信。王官指,其中一名警員已解釋,因被告的口頭供詞簡短,所以記得相關內容,認為解釋合理;至於另外兩名警員非拘捕被告,毋須作出相關記錄,並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

官拒納被告證供 裁定其行為必然有猥褻意圖

相反地,王官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分析指被告同意病房內兩張病床間的通道狹窄,但不同意可先請X讓開,因他當時想盡快離開,準備下班,亦要跟進其他病人是否需要協助,再記下需補充的物資,待交更時一併告知下一更同事。

不過,王官質疑被告的解釋不合理,認為被告既然知悉通道狹窄,據其庭上證供,他亦知要打側身、與X背對背,才可避免接觸對方身體,故在如此情況下,被告大可簡單地請X讓開,「只會花好短嘅時間」,並不影響他聲稱後續要做的工作,惟被告並無這樣做。

至於辯方指稱,該次接觸歷時一秒、發生在闊一米的通道,或屬意外觸碰,王官也不同意,質疑被告可以亦應先讓X離開通道,繼而才進入通道,或請X幫忙關掉病人的床頭燈,而被告亦沒這樣做,反待X仍在通道時走入,並接觸X的臀部,「呢個接觸必定不是意外」,同時亦裁定被告此舉必然有猥褻意圖,X必定不同意此行為,故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親撰求情信稱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官一度關注是否承認有非禮事主

辯方求情指,在本案之前,被告於涉事醫院任病人服務助理,月入約1.7萬元。辯方稱,案發時間較短,歷時1秒,只涉一下動作,兩人為同事關係,不涉違反誠信,所涉部位亦非私密部位,加上被告初犯,冀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又呈上3封求情信,其中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提及,他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並向法庭及受害人致深切歉意,絕不為其行為找藉口,他已受到極大教訓,深感內疚及懊悔,承諾日後不會再犯。王官就一度關注:「而家咁講,係咪承認有非禮PW1(事主)?」辯方回應指,被告被定罪後不會推卸責任。

至於另外兩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父母及姨媽撰寫,內容提及被告父親兩年前患心臟病,被告放棄轉職機會,擔起照顧家庭的責任,成為家庭精神及經濟支柱,父母對事件感痛心,望法庭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王官聽畢陳詞,決定先索取背景報告,押後案件至9月16日下午判刑,下令被告須即時還柙。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王證瑜
被告:黃智恆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ESCC64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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