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21歲港大男學生涉於2021年大除夕在宿舍兩度非禮女同學,辯方昨日盤問女事主時指被告有可能「會錯意」,誤會兩人關係親密。被告今(13日)出庭作供,稱自己案發時醉酒,加上聽聞事主對男女關係隨便,誤會對方對他感興趣、對身體接觸容忍度高,「所以我就用我嘅下體䟴咗佢一下」。被告強調,事主僅表示「咪搞啦」,語氣不帶憤怒,他感覺對方接受這種觸碰,心想「會唔會唔係唔恰當嘅動作,只係純粹係唔啱timing?」
控方質問被告有否徵得女方同意,被告承認沒有,但強調事主沒反應,控方質疑「女方必須說『不』,你才不會摸人?」被告重申事主沒抗拒。控方再質疑,他面向事主背後,又如何得知對方有何表情?被告確認他沒檢查,控方指他根本不關心事主有何反應,被告不同意。
被告潘啟堯(21歲)案發時為港大學生,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他被指在2021年12月31日,在香港大學李兆基堂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X。
裁判官今早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潘啟堯供稱,他在香港大學修讀環球創意產業,於2021年8月在宿舍迎新營認識女事主X,當時他由副學士升上大學3年級,X則是4年級生,是營中「組媽」。潘指出,由於X曾為他介紹兼職工作、在不同場合一起吃飯,故認為X與其關係較其他組員親近。潘又指,X曾多次問他「今晚(宿舍)看更會係邊一個」,因希望帶外人入宿舍,潘就會替X查詢,故他認為自己對X而言「幾特別」。潘表示,案發前4個月的相處後,他對X有好感和產生興趣。
潘憶述,案發當日凌晨,眾人在X的歡送派對中喝酒,潘約於凌晨5時一度離席,「因為我覺得好攰」,X約5分鐘後發訊息指「Fuck you 走位」,潘回覆「ho fast come」。潘庭上指,他當時估計X「同我喺派對玩得幾開心」,才會希望他回到派對。直至早上7時左右,部分人去X房間繼續喝酒,最後餘下潘、X及男宿友「Man」,「我嗰陣覺得唔係好敢approach,但好想去approach嘅感覺」。潘解釋,他認為X不抗拒他,因為4個月來兩人一直聊天交流、「有講有笑」,故認為X或會對他感興趣。
自覺行為暖男窩心 稱助執拾時有肢體接觸
潘憶述,當時X在收拾東西準備搬出宿舍,「Man」則在牀上昏睡,潘指房間當時關上門,「所以我覺得有少少奇怪,佢閂咗門剩低我同佢,我就喺度諗其實佢會唔會有興趣,同埋佢冇叫我離開過」。潘續說,他曾問X需不需要幫忙,他不記得X如何答覆,但後來有幫她摺衣服,直至X走近書桌層架收拾文件,他上前幫忙,主動協助她分類,「當時我覺得係比較窩心、比較暖男嘅行為,我希望可以impress(取悅)到佢」。
潘稱,兩人執拾文件時有肢體接觸,過程中有「唔小心挨挨凭凭」,後來X伸手到最高層架,兩人距離非常近,但X沒有抗拒或走開,潘心想「佢係咪就係可以接受到我哋咁近嘅身體接觸呢?」,「我覺得佢係OK⋯⋯所以我就用我嘅下體䟴咗佢一下」。潘指,由於X沒有即時走開或表現不情願,「所以我就再做咗第2次呢個動作」,但強調自己沒有上下摩擦。潘補充,他是觸碰X下半身、但未到臀部的位置。
潘續說,X當時表示「咪搞啦」,但語氣不帶憤怒,感覺是她接受這種身體接觸,只礙於男宿友「Man」仍睡在牀上,「會唔會唔係唔恰當嘅動作,只係純粹係唔啱timing?」X及後坐在牀上,潘跟隨坐在她身邊,「想睇下有咩要執要pack⋯⋯靠近佢,佢都冇叫我離開、唔好咁埋」。潘強調自己沒有攬腰,只是將手放在X後方作支撐,但X再次說「唔好搞啦」,潘心想會否是X擔心宿友醒來看見他們會「亂諗」。後來,潘按X要求出房扔垃圾,回程時遇到醒來的「Man」,兩人遂一同離開。
聽聞對男女關係隨便 問女方「可唔可以幫我解決」
潘回房後發現杯子漏在X的房間,便回去取回,「同埋睇下會唔會仲有機會同佢發展關係」。潘敲門後X打開房門,X得知潘來意後容許他進門,然後繼續執拾,潘取回杯子後問X需否幫忙,X就表示不用,着他先休息,並透露她稍後約了男友見面,「但佢又冇明確話去邊度休息或者離開」;潘再問「你係咪咁忙呀?」,X再重申自己很忙及約了男友。
潘後來追問「如果我好大抽呢?」;潘庭上解釋「當時係指我嘅性器官」。X聞言怒謂「你當我係咩呀?你知我有男朋友㗎呵?」X其後致電給男朋友,談及約會的事情,但潘庭上強調「都冇話提及佢被冒犯嘅任何事情」。潘稱,X收線後他又問「你可唔可以幫我解決呀?」,X此時表現激動憤怒,要求他馬上離開並開始倒數,「我就問佢做咩咁嬲,數到一嘅時候,我就拎住個杯離開咗」。
潘庭上解釋,他當時處於醉酒狀態,又指自己聽過一些校內傳聞,「傳聞係佢對於casual relationship其實幾開放」,加上兩人間事發前的相處,令他認為X對身體接觸容忍程度較高。
認沒徵得同意 控方:女方必須說「不」才不會摸?
控方盤問時指出,潘的說法等同指控X在庭上說謊;潘同意。控方質疑,一個熱心幫助大學新鮮人的「組媽」,為何會在庭上說謊針對他?潘就表示「我覺得佢唔止係幫我,佢叫我去做嗰啲嘢,唔係幫咁簡單,係包括曖昧或者有好感嘅行為」。控方質疑,潘早前僅稱他單方面對X有好感,從沒提過X對他有好感;潘舉例指X曾要求他買早餐給她,控方指出其代表律師從未向X指出買早餐一事,必然是潘編作,潘不同意。
潘在盤問下承認,他兩度用下體摩擦X的下半身。控方追問他有否得到X同意,潘強調X沒有很大反應,控方就質疑「When you touch a girl, you need her to say no first?(女方必須說『不』,你才不會摸人?)」潘重申X沒有表現抗拒,控方再質疑,他面向X背後,又何以得知X的表情?潘確認他沒有檢查。控方指潘根本不關心X有何反應,潘不同意。
案件押後7月25日結案陳詞。
法庭: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鄧子楷
被告:潘啟堯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ESCC2419/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