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學校開放日跟蹤拍攝女生 政府統計師否認遊蕩罪 事主供稱持續2至3年港鐵站遇被告 感到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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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歲政府統計處統計師去年涉在銅鑼灣一所中學開放日期間,於校內跟蹤及拍攝一名16歲中四女學生,他否認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案件今(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跟住個女學生係因為佢似我以前一個朋友,我想識佢。」

事主X今透過視像作供,指2022年起,上學途中乘港鐵遇到被告,被告會向她點頭,又會在轉車站等她上車,情況持續2至3年,她感到不安全,其後改變出門時間以避開被告。直至去年學校開放日,老師發現被告在課室外走廊徘徊,X遂向老師透露過往在港鐵發生的事,校方同日報警。X庭上稱當時感到緊張及擔心,「如果被告知道咗我讀咩學校,佢可能已經掌握到更多我嘅個人資訊,好擔心會危害我嘅安全」。

裁判官林子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8月25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被告林永康(59歲,報稱政府統計處統計師)被控於2025年7月5日,在銅鑼灣的一所學校的公眾地方遊蕩,而單獨在該處出現,導致X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被告警誡下稱想識事主 指因似以前朋友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案發當日為涉事學校的開放日,公眾人士毋須登記便可入內。當日早上近10時,被告從正門進入學校,前往禮堂,坐在講台前面位置,逗留逾2小時後離開禮堂,之後在4樓某課室外走廊逗留,用手機拍攝課室內的情況,亦曾進入課室。學校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於相關時段的逗留情況。

同月29日早上,被告在青衣站被捕,在警誡下稱:「我跟住個女學生係因為佢似我以前一個朋友,我想識佢。」事主X其後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2022年首遇曾互點頭 之後多次被等上車

事主X今透過視像作供,她供稱,一般早上7時許出門,獨自乘搭港鐵上學,2022年10月首次見到被告,當她上車後,兩人有眼神交流,被告便向她點頭,她不認識被告,最初懷疑被告或是附近的鄰居,可能「純粹係友善嘅點頭」,所以她亦會點頭,但發生1至2次後,「我覺得有啲唔安全,所以我就會迴避眼神,之後行開」。

X稱,被告多次在中環轉車站等她,有時列車抵達月台,明明被告有充裕時間上車,「佢都係留喺原地,直至見到我為止」,她會無視被告,上車後行至另一車廂,然而,「佢會行去我嘅視線範圍內」,相隔約1至2張長椅,她就會站在一旁或背向被告。

X續指,她曾改變出門時間,「有時早,有時遲……因為我想避開被告,我覺得見到佢會好唔安全」。控方關注,被告在轉車站等X的做法維持多久?X回答:「2年至3年,唔肯定實際嘅時間。」

被告課室外徘徊 事主擔心個人安全

X憶述,2025年7月5日為學校開放日,她於早上10時出門,約11時至12時抵達學校,在操場徘徊後,曾前往其他課室,再返回自己所屬課室。其後,老師表示留意到一名男子在走廊徘徊,故詢問同學有否留意該人,X走出課室後,發現該人正是被告,X庭上供稱:「喺一個好安全嘅區域,見到一個令到我唔安全嘅人。」在控方追問下,X補充指:「我覺得學校係一個安全嘅地方,但係我見到被告之後,我好擔心我嘅安全,因為我唔肯定佢有咩意圖。」

X續表示,早前有同學告訴她「有個人喺窗外拎起手機,影入嚟我哋班房」,但當時不知是誰人。X隨即告知老師,指被告是她平日上學在港鐵會遇到的人,老師帶她到教員室了解事件,副校長亦前來,一同詢問X以往遇到被告的細節、為何X能夠辨認被告等,途中透過教員室門的玻璃位置,見到被告沿樓梯離開該層。

另外,X稱得悉副校長已報警,「我當時好緊張同埋擔心」,在老師建議下,她着兄長前來學校,其後有警車接載她與兄長到警署。裁判官林子康關注,X感到緊張及擔心的原因,X回答:「因為我覺得如果被告知道咗我讀咩學校,佢可能已經掌握到更多我嘅個人資訊,好擔心會危害我嘅安全,而且我唔肯定佢嘅意圖係咩。」

控方另問及,由X初次見到被告起,被告有否與她對話?X指,首兩個月左右,被告曾詢問她當天是否有考試,她回答「有」。在林官詢問下,X確認當時已感到不安全,惟「當刻我唔識反應,純粹答咗佢,就好匆匆忙忙離開咗」。控方又向X展示被告手機的相片,X確認當中拍攝到自己。

同意從沒跟回校 開放日任何人可參觀

辯方大律師陳偉彥盤問X時,關注被告是否獨自在灣仔站下車,問X:「從來唔會話跟到你同一個站落,跟你返學?」X確認。辯方再問,X與家人早前沒有報警,「係因為被告從來都冇做一啲任何傷害你或者觸摸你嘅行為」、「簡單嚟講,一直以嚟唔知佢做咩啦」,X再次同意。

就案發當日的情況,X在盤問下同意,適逢學校開放日,任何人可自由出入學校參觀,禮堂設有講座。辯方稱,當日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在校內禮堂「聽講座超過兩個鐘」,X稱:「我唔清楚。」

另外,X確認4樓的課室當日用作展覽室,擺設了由學生製作的展品,另設遊戲供公眾玩樂。辯方向X展示被告手機內的相片,X確認該些為展品,或被告與展板的合照。辯方稱,X在主問時形容學校為「安全區域」,故問X是否認為校方已做足所有可保障其安全的措施?X同意。

控方另傳召X的李姓老師出庭,李供稱,當日下午當值結束前,收到另一名老師的訊息,指其學生提到「有位男士企咗喺我嗰班門口好耐」,李於是返回課室,X則向她表示:「嗰個男人跟咗我兩年喇。」李着X收拾物品,並帶她前往教員室。李通知副校長,並聯絡X的家人,副校長最終決定報警。

控方指港鐵事件 為令事主擔憂之前設

控方舉證完畢,林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並非跟隨事主X回校或回家,案發當日為學校開放日,被告完全有權進入校內,他在校內聽講座兩小時,在被用作展覽用途的課室內參觀拍照,與一般參與開放日的人士無異,根據X所指,她沒有見到被告作出任何行為,「淨係見到佢喺度」,沒有基礎令她主觀地擔心自身安全,客觀而言,「睇唔到佢做咗任何唔應該做嘅事」,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有罪。

林官關注,控罪詳情的案發日期為開放日當天,法庭應否考慮X所指,她以往在港鐵見到被告的情況?辯方認為不應考慮,即使要考慮,被告在這段時間僅問過X一次「係咪考試」,被告自行下車,沒跟隨X回校。辯方稱,若要考慮之前的事,舉例指某人與別人吵架,並說出「見你一鑊,打你一鑊」,其後兩人在街上重遇,便已可能構成遊蕩罪。

控方則指,沒有案例如本案般「有前設」,即事主被跟蹤一段時間,控方認為法庭需將之前的事考慮在內,因若無前設的事,X在學校見到被告不會如此擔憂。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林子康
被告:林永康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案件編號:ESCC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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