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被指強姦及猥褻侵犯未成年女兒,還柙期間趁探監指示妻子、母親及胞弟阻止女兒出庭,女兒在親人多番干擾下,出庭稱自己誣告父親,男子最終無罪釋放。女童的4名家人最終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其中女童父親、袓母及叔叔被判囚4年9個月至6年半監禁。
女童父親不服定罪及判刑,女童祖母及叔叔則不服定罪,3人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律政司則申請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今(7日)開庭一併處理兩項申請,考慮兩方陳詞後,認為原審法官判刑原則上犯錯、明顯過輕,將3人刑期上調至6年到9年半,同時駁回3人的上訴申請。
庭上透露,3人早前已先後刑滿獲釋,其中被加刑至9年半的女童父親上周五剛出獄,3人今日須再被關押,即時服刑。刑期覆核之後,女童父親被加刑3年,女童祖母及叔叔則分別被加刑1年3個月。
女童父涉7項強姦及猥褻罪 因妨礙司法公正成功罪脫不能再告
涉案3人分別為女童的父親L.C.L.(44歲)、祖母L.M.Y. (67歲)及叔叔L.C.Y.(39歲),他們於2021年8月分別被判囚6年半、4年9個月及4年9個月。案件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審理。
律政司就申請刑期覆核陳詞,力陳雖然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本案嚴重性屬「前所未見」,牽涉一名案發時年僅14歲的女童受其父親、祖母及叔叔干擾,以致其父面對2項強姦罪、5項猥褻侵犯罪,均獲判無罪釋放。
律政司強調,女童父親的強姦案案情嚴重,牽涉亂倫、重複犯案及嚴重違反誠信,一旦罪成可判以14年或以上的監禁,惟女童父親因妨礙司法公正,成功罪脫,不會再就同一案被檢控,因此原審判刑根本不足以反映嚴重性,未能起阻嚇作用。
律政司指原審判刑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酌情減刑屬過份扣減
律政司續指,女童祖母及叔叔共同行事,承擔共同罪責,由於案發時女童父親身在收押所,要透過他們的行為接觸女兒,故兩人角色「不可或缺」。律政司強調,女童祖母曾指示孫女「扮跌親個腦,乜都唔記得」,恫嚇稱若其父親入獄,她將來結婚時便沒有嫁妝,再送錢送禮物作慫恿;女童叔叔則叫她上庭時施濃妝艷抹、穿著暴露,以使法官不信任她,務求「玩串個party」,兩人行為屬持續干擾,律政司認為最少應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律政司強調,出於親情協助女童父親,並非求情因素,「因為佢哋干擾嗰個咪正正都係佢哋嘅親人囉」。
針對女童父親,律政司指出他毫無疑問是「始作俑者」、本案直接得益者,刑期理應再進一步上調,總量刑最少應為9年。律政司又指,原審法官量刑時就女童父親因強姦案被還柙466天,酌情減刑兩年,超乎合理扣減範圍,屬過份扣減。
代表女童父大狀指原審酌情減刑不屬錯誤 上訴庭法官質疑
代表女童父親的資深大律師李頌然力陳,原審法官酌情減刑不屬錯誤,惟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質疑:「以一己力量夾埋兩名被告令嗰單嘢(強姦案)無疾而終,佢仲想獲得原來嗰單嘅扣減?佢一手造成㗎喎?」李頌然回應指,其出發點是無罪假定原則,酌情減刑屬對被告不獲保釋作出補償。李又力陳,本案只牽涉游說、買禮物及角色扮演,沒有任何武力、恐嚇或禁錮行為。
女童祖母及叔叔的代表大狀則指,兩人只是受女童父親影響而犯案,女童父親才是始作俑者,而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亦指,未能排除他們最初相信女童父親是無辜,才會出於愚眛犯案。
休庭半小時後,上訴庭頒下判決,駁回3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同時批准刑期覆核,將女童父親兩罪總刑期上調至11年,考慮他曾被還柙466日、剛刑滿出獄以及刑期覆核,酌情減刑1年半,即共9年半監禁。
女童祖母及叔叔的量刑起點則被上調至7年半,考慮剛刑滿出獄及刑期覆核,酌情減刑1年半,即共6年監禁。3人須即時服刑。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潘敏琦
控罪: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案件編號:CACC193/2021、CAAR13/2021
法律代表: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
答辯方:資深大律師李頌然(代表女童父親)、大律師林𦭒瑩(代表女童祖母)、大律師關栢安(代表女童叔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