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單位藏弓及箭頭 裝修工脫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 官:無法證明被告對涉案物品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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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2021年2月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內,搜出弓箭、伸縮棍及兩個電擊器等物,居於涉案單位的裝修工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等3罪,在區域法院受審。案件今(28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黃士翔接納單位內搜出大部分涉案物品的房間,是被告女兒的房間,若他沒有刻意打開查看,根本不會知道內藏什麼。而被告身為父親,不侵犯成年女兒私隱,並不出奇。由於控方不能證明被告對涉案物品知情,故裁定他的所有控罪不成立。

被告張煜球(62歲)報稱裝修工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無牌管有槍械共3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犯案,涉及8支伸縮棍、5支弓、69枝箭、45個箭頭、兩套無線電收發機及兩個電擊器件。

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在知情的情況下,管有涉案物品。控方認為,涉案物品在被告居住的單位搜出,他管有單位鎖匙、房間無上鎖等,可推斷他管有物品。辯方沒有傳召證人,僅依賴被告被捕後的4次警誡錄影會面。

大部分涉案物品 在被告30歲女兒房間搜獲

黃官裁決時指,涉案單位有3間房,警方在沒有上鎖的A房內,搜出涉案無線電收發機、伸縮棍、電擊器件、箭及弓,另有10張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自己香港自己救」字樣的紙。而根據兩名控方證人、即被告親戚的證供,以及被告本人的說法,A房是被告女兒的房間。黃官認為,被告女兒已接近30歲,他作為父親不去侵犯女兒私隱,沒有干擾女兒的物品,不足為奇。

對於控方質疑A房面積不大,被告不會不知藏了什麼物品。黃官認為,A房的所有涉案物品均在結他袋和行李箱內搜出,若被告沒有刻意打開查看,根本沒法知道內藏什麼。加上房間滿布雜物,若然結他袋及行李箱被妥當收好,被告更難察覺。至於兩個無線電收發器,黃官認為雖然是放在一個透明黃色環保袋內,但若果該環保袋是妥善收藏,被告亦未必能發現。

弓及箭頭藏黑色盒 單憑外貌不會知內藏違禁品

至於B房搜出涉案弓箭及刀片箭頭,黃官認為這些物品均放在一個黑色盒內,單憑該盒外貌,被告不會知道或懷疑內藏非法物品。雖然控方證人稱被告會在B房睡覺,但只屬暫時性,若他平日以B房為雜物房,有可能沒有理會房內物品。

此外,黃官指出被告曾經至少三次在女兒事先通知下,容許陌生男子進入單位放下或取走物品。由於陌生男子是女兒的朋友,被告沒加以干涉,並不出奇。考慮上述各點,被告沒有理會女兒的事物屬合情合理,故接納他的辯解所指,他不知道行李箱、結他袋、黑色箱和環保袋內的物品。

女兒在台灣 曾致電被告指有人到家擺放或取物

黃官認為,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對涉案物品知情,故裁定他的所有控罪不成立。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下稱,女兒赴台灣讀書後曾跟他聯絡,表示有人會到家中擺放或拿取物品,他應要求照做,但沒見過涉案物品,指物品全屬女兒。辯方則指出,案發當日被告在屯門工作,警員翻查他的手機後,顯示當日下午3時許,其女兒確實曾以WhatsApp致電他。被告在錄影會面指,其女兒來電稱有朋友「上去屋企攞嘢/擺嘢」,但沒有透露該人身分、擺放什麼物品。

被告續透露,另一次同類事件亦於女兒離港後發生。女兒以WhatsApp致電他稱,有朋友會「上屋企攞嘢/擺嘢」,之後一男子到訪。被告親自開門,該男子曾進入女兒房間、即A房,但被告沒有留意他做什麽。男子在客廳放下一個行李箱,其後因為要打掃,被告於是將該行李箱放入A房。承認事實顯示,被告女兒於2020年2月經機場離港。

同案另一被告早前認管有爆炸品等罪 囚3年4個月

同案另一被告、網絡工程師黃智榮(44歲)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無牌管有槍械等罪,被判囚3年4個月。案情指,警方於2021年2月8日根據情報監視黃智榮,黃於下午1時許揹着背包進入榮福中心,約15分鐘後帶著一個銀色行李箱離開,未幾被警方截停,發現行李箱內有粉末、煙花棒、爆竹、電子磅及無線電遙控連電池等物。警方又在黃身上搜獲涉案單位的鎖匙,敲門後由被告張煜球開門,搜屋後檢獲弓箭、伸縮棍等涉案物品,即場拘捕張。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黃士翔
被告:張煜球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無牌管有槍械罪(《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案件編號:DCCC8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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