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強姦案疑犯訛稱事主索6萬元不追究事件 27歲男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再提堂 案件轉介至區院 10.3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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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男警涉於今年4月調查一宗強姦案期間,向案中疑犯訛稱事主索取6萬元,以便不再追究事件,企圖誘使疑犯向他提供6萬元。男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罪的交替控罪,今(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男警暫毋須答辯,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10月3日答辯。

裁判官問被告會否保留向法庭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反問:「咩意思呀?」官重複表示:「不在場證據。」被告表示:「留返。」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吳偉峰(27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申請毋需答辯及將案件轉介至區院,被告不反對申請。被告無律師代表,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問他會否需要找律師代表,被告答:「未搵⋯⋯唔使。」

裁判官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3日於區院答辯。裁判官問被告:「係咪會保留不在場證據(的權利)?」被告反問:「咩意思呀?」官重複表示:「不在場證據。」被告表示:「留返。」被告續准以現金2萬元、不得離港等條件保釋候訊。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4月26日28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人員,在警方調查的一宗強姦案件中(警方編號為TS RN 24001675),在無合理辯解或理據的情況下,刻意行為不當,向X謊稱Y向X索取港幣6萬元,以便Y作出不追究案件,企圖誘導X交出一筆港幣6萬元的款項。

交替控罪則指,被告於2024年4月26日至28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即向X謊稱Y向X索取港幣6萬元,以便Y作出不再追究一宗在警方調查中的強姦案(警方編號為TS RN 24001675),企圖誘使X提供一筆6萬港元的款項,導致其獲得利益,或對X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裁判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
被告:吳偉峰
控罪:在公職中行為失當、企圖欺詐
案件編號:STCC302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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