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七一銅鑼灣SOGO發生刺警案,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事後召開緊急會議,通過議案對刺警的梁健輝逝世深表悲痛,另感激他為香港作出的犧牲。4名港大學生,包括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及2名評議員杜林丞亨及容頌禧,本周一(11日)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原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今(14日)在區域法院求情,辯方力陳議案事後遭撤回,被告曾公開道歉,法官謝沈智慧稱若控方續起訴國安罪行,乃屬國安法下的「自動放棄犯罪」,但交替控罪而言仍屬求情因素。
法官又留意到,各辯方代表冀法庭考慮本案情況特殊,但指「正義女神」之所以蒙眼,代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考慮被告的身分,並一視同仁。法官又言,對於要向前途光明的年輕人判刑感難過,但不解為何眾多求情信着法庭不要摧毁各被告的前途(ruin their future),反問誰才是摧毁其前途的人?案件下周三續。
4名被告依次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19歲)、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20歲)、時任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18歲)、時任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19歲),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由於代表首被告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仍身體抱恙,今無法到庭,張的求情押後至下周三(20日)進行,4名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指次被告最多只可獲25%認罪折扣
代表次被告郭永皓的大律師陳國維首先陳詞,法官謝沈智慧指出其書面陳詞的錯處,指一名被告在訂下審期後認罪,最多只可獲25%認罪折扣,郭永皓在首次審前覆核後改變答辯意向,並更換法律團隊,法庭因而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不同意辯方所指他可獲三分一認罪扣減,亦質疑辯方變相要求法庭不遵從上訴庭指引,行使酌情權給予額外扣減。
陳國維回應指,辯方並非要求法庭偏離上訴庭指引,而是郭永皓經歷更換法律團隊後,才與控方進行認罪協商(plea bargain)。法官聞言稱,現時各被告承認的交替控罪,變相另一條控罪可獲撤銷,因此本案情況不能稱之為「plea bargain」。
但陳國維認為,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前,必須獲控方同意,法官關注有否案例支持,着陳國維下周一之前向法庭存檔案例及補充陳詞。
官接納撤回議案、公開道歉屬國安法「自動放棄犯罪」
陳國維又指,郭永皓事後召開記者會並公開道歉,議案最終亦被撤回,為有力求情因素,法官指若控方繼續起訴國安罪行,此舉屬國安法下的「自動放棄犯罪」,不過在煽惑傷人罪而言,仍屬求情因素。代表杜林丞亨的大律師關文渭陳詞亦提到,港大校園電視在2021年7月7日直播會議並上載至YouTube,翌日保安局公開發聲明譴責後,片段已經移除,兩日合共觀看次數僅得122次。
容頌禧的代表大狀邱治瑋則指,容事後辭去文學院學生代表及評議會的職務,無預料到事件上升至國際層面,遭法官質疑片段上載至YouTube並設為「公開」,全世界都能觀看。邱治瑋強調,容頌禧不曾想過會引起傳媒如此廣泛的報道。
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考慮被告身分
法官又留意到,辯方均指本案情況特殊,她質疑道:「If they are not born to be so gifted, so they should be treated differently?」(若不如4人般有天賦,是否就要差別對待?)法官指,正如屹立在終院外的「正義女神」,其雙眼之所以被蒙起,正正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考慮被告的身分。(Everyone is equal , the court does not look at who they are.)
法官又指出:「I am very sad that I am the one to be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because they are bright young men.」(我很難過我是要判他們刑的人,因為他們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但多封求情信盼法庭不要摧毀各被告的前途,法官反問道:「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誰摧毀他們的前途?為何他們會在我席前?)

控方呈修訂版「案情撮要」改錯誤文法 官拒接納
此外,法官提起控方新呈交的一份修訂版案情撮要,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解釋當中修正了部分文法錯誤,惟法官質疑,此乃為各被告的認罪基礎,各人同意案情後已被定罪,雖控方沒有更改檢控基礎,惟戴上口罩的法官瞪大雙眼、提高聲量激動說:「But this is extraordinary, I never encounter this in my career.」(這做法令人驚訝,我的法官生涯從未遇過這種事情。)
法官再度批評案情撮要(原版)的文法,形容為「beyond help」(冇得救),透露撰寫判詞時會將其改寫,不會容許錯誤文法出現在判詞當中,最終未有採納該份修訂版。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謝沈智慧
被告:張敬生、郭永皓、杜林丞亨、容頌禧
控罪:宣揚恐怖主義罪《港區國安法》第27條
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法律代表
控方: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
資深大律師夏偉志、大律師梁麗幗(張敬生)
大律師陳國維(郭永皓)
大律師關文渭(杜林丞亨)
大律師邱治瑋(容頌禧)
案件編號:DCCC917/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