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偷拍及警署內企圖搶警槍 40歲休班國安警早認兩罪判囚20個月4星期 官指被告知法犯法 惟接納偷拍為單一事件搶槍是一時想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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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40歲國安警涉於去年1月在尖沙咀站扶手電梯,操作設備偷窺一名女子的私密部位,同日於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企圖管有警槍,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和「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他早前承認兩罪,今(13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李志豪引述的辯方書面陳詞透露,被告任職警隊15年,他與妻子育有兩女,妻子過往多次流產,之後長期出血,其岳父又中風癱瘓,同時國安部門初成立,被告工作壓力大,犯案為獲得一時刺激及一刻減壓,被告明白自己親手斷送前程,又尋求一死脫離苦海。

就搶槍方面,李官接納被告一時想歪,出此下策,並非預謀及傷害同僚,不過李官認為被告知法犯法,加上他熟知槍械,可造成致命後果。至於偷拍,李官同斥他知法犯法,但接納此為單一事件。李官最後就兩罪共判被告入獄20個月4星期監禁。

被告高振宗(現年40歲,報稱警員)被控於2025年1月15日,在港鐵尖沙咀站E7出口扶手電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X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該女子X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以及不理會該行為是否獲得女子X同意。他再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213號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枝左輪手槍。

報告不建議判處醫院令 被告重犯可能性屬偏低至中

辯方指,被告同意及明白心理專家報告及精神科醫生報告內容,並強調報告反映被告「由細到大而言,一路以嚟都係比較坎坷⋯⋯比較收收埋埋,將自己嘅情緒」。暫委法官李志豪打斷陳詞,指重點在於報告不建議判處醫院令,而其重犯可能性屬偏低至中。辯方續指,沒有懇請以儘快獲釋嘅刑期。

李官續作判刑,先引述辯方的書面求情陳詞指,被告已任職警察15年,一生奉公守法,而他已婚,育有兩女,雖然有幸福家庭,但有不幸及辛酸的經歷,兩女得來不易,妻子曾多次流產,產後長期出血,不斷進出醫院,在小女兒出生後,被告岳父又中風癱瘓。

辯方求情指國安部門初成立 被告工作壓力大曾尋求心理輔導

辯方求情陳詞續指,與此同時,警隊國安部門初成立,被告工作壓力大,曾尋求心理輔導,犯案為獲得一時刺激及一刻減壓,明白親手斷送前程,以及其行為打擊公眾對警隊的信心,又尋求一死脫離苦海。

辯方求情陳詞另指,被告獲親友撰寫求情信,以及多次獲警隊嘉許,指其工作表現出色,人品亦獲得認可。

李官表示,毋庸置疑,兩項控罪性質嚴重,在搶槍方面,他雖然接納被告一時想歪,出此下策,並非預謀及傷害同僚,不過認為被告知法犯法,加上他熟知槍械、曾接受訓,當時處於失控,如果成功搶槍,會造成致命後果,遂以30個月作為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20個月監禁。

至於偷拍,李官指被告沒逃避,此事為單一事件,而且沒拍攝到受害人的容貌,不過他知法犯法,監禁為必然,遂以9星期為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6星期監禁。

李官基於總刑期原則,將4周分期執行,最終判處20個月4星期監禁。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高振宗
控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案件編號:DCCC83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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