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偷拍及警署內企圖搶警槍 39歲休班國安警認兩罪還柙至7.13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咩都冇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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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國安警涉於去年1月在尖沙咀站扶手電梯,操作設備偷窺一名女子的私密部位,同日於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企圖管有警槍,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和「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之後一直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被告今(29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兩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咩都冇晒」,暫委法官李志豪認為案件「嚴重性在於佢自己都係知法犯法」,且被告對槍械有一定認識,若搶到槍械將對警員及囚犯危險。辯方則透露被告「出發點並不打算傷害人」,只是「一時間諗唔開」,為自己偷拍感羞愧及「一時間接受唔到點樣面對自己、太太」,並指被告有自殺傾向,惟現在似較過去好。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判刑,待索心理專家報告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考慮是否判醫院令,惟李官亦指很大機會判監。

被告高振宗(39歲,報稱警員)被控於2025年1月15日,在港鐵尖沙咀站E7出口扶手電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X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該女子X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以及不理會該行為是否獲得女子X同意。他再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213號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枝左輪手槍。

事主揭發後拿走被告電話 被告之後不斷道歉求給予機會

被告今選擇認罪,案情指案發當日上午11時45分,事主身穿長裙,乘搭扶手電梯從月台前往大堂,期間感到其小腿被硬物撞,轉身見被告站在下兩級電梯,並將一個小米流動電話放進褲袋。事主因此懷疑被告拍攝其裙底,要求被告解鎖電話,被告遂展示電話內相簿,事主從中發現幾段拍攝到扶手電梯的片段,事主為保存證據 ,故拿走被告的電話及報警。

被告之後不斷道歉,指沒拍攝到被告,並請求事主給予機會,以及將電話歸還。警方抵達港鐵控制室後,得知被告為休班警員,並透露自己駐守警察總部國安處。警方調查閉路電視發現,被告曾尾隨和緊靠事主。

案情續指,警方同日將被告押返尖沙咀警署,之後帶被告到報案室,被告突然抓住一名警務人員槍袋中的左輪手槍,企圖搶奪該把配槍,當時配槍中有6發子彈,對方護住槍袋及求援。兩人爭奪配槍期間跌倒,被告一度扼住槍柄,對方則雙手按住槍袋及着被告放手和冷靜,之後擺脫被告,但其手及膝受傷,槍袋鈕扣亦被打開、固定扣遭損毀,之後獲批6天病假。另一名阻止被告的警務人員手部同樣受傷,獲批3天病假。被告的臉部及手臂亦因事件而受傷,警方再以企圖搶劫罪拘捕被告。

辯方解釋被告企圖搶槍因「一時間諗唔開」 為犯偷拍感羞愧不知如何面對太太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無須讀出背景口供,控辯雙方亦同意;辯方求情指,被告「咩都冇晒」,亦傷害了太太,又透露被告太太和妹妹今有到庭支持。

李官認為,案件「嚴重性在於佢自己都係知法犯法」,加上被告對槍械有一定認識,如拿到槍械,將對同場警員及囚犯構成危險。辯方解釋,被告當時「出發點並不打算傷害人」,只是「一時間諗唔開」,因身為警員,為自己犯下偷拍感到羞愧,「一時間接受唔到點樣面對自己太太」。

李官指,若懲教將被告還柙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反映其精神有問題,故為他索取報告。辯方則指,被告有自殺傾向,與第二項控罪(即企圖搶槍)相關,惟指被告現在的精神情況「似乎係比以前好咗好多」。李官最後把案件押後至7月13日判刑,其間被告續須還柙,以索取心理專家報告及精神科醫生報告,供考慮是否判醫院令,同時亦指很大機會把被告判監。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高振宗
控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案件編號:DCCC83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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