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男1女涉在2020至2024年間,賄賂柴灣茵翠苑、堅尼地城海都樓及葵涌怡勝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及業主代表,以貪污及圍標手段,操控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程序。廉署以「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等罪起訴5人,案件今(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案件分3案處理。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把案件分別押後至5月20日及6月3日再訊,獲法庭批准,期間各被告准以現金1萬至5萬元保釋候訊。
5名被告為張烱權(42歲,報稱商人)、周淑霞(43歲,報稱自僱人士)、黃湘豫(64歲,報稱商人)、鄭國歡(53歲,報稱裝修工人)及江寶材(70歲,報稱裝修工人)。
被告向業主或其代理人提供數萬至50萬元賄款 另有金額不明利是或賭場籌碼
其中柴灣茵翠苑一案,涉及兩名被告張烱權及周淑霞,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指二人於2022年9月24日至2023年2月26日間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串謀而向時任茵翠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黃健豪提供利益,以協助與張烱權有聯繫的公司,獲批茵翠苑大維修項目的承辦商合約。
被告鄭國歡及江寶材就涉及堅尼地城海都樓一案;2人合共被控3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控罪指鄭於2022年10月17日,江則先後於2024年1月23日及2024年2月22日,3次向海都樓業主的代理人黃潔蓮提供分別港幣數萬元、金額不明利是及港幣50萬元,作為黃協助就海都樓大維修項目提出的申索上達致庭外和解的誘因或報酬;以及作為黃潔蓮遊說相關業主和代表,停止反對祥利建築公司獲批海都樓大維修項目的承建商合約。
被告黃湘豫就涉及葵涌怡勝花園一案,被控4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指他先後於2020年7月5日至2024年4月13日間,4次向時任怡勝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林金水,提供價值不明的賭場籌碼及價值港幣5.12萬元的裝修服務,作為協助黃推薦的顧問及承辦商,獲批怡勝花園大維修項目的顧問及工程合約的誘因或報酬。
全部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海都樓一案押後至5月20日再訊,以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茵翠苑和怡勝花園兩案就申請押後至6月3日,全部獲法庭批准,5名被告均獲准保釋候訊,其中張烱權及周淑霞分別准以現金5萬元及4萬元擔保,黃湘豫則准以5萬元保釋。而鄭國歡及江寶材兩人,就准以現金1萬元繼續保釋。
廉署指涉案業主及代表均拒絕受賄 亦沒向各被告提供協助
根據廉署新聞稿公佈,張烱權及周淑霞涉串謀向時任茵翠苑法團成員提供賄款,以協助與張有關的承辦商取得大維修工程合約。案發時,茵翠苑業主大會通過以約3,900萬元將相關大維修工程合約判給「志富建築(集團)有限公司」,有關決定之後在另一大會被推翻。周淑霞當時正為張烱權的一間公司工作,另外,周為時任法團秘書,但她當時並非茵翠苑業主或居民。
廉署另指,黃湘豫、鄭國歡及江寶材屬於「中間人」。鄭及江涉及的海都樓的大維修工程最初以3,100萬元判予「祥利建築公司」(「祥利」),但部分業主其後入稟土地審裁處並勝訴,上述決議被推翻。鄭及江涉先後向一業主代表提供利是及賄款,以協助游說其他業主停止反對「祥利」獲批合約,及於土審案件協助達成庭外和解。
黃則於案發時向時任怡勝花園法團成員行賄,以協助他所推薦的工程顧問及承辦商取得大維修顧問及工程合約。怡勝花園大維修工程顧問合約最後由「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獲得,工程合約則由「俊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合約金額逾2,100萬元。
新聞公佈並提及,上述業主及代表均拒絕受賄,亦沒有向各被告提供協助。
此外,競爭事務委員會今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控告一個涉及6間業務實體及12名人士的樓宇維修圍標集團。入稟狀指,該集團主腦為張烱權,周淑霞為張的僱員,亦為圍標集團的中間人。入稟狀控告的6間業務實體中,包括祥利建築公司及俊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高偉雄
被告:黃湘豫
控罪: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案件編號:ESCC736/2026
被告:張烱權、周淑霞
控罪: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案件編號:ESCC737/2026
被告:鄭國歡、江寶材
控罪: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案件編號:ESCC73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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