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歲男暑期兼職文員涉去年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牆壁寫上「光時」、「林鄭下台」、「炸死李家超」等字句,他早前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但否認煽動罪受審,被告今(2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辯方的核心抗辯關乎被告有否患自閉症及受急性解離症反應影響,但辯方精神科專家的供詞與報告欠缺一致性,故法庭拒絕接納,雖然控方專家指被告可能患輕度自閉,但未有作臨床診斷,故法庭不會認為被告患自閉症。
蘇官續指,被告先後3日帶同麥克筆(Marker)到涉案廁所,當中兩次有轉換廁格及急步離開,又刻意選擇廁格行事,以其智力及理解能力必定清楚字句含意,目的在於煽惑他人認同他的主張。蘇官閱畢辯方書面求情後指,相信被告「本性唔係差」,若他認罪,法庭未必考慮處以拘禁式刑罰。蘇官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心理、感化、社會服務令、教導所及更生中心6份報告,押後至8月12日判刑,被告需還柙。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發地點為尖沙咀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控罪日期為2025年7月17日至7月21日。經審訊後,總裁判官蘇惠德今裁定被告罪成。被告今身穿藍色風衣,於蘇官讀出裁決時,嘴唇不時向上方掀動。
辯方爭議招認自願性 警員沒察覺被告自閉
蘇官在裁決前表示,辯方在審訊期間提出特別事項,爭議被告在男廁被捕時及其後四次錄影會面中,所作出招認的自願性,其中在被捕時及首兩次錄影會面期間,有警員恐嚇被告,要求被告承認寫上有關字句,以及於錄影會面中表達對政府的憎恨。蘇官認為,警員於拘捕當日因應管理處的投訴在廁所埋伏,當場拘捕被告,並檢獲涉案麥克筆,已掌握相當直接而具體的證據,故沒有需要透過恐嚇迫使被告招認。
對於辯方另指,被告被捕後,警員與其接觸長逾9小時,卻未察覺他屬於「易受傷害人士」,並安排合適成年人在場,辯方亦主張,被告患有自閉症,又指他在有關時間受急性解離反應影響,因此缺乏眼神接觸、嘴部不自主抽搐、說話斷續重複、傾向以簡短及支離破碎字句回應問題。蘇官則指,涉案警員供稱被告被捕時有眼神接觸,會面時亦有留意到被告的嘴部動作,但認為那並非抽搐,警員亦同意被告詞句零碎重複,但否認被告答非所問,不理解問題。
官反覆看錄影片段 沒見刻意拒絕眼神接觸
蘇官續指,他反覆觀看4次錄影會面片段,認為被告表現出正常和合理的專注,未見他刻意迴避目光或拒絕眼神接觸。此外,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於庭上觀看有關片段後,亦同意片段未能支持被告缺乏眼神接觸的說法,撤回有關意見。蘇官又指,片段顯示被告偶有嘴角向上掀動的情況,但認為有關動作輕鬆,與一般人眨眼、戚眼眉等動作相若,不足以令人聯想到有精神障礙。
蘇官另指出,辯方專家證人黃重光在報告提到,被告於會面中呈現的面部抽搐屬自閉症特徵,惟於庭上接受盤問時說法前後不一,又指未有以此作診斷基礎。蘇官批評黃的說法,在邏輯上欠缺一致性。
不過,蘇官同意被告回答以短句為主,頗為零碎,但他回答時直接清晰,沒有長時間猶豫,故認為被告「整體理解及回應能力正常」,旁觀者或會認為被告內向、不善辭令、表達能力一般,但反應與正常人無異,而且黃重光亦在盤問中承認,沒接受精神科訓練的人,未必能自被告表現察覺其精神障礙。
指警操控被告供詞 官認為說法約屬臆測
蘇官又引述辯方的推論,指被告於首次錄影會面的回答與危害國家安全無關,未達檢控門檻,故推斷警員在該次會面後介入,誘使被告承認對政府的憎恨。不過,蘇官認為,若警員自此能操控被告的供詞,理應會設法令被告更改說法,在第二次錄影會面中澄清或修正,但在該次會面未見被告有作相關行為。
至於辯方另提到,首次錄影會面接近完結時,有警員敲門並向負責會面的警員遞上紙張,要求結束會面,從而推論指敲門警員認為被告的回答不足以支持控罪,要求終止會面。蘇官認為辯方說法「純屬臆測」,又指若警員有意作出不當行為,沒有必要在錄影會面期間作出,以致被紀錄在案。
官批評辯方專家證供 說法反覆前後不一
對於被告的自閉症情況,辯方專家證人黃重光指被告自小學至初中都缺乏朋友,直至高中才有兩到三名朋友,控方專家譚務成批評黃結論牽強,指維繫友誼的因素眾多,譚亦指被告的中六成績表被評為「品性敦厚、和順受教、守規矩」,並被指樂於幫助同學及老師。蘇官表示同意譚的意見,學校評語反映被告沒有明顯社交障礙,反而具備一定程度同理心及社交能力,批評黃重光未有充份對有關背景資料作分析。
至於被告的急性解離反應,黃重光指出被告受「強迫性反芻思維」影響,被DSE考試失利、失眠、社會事件等因素觸發,惟之後又指DSE考試失利及失眠只屬背景因素,蘇官指黃的說法前後不一。蘇官續指,黃於報告提及被告在錄影會面期間受急性解離反應影響,但之後於庭上改稱被告當時只是在急性解離反應的「餘震」之間,出現焦慮、疲倦、恍惚。
此外,對於急性解離反應的性質,蘇官批評黃重光先稱急性解離反應只屬病徵,但又於次日審訊更正指為屬於一種障礙的診斷,撤回先前說法。蘇官指,黃的證供反覆不定,動搖整體診斷框架及結論的穩固性。
「林鄭下台」塗鴉 官指按語境沒不尋常
就辯方亦有指,被告案發時塗鴉的字句包括「林鄭下台」,但林鄭已於2022年離任,故字句顯得極不合理,與黃重光診斷指,被告於書寫時受急性解離反應影響,處於不理智的精神狀態一致。蘇官對此回應稱,被告案發當日的塗鴉包含與2019年反修例運動相關的口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故塗鴉於整體語境而言,無不尋常之處。蘇官批評辯方將字句抽離語境,以現今政治現實詮釋,有斷章取義之嫌。
蘇官最後拒納黃重光對於被告患有自閉症及受急性解離反應影響的診斷,又同意控方專家指被告可能有輕度自閉症,但譚未有為被告作臨床評估,由於法庭沒有相關診斷結論,因此法庭不會認為被告患自閉症。
蘇官續指,被告於警誡下招認,其作答表現自然流暢,法庭認為被告未有受自閉症或急性解離反應餘波影響,因此接納其招認。
兩次換廁格防被發現 反映具風險評估力
蘇官又認為,被告先後3日帶同麥克筆到涉案廁所,當中兩次有轉換廁格及急步離開,以防他人發現,反映他具備清晰的意識及風險評估能力,遂裁定被告刻意選擇廁格行事,又以麥克筆在廁格的光滑牆壁上寫字,以其智力及理解能力,必定清楚字句含意,包括提倡香港獨立;指警隊濫用職權、腐敗,污名化警隊;咒罵行政長官及對其作人身傷害威嚇;鼓動反對政府及政策的情緒,目的在於煽惑他人認同他的主張,裁定被告罪成。
蘇官裁決後表示已閱畢辯方的書面求情後,相信被告「本性唔係差」,並指「可惜佢審後罪成」。蘇官隨後要求被告起立,並向被告指若他認罪,法庭未必考慮處以拘禁式刑罰。
蘇官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心理、感化、社會服務令、教導所及更生中心6份報告,並押後8月12日判刑,問被告是否明白,被告一度呆立,未有回應。辯方大律師向被告解釋:「即係話會拎咗報告先,3星期後再返嚟,你明唔明呀?」被告才輕聲回答:「明白。」
案發於去年7月中 11樓男廁牆上寫陳述
被告涉及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7月17日至7月21日期間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
(e)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
被告:梁佳樂
控罪: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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