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刺警案發生後,警方針對網上留言拘捕4人,其中兩男一女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分拆成三案處理。其中一名女學生,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今(19日)被判囚10個月。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案發前夕有人以利刀襲警及自刃,被告卻在逾萬名會員的Telegram群組,煽惑他人以暴力方式及槍械,意圖煽動更多人仇視、傷害甚至殺死警員,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法官另指,被告在案發前曾因「起底」警員而收過律政司信件,但仍明知故犯,是目無法紀。
被告為女學生葉倩敏(案發時20歲),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她於2021年7月2日,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官指被告在逾萬人群組發文圖使更多人受煽惑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的「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乃嚴重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與其他案例中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等不可同日而語。而本案發生時,社會正經歷持續的暴力衝擊,有影響廣泛的暴動及非法集結出現,在事發前夕,更有人以利刀襲擊警員。
法官表示,被告在社會面對治安重大威脅之時,以暴力方式和槍械,煽惑他人傷害警員,意圖令他們受嚴重傷害,是加劇破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此外,被告在網上發文以「黑警」、「狗」字眼形容警員,刺激他人憎恨及仇視警方的情緒,令警員難以執法。
法官續指,被告在超過一萬會員的Telegram群組、過千追蹤者的Facebook帳戶發文,眾所周知在互聯網發出的訊息可迅速傳開,故被告明顯意圖煽惑更多人以更暴力方式傷害、甚至殺死警員。法官又表示,被告在案發前雖無刑事定罪紀錄,但她曾於2020年9月在網上發布有關「起底」警員的帖文,並在2021年2月收到律政司信件,要求移除相關內容,惟她卻在Facebook就此表示「收過律司(師)信嘅我,其實已經冇嘢驚」,斥被告行為是明知故犯,目無法紀。
認罪扣減已包真誠悔意 被告煽惑沒成果沒減輕罪責
法官謝沈智慧指出,因罪行嚴重,故需判以阻嚇刑罰,遂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故把被告判囚10個月。雖然辯方稱被告現已深表後悔,但法官指認罪扣減已包括被告的真誠悔意;另就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在帖文提及的槍械型號未必為一般人知悉,但法官援引上訴庭案例,指就算被告的煽惑行為沒有成果,亦無減輕其罪責,故沒有進一步減刑。
案情指,被告曾在Telegram群組以個人帳戶,公開發文指「其實我想斬7黃屍」、「其實71 101係殺狗好日子」,以煽惑他人在特定日子把警員殺掉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又曾向疑似男友的Telegram用戶表示「我死之前,比我殺一隻狗」,意指將警員殺死。被告另在Facebook以個人帳戶稱「其實無嘢值得我哋喊,其實有嘢值得我哋學,X你老母,如果香港有M82就好,M24都好」,意思是使用槍械使警員受傷,亦在Instagram指「本人乃恐怖分子」及「支持以最暴力行動以示革命之心」。被告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因貪玩或一時衝動犯案。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謝沈智慧
被告:葉倩敏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普通法》、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條)
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案件編號:DCCC160/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