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示威者於2019年10月6日抗議《禁蒙面法》期間,一輛的士在深水埗被包圍,剷上行人路後撞傷兩名女途人,司機鄭國泉其後遭多人「私了」,一名男子被指腳踩司機及以棍狀物施襲,他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去年被判囚3年,律政司早前向高院上訴庭提覆核刑期,男子終被改判4年1個月,即加刑13個月。上訴庭3名法官今(27日)頒下判詞,指群眾對事主作出仇視及霸凌等「無法無天」的行為,某程度比「對抗及襲擊具防暴裝備之警方人員」更為嚴重,惟原審法官忽略了涉案人士私自處決不同背景或立場人士等因素,原則犯錯須加以糾正。
本案答辯人是張子龍(34歲);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潘敏琦審理。
上訴庭判詞裁定有關暴動非偶發性
就原審法官指本案暴動及衍生針對事主的行為屬「偶發性」,上訴庭判詞反駁指,當時群眾情緒沸沸揚揚,暴力的爆發是絕對可以預見,若將暴動局限於該時段,並裁定為「偶發性」,未免屬過於狹窄的詮釋,亦與本案證據不符。
就答辯人的行為而言,判詞指,從他身在混亂的區內、戴上口罩以令他更肆無忌憚及方便逃走等所見,他是刻意加入襲擊,而非「不假思索」便參與其中。雖答辯方指答辯人使用的棍狀物傷害性較低,惟法庭須考慮群體的作為,當日施襲者使用削尖的鐵通、棍棒、鎚子等均屬「可致命武器」,他們集中攻擊受害人的頭部,致其頭部傷勢極為嚴重,沒有導致受害人永久傷殘純屬僥倖。
判詞指,不論答辯人以長形硬物襲擊受害人一次抑或兩次,亦反映他主動參與襲擊,就算他受氛圍影響,不假思索便加入襲擊,亦不能淡化其刑責。
判詞指私自處決不同立場者 某程度比襲警更為嚴重
至於律政司一方則着法庭考慮本案「私了」情況、有女途人受傷等作為加刑因素。
判詞指,群眾無故圍堵和損壞的士,更攀上的士車廂致其失控衝上行人路,兩名女途人被撞後未獲處理,群眾反而蜂擁而上,把受害人拖出的士「毒打」,群眾顯然是宣洩他駛過路障的不滿,從而對他作出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等「無法無天」的行為,有別於人多勢眾襲擊警方的案件,某程度上,本案「比對抗及襲擊具防暴裝備之警方人員更為嚴重」,惟原審法官忽略了涉案人士私自處決不同背景或立場人士的情況。
判詞又指,原審法官似乎未有考慮兩名女途人在事件中受傷,但實為本案的加刑因素,而參與暴動者期間又干犯刑毀等罪行,推高暴動的嚴重性。總括而言,不論是本案暴動規模、暴力程度、答辯人的罪責都不只是「中等程度」,原審法官的判刑明顯過輕,原則犯錯,必須糾正。
判詞指原審法官判刑過輕 將量刑起點上調2年
就原審法官以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上訴庭以原審法官所接納答辯人僅路過而被他人牽動情緒為據,採納6年半作為量刑基準,除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外,另就刑期覆核而額外減刑3個月,終判囚49個月。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潘敏琦
被告:張子龍
控罪:暴動罪(《公安條例》第19條)、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禁止蒙面規例》第3(1a)(2))
法律代表
答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
申請方: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案件編號:CAAR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