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3人涉未經准許擺街站展示橫額 今罪成各罰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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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去年在銅鑼灣擺設街站聲援在囚人士,並展示印上「釋放政治犯」等橫額,台長曾健成及兩名義工事後遭票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罪,3人否認控罪受審,今(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曾健成求情指,事前須獲地政署批准無異於「與虎謀皮」。裁判官何慧嫻判刑指,街站設於繁忙的銅鑼灣街頭,涉案橫額十分搶眼,造成的環境滋擾不小,判處各人罰款2,500元,須共同向食環署支付約157元移除費,何官另下令充公涉案物品。

散庭後,曾健成直言現時表達意見相當困難,「今夕街站歸故土,他朝君體也相同」。今到庭旁聽的社民連余煒彬指,社民連3人另涉相同控罪的案件將於10月17日再訊,即使認為「街站無罪」,鑒於今日裁決須重新考慮答辯意向。

3名被告為曾健成、李子華及吳超廣,被票控在2022年5月28日下午5時8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F出口外行人路,在政府土地上展示3張橫額、2塊寫有字句的布,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指,涉事街站擺放了3張橫額,其中一張印有獅子山圖案,另一幅砌成了「Free Hong Kong」字眼,餘下一張則寫上「釋放政治犯 毋忘在囚手足」字句並印有多個頭像,檯面另放置了兩塊黃色布。

官指街站精心設置 符永久或習慣性規律展示

代表李子華及吳超廣的大律師司徒子朗質疑,無證據顯示李及吳曾參與2022年12月的另外兩次街站,控方未能證明二人「某程度上永久或習慣性規律」地展示橫額;無律師代表的曾健成則質疑執法人員選擇性檢控。

就案發前的兩次街站是否與本案有關連,何官指參照食環署人員所拍下的照片,該兩次與本案街站的擺放方式大致相同,屬具相關性的證據。

何官指案發當日,3名被告精心設置街站,包括開枱、鋪枱布、架起金屬架、綁上電源、以燈帶砌成字句等,可見並非短暫或快閃行動,而是明顯打算擺放一段時間,屬「某程度上永久或習慣性規律」地展示物品。

街站在人流多的銅鑼灣 引人駐足造成「環境滋擾」

何官續指,條例的立法意圖是規管展示海報或橫額所造成的環境滋擾,涉事街站設於銅鑼灣港鐵站出口對出的行人路,該處人流繁多,橫額顏色尺寸搶眼、引人注目,當日為周六下午,肯定能引致途人駐足停留,正正是條例須管制的環境滋擾。

至於有否選擇性執法,何官認為執法人員在2021年12月兩度觀察街站、沒有提控,某程度已給予一定容忍,而在事隔5個月見類似街站再現才執法,行動原因清晰直接,不存在選擇性檢控,法庭看不見執法有偏頗、不一致或不公平之處,基於3人事前無獲地政署書面批准,裁定3人罪成。

事前須獲地政署批准 曾健成指無異於「與虎謀皮」

曾健成求情時指,自八九六四起,港人基本上均在鬧市中表達意見,反問道:「唔通你叫我去山頂僻處表達『釋放政治犯』?」他又言事前須取得地政署批准,無異於「與虎謀皮」。

曾又提到證物無罪,望控方歸還涉案物品,控方起初不反對申請,不過何官指出物品與罪行相關,控方遂撤說法,望法庭充公物品。

何官判刑指,街站設於繁忙的銅鑼灣,各被告展示的橫額面積不小,亦十分搶眼,造成環境滋擾及影響不算小,3人不理法律上規定及要求,未獲批准下展示涉案物品,下令各人罰款2,500元,須共同向食環署支付157.4元移除費。基於涉案物品與罪行相連物品,何官下令充公物品。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何慧嫻
被告:曾健成、李子華、吳超廣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1(b)、104A(2)及150條
案件編號:ESS32492、ESS32493、ESS3249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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