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2人無罪。11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早前就定罪或刑期提上訴,今年2月被上訴庭全數駁回。11人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上訴庭今(10日)批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11名上訴人包括梁國雄、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陳志全、鄭達鴻、何啟明,各人今早均有到庭,向十多名到庭家屬打招呼。3名法官沒有出庭,11名被告在被告欄內獲發判決,並在被告欄閱讀,10分鐘後職員指示所有旁聽席人士離場,11名上訴人則仍留在庭內閱讀判決,及與律師商討。
上訴庭頒下判案書,指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並就上訴方提出的5個法律議題,全部批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5項法律議題包括:
1)按照《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正確詮釋,何謂「其他非法手段」,尤其是:
a. 同類詮釋規則是否適用,即「其他非法手段」一詞只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及
b. 是否限於刑事行為。
2)「謀劃」是否構成《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3)「連串行為」是否《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所指的被禁行為;
4)不干預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
5)若一名被告為了該謀劃及該連串行為的目的而意圖觸發《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所訂機制及其帶來的後果,他是否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譚耀豪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上訴人: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陳志全、鄭達鴻、何啟明、梁國雄
案件編號:CACC25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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