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劉偉聰及李予信獲裁無罪。11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認罪的黃子悅則提刑期上訴。上訴庭今(23日)駁回上訴,12名被告無一再獲減刑。
上訴庭認為,不論各被告是傳統泛民抑或本土派、發言多或少、在政黨內地位高或低、甚或有否公開主張否決預算案,在量刑上都沒有分別,只要懷着令香港憲制秩序陷入混亂的目的參選,經已反映刑責,故同意原審一律以7年為大部分「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
黃子悅及鄒家成一方早前力陳,兩人因相同政治理念,在社會動盪時犯下初選案及暴動案,令兩案刑責有重疊,故部分刑期應同期執行,以免判處過重刑期。惟上訴庭不同意,更指暴動案加重兩人刑責,因他們一再犯下嚴重控罪,而初選案串謀罪的嚴重程度更是前所未見,故認為原審下令兩案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做法無可批評。
上訴方早前聆訊時爭議,原審一律以7年為大部分「積極參加者」的量刑起點,未能依各被告角色及參與程度區分刑責,例如被告是傳統泛民抑或本土派、是政黨領袖或只是成員、有否出席協調會議、有否公開主張否決預算案等。
上訴庭今在判詞表明不同意有關說法,指出謀劃是否成功,僅取決於一群有犯罪意圖的人能否被選入立法會,故各被告的參與對謀劃不可或缺,被原審視為「積極參加者」並無錯誤。上訴庭又指,被告成為初選候選人已反映其刑責,而各人發言多少、進取與否,又或是否只能跟從黨既定路線的低層,根本沒有分別,因被告的作為背後可有很多原因,但無減他們參與初選的刑責。
對上訴方力陳謀劃性質非暴力、最後「胎死腹中」,上訴庭反駁指謀劃案發時已非萌芽階段,重申謀劃終極目的是令香港憲制秩序陷入混亂,若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甚或若謀劃成功更進一步,量刑起點更可高於7年。因此,上訴庭維持原審7年的量刑起點。
吳政亨擔任多重角色 加刑半年並無原則性錯誤
就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上訴方早前力陳初選候選人才是謀劃的執行人,吳並沒有參選,刑責理應較低。不過,上訴庭強調,使候選人當選的工作艱巨,背後若無資源支持,初選難以成事,即使候選人有意願參與亦無用,而吳曾撰公開信警告候選人要守協議、廣發戴耀廷的眾籌平台連結、提供iPad及招募票站義工等,對初選的貢獻不應被淡化。上訴庭認為,吳擔當初選的公關代表、募款人、人力支援及糾察等多重角色,故原審針對其參與程度加刑半年,並無原則性錯誤。
對於鄒家成一方指〈墨落無悔〉聲明在國安法生效前發表及簽署,上訴庭指原審有權基於〈墨落無悔〉,考慮鄒在串謀中的整體參與程度,而該聲明必然是初選的額外助力,即使國安法當時仍未生效,由於發起人沒有收回聲明,無減〈墨落無悔〉的影響力,故同意屬加刑因素,原審加刑一年沒有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何啟明、陳志全服務社會減刑2至3個月已達上限
至於何啟明及陳志全,上訴庭認為法庭就被告服務社會減刑,必須同時審視刑責以決定幅度,鑑於控罪嚴重性,原審減刑2至3個月已達上限,不應再作扣減,而梁國雄過往則有案底,上訴庭指任何可能的扣減已被其案底抵銷。
上訴庭另指林卓廷情況「較複雜」,因為林過去4項定罪紀錄中的3項,在原審判刑時已被原訟庭推翻。不過,對於上訴方投訴原審錯誤考慮林的案底數目,上訴庭認為,即使林的定罪紀錄不如梁國雄多、為時亦較短,但原審仍有權認為林的案底足以抵銷其良好品格及社會服務,故原審判刑時的事實錯誤並無影響、沒構成不公。
黃子悅、鄒家成暴動再犯重罪 刑期應分期執行
就判刑時另因暴動案正在服刑的黃子悅及鄒家成,上訴方早前力陳兩人基於相同政治理念,在社會動盪期間犯下初選案及暴動案,故兩案刑責有重疊,考慮量刑總體性,兩案刑期理應部分同期執行,以免判處不符比例、毀滅性(crushing)的刑期。上訴庭對上述說法表示不同意,更指暴動案實際上加重兩人刑責,因為他們一再犯下嚴重控罪,而初選案嚴重程度前所未見,故上訴庭認為原審正確地下令兩案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對鄒家成一方指原審沒考慮國安法囚犯不一定會因獄中行為良好獲減刑,上訴庭反駁指,懲教處處長會否轉介個案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能否提早釋放,取決於事實背景,處方會每年重新審視,故法庭量刑時不應作任何預測,也不應考慮被告在獄中可能獲得的減刑。
此外,對上訴方指謀劃注定不可能成功,上訴庭認為案發時形勢多變、不穩定,無人可斷言謀劃注定失敗,即使立法會投票機制對各被告不利,鑑於當時局勢變化、對抗的情緒升溫,被告一旦當選,形勢仍有可能倒向被告一方,屆時唯一不可能的事情,就只有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而這正是謀劃意圖製造的死局。上訴庭又強調,被告濫用制度意圖為香港帶來毀滅性後果,即使被告真誠誤解手段合法,並不構成有效求情理由,認為原審因被告誤解法律減刑已屬「賞贈」,上訴方並無基礎抱怨減刑幅度過小。
法院: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上訴人: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陳志全、鄭達鴻、何啟明、梁國雄
案件編號:CACC253/2024(HCCC69/2022)
法律代表:
上訴方: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吳政亨及鄒家成)、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 、大律師張耀良(代表楊雪盈)、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余慧明)、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何桂藍)、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志全、何啟明)、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鄭達鴻、梁國雄)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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