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只有劉偉聰及李予信獲裁無罪。其中11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包括梁國雄、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陳志全、鄭達鴻、何啟明,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今(23日)頒下判詞,駁回各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判詞指,按照國安法第22條的正確詮釋,為達到主要立法目的,第22條的「其他非法手段」明顯是有意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而非只限於涉及武力的手段,亦不接納只限於「刑事行為」。
就上訴人如果當選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屬「非法手段」,上訴庭指出,涉案謀劃為「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是「攬炒」計劃的一部分,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人民政府宣佈結束「一國兩制」,顯然是濫權並屬「非法手段」。【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上訴方其中最主要的上訴理據,是爭議《港區國安法》第22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定義,質疑案中協議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屬「非法手段」。
上訴庭歸納出國安法3項主要立法目的
上訴庭從「國安法」的立法資料,歸納出3項主要立法目的:
維護由《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一國兩制」原則及香港特區憲制秩序,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關鍵所在。
《國安法》旨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論該等行為或活動是否涉及武力。
綜合上述兩項目的,《國安法》旨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所有危害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行為和活動,不論該等行為或活動是否涉及武力。
上訴庭裁定,按照「國安法」第22條的正確詮釋,為達到主要立法目的,第22條的「其他非法手段」明顯是有意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而非只限於涉及武力的手段,亦不接納是只限於「刑事行為」。上訴庭認為,「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旨在強調,一旦具備所需的犯罪意圖(mens rea)而作出受禁行為,即構成犯罪,被告所採取的任何手段均無關重要;同類詮釋規則 (ejusdem generis rule)」在第22條並不適用。
拒接納律政司方稱「一個人只可做法律所授權做的事」
上訴庭在判詞特別提到,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的口頭陳詞指,一個人只可做法律所授權做的事,否則就第22條而言便屬使用「其他非法手段」;上訴庭稱:「懷疑是一時口誤,如果這是有意作出的認真陳述,上訴庭拒絕接納」,因普通法下,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市民可選擇做任何事情,而「國安法」中沒有相反規定,因此同樣適用於第22條的詮釋,即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法,才能將其歸入「其他非法手段」。
就上訴人如果當選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否構成非法濫用《基本法》73條賦予的議員權力,及違反《基本法》第104條中,擁護香港特區《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宣誓,屬「非法手段」;上訴庭在判詞指,立法會並非國家的議會,而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角色及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僅擁有《基本法》賦予的職權,議員行使職權時,包括根據《基本法》第73(2)條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時,不能違反確立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基本法》第2及第12條,亦不得違反他們立法會誓言下,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
上訴庭指出,正如首被告戴耀廷所構想及宣揚,以及所有選擇加入該謀劃的參與者知道,涉案謀劃為「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是「攬炒」計劃的一部分,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人民政府宣佈結束「一國兩制」,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認為顯然是濫用《基本法》第73(2)條賦予的權力,屬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拒接納上訴方稱《基本法》所訂機制可解行政立法間僵局
至於上訴方指,立法會議員在審核財政預算時,有權將與預算利弊無關的事情一併考慮,例如要政府問責、要求行政長官就嚴重瀆職行為負責,以及爭取「五大訴求」及普選等,與立法會就財政事宜要政府問責的職能亦無關,若將之納入考慮,即偏離立法會的核心職能。上訴庭就指,即使假設議員在審核財政預算時,可以考慮與預算利弊無關的外在因素,以追究行政長官或政府的非財政事宜的責任,該權力仍必須按照《基本法》行使,及須維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的總體憲制責任。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五大訴求」包括了迫使行政長官辭職,從背景來看,正是涉案謀劃的第三步,最終目的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藉審核財政預算以達到此目的,明顯有違議員維護香港憲制秩序的責任,即使換作是為爭取普選,亦必須在《基本法》的憲制框架內行事。
上訴庭拒絕接納上訴方指稱,《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的機制,可解決行政與立法之間在財政預算方面的僵局,即使觸發解散立法會、重選新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均屬憲制規定。上訴庭認為這說法是忽略該連串行為之目的,就是要透過觸發第50至52條的機制及其帶來的後果,用作為顛覆的手段,亦因具此目的,而等於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裁定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原則必然受憲制規定約束
就上訴方指法庭不應干預審核財政預算的過程,上訴庭裁定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因為該原則必然受憲制規定約束,若該謀劃及連串行為違反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法律後果便隨之而來,而裁斷有否違反此憲制責任及有何法律後果,則屬司法機關的專屬職權。【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上訴人: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陳志全、鄭達鴻、何啟明、梁國雄
案件編號:CACC253/2024(HCCC69/2022)
法律代表:
上訴方: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吳政亨及鄒家成)、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 、大律師張耀良(代表楊雪盈)、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余慧明)、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何桂藍)、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志全、何啟明)、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鄭達鴻、梁國雄)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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