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31日審訊。區諾軒以控方證人身分接受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盤問,提及初選提名表格聲明條款中有擁護《基本法》部分,法官李運騰就問,是擁護整份《基本法》,還是只涉及立法會否決權部份?另亦問是否「包括第23條?」區回應稱「是」,而被告席上多人均點頭同意或說「係呀」,其中林卓廷更稱「梗係啦」。
另外,法官李運騰關注區諾軒早前作供時稱,新界東協調會議中,沒有就有關否決權的內容達成共識,但指鄒家成似乎在〈墨落無悔〉聲明中,暗示該事項已有共識,問區是否代表〈墨〉聲明超越共識內容?區回答:「所以我嘅睇法係,喺當日協調會議之後,係咪有一個『黑盒』,係咪有一個過程,令鄒家成認為係會用『會運用』嘅。」被告欄內的鄒家成聞言臉露訝異。
陳世傑今在盤問區諾軒時,就初選提名表格作提問,問到為何表格上有第6項聲明條款,即「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字句?區回應,當時大會不想觸犯任何法例,初選期間組織者一直盡全力防止初選違法,又指結合表格上第5、6及7項條款,會顯示組織者的意願,是希望初選參選人都妥為參選,而一個參選人如參選並能妥為當選,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就是必要條件。
法官追問擁護《基本法》條文是否包括第23條
法官李運騰就加入提問,指第6項聲明條款提及擁護《基本法》,問及是指擁護整份《基本法》還是只有關立法會否決權的部份?區回答是整份《基本法》。李官再追問:「包括第23條?」區再回應稱是,此時被告席上,多人均點頭同意或稱「係呀」,其中林卓廷更稱「梗係啦」。
法官陳仲衡另指出,在表格上第5項的聲明條款,為「據我所知,我並無因《立法會條例》第39條或任何其他法律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之資格」,問區是否知道有沒有初選參加者,曾被取消參選資格(DQ)?區稱有部分參加者過去曾被DQ,但繼而稱:「不過我哋作為初選嘅舉辦人,都可以叫做『打開門口做生意』」,此話即時引起被告席一陣笑聲及短暫起哄。
區續指,任何人都可以用這份表格報名,又稱有曾被DQ的人參與初選。法官陳仲衡就質疑,該條款是一個「門面功夫(window dressing measure)」。區回應指,「我哋有呢個良好嘅意願」,但強調收取報名表時,沒想過DQ曾被政府DQ的人士,同意提名表格沒有查核機制,而是一種誠實制度(honest system);他又指,初選組織者的確沒有慎重考慮有關問題,但他相信民主的要素包括參選權及被選權,因此當時沒想過要因為該條款,因而取消他人的參選資格。
區同意鄒望參加者向公眾展示繼續抗爭決心
陳世傑其後就〈墨落無悔〉聲明展開盤問,區在盤問下,同意〈墨落無悔〉是由鄒家成所撰寫的網上聲明,以回應戴耀廷在2020年6月9日初選記者會上,指參加者毋須簽署共同綱領的說法。陳之後指,鄒家成憤怒回應戴的決定,是因為各方努力在協調會議上達成共識後,仍沒有任何有關共同綱領的文件出現,鄒希望參加者能簽署文件,向公眾展示繼續抗爭的決心;區一律表示同意。
陳世傑又指,〈墨落無悔〉沒有新內容,只是重複部分戴耀廷已說過的事。法官李運騰此時加入提問,指又或是鄒希望公開但戴沒有說的事,因戴沒有在記者會上,明確表示早前與初選參加者所達成的共識;區亦對此表示同意。陳之後指,鄒從未在〈墨落無悔〉中,表明會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區同意並指鄒只表示他同意五大訴求,以及表明「會使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
〈墨〉聲明提協調會議取得共識惟區指共同綱領不一致
此時法官李運騰引述〈墨落無悔〉內容一段:「我們認為,在初選協調會議上所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指出聲明簽署者來自不同選區,問區聲明中的兩點,是否與各區協調會議達成的共識相符?
而根據庭上早前展示的〈墨落無悔〉聲明,涉及的兩點,包括「我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我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及「我認同若支持度跌出各區預計可得議席範圍,須表明停止選舉工程。」
區回答指,第2點是相符,但第1點在「積極運用」和「會運用」的字眼上,與共同綱領有差別。區同時舉例,港島區共同綱領是採用「積極運用」字眼,但該區候選人梁晃維也是〈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區又在法官追問下表示,〈墨落無悔〉使用「會運用」的字眼,說法較為堅定。
協調會議後的「黑盒」令鄒家成認為會用「會運用」字眼
陳世傑指出,區曾提過否決權有3種用法,一是視乎議題,二是用以爭取五大訴求,最後是無差別否決;鄒聲明中的說法屬於第2種,區表示同意。陳世傑再指出,〈墨落無悔〉聲明的目的,純粹就是為確保抗爭派參選人有最基本的抗爭意志?區亦表示同意。
不過,法官李運騰關注,區早前曾供述,新界東會議沒有就有關否決權的內容達成共識,但鄒似乎在聲明中暗示該點已有共識,問區是否代表鄒的聲明超越共識內容?區就回答:「所以我嘅睇法係,喺當日協調會議之後,係咪有一個『黑盒』,係咪有一個過程,令鄒家成認為係會用『會運用』嘅。」被告欄內的鄒家成聞言後臉露訝異表情。
區繼而解釋,他以梁晃維作為例子,是「希望提出有另外一啲區,共同綱領用咗『積極運用』,但去到呢份聲明出台時,簽署者話係『會運用』」。李官指出,也可能是有人希望就共識內容更進一步;區就稱「呢個係一個可能性」。陳世傑最後嘗試指出,聲明只屬鄒家成的個人抱負(personal aspiration),法官陳慶偉及控方均反對,指該問題只有鄒本人能回答,陳之後亦未有就此再作提問。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袁嘉蔚、吳敏兒、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
案件編號:HCCC69/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