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47人案 求情|辯方指林景楠任控方證人應獲大幅減刑 建議索社服令報告 官質疑不合情理斥或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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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當中14人罪成,僅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9名新界東區初選參與者包括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今(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行第2天求情。

辯方力陳,阿布泰創辦人林景楠選擇成為控方證人,為本案提供協助,應獲大幅減刑,惟3名法官質疑,林僅指證已知的組織者、至今沒有被拘控或被指為共謀者的沈旭暉,對控方沒有實質幫助。

辯方一度建議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遭法官質疑請求不現實、不合情理。法官陳慶偉更提醒,有時請求過輕刑罰,可能適得其反,舉例指即使只是入屋爆竊案,亦需在最特殊情況下,法庭才會考慮社服令,「拜託,不要請求不可能的事」。

散庭後,林景楠眼眶泛紅,走到一處角落背對庭外人士拭淚。【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代表林景楠的大律師范凱傑求情強調,林沒有參與組織初選、沒有出席協調會議、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沒有出席任何記者會,刑責應屬「其他參加者」,判處3年以下監禁。辯方又強調,林於2020年6月底才正式參加初選,屬遲來的參選人。

林景楠在審訊首日認罪,其後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根據國安法第33條,符合3種情況可被「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則可「免除處罰」,包括:

  1.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2.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辯方引用減刑條文,向法庭呈交林景楠兩份證人口供,展示他為本案所提供的協助。不過,法官李運騰指出,證供主要提及林本人的參與程度,詢問有否指證其他人的內容。辯方指,林提到他知悉區諾軒及趙家賢負責組織初選,所以聯絡區表明有意參選,法官陳仲衡聞言追問辯方是否說區、趙是因林的供詞才認罪,辯方就確認兩人認罪與林無關。

披露沈旭暉有參與 被指對控方沒實際幫助

辯方又指,林披露沈旭暉有參與初選計劃。惟法官李運騰質疑沈不是本案被告或共謀者,林提供的資料,也沒有帶出任何刑事調查或拘捕。辯方確認。法官陳慶偉直言他不認為林有提供實際協助,並質疑謂:「你知道嗎?你是在要求減刑一半。」辯方強調,林出庭供述他所知的一切真相,他自己及其家人都因而承受巨大壓力,例如有阿布泰店舖被滋擾及破壞、林的家人要在泰國暫避風頭等。辯方又指,林獲保釋後沒有虛度光陰,參與有關國家安全的課程,了解他作為香港市民維護國安的責任。

辯方建議法庭判刑前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李運騰直言「你的建議⋯⋯有些不太現實」,指出辯方要就此說服法庭大有難度,因為本案情節過於嚴重。法官陳慶偉更提醒,有時候請求過輕的判刑,反會對其當事人不利。辯方一度引述國安法指社服令是選項之一,法官陳慶偉打斷謂他很熟悉條文,辯方重申這是林的指示,陳慶偉聞言躬前指着辯方高聲謂:「容我這樣說,這陳詞已被拒絕。」法官陳仲衡也直斥有關請求不合情理。

最多只五分一減刑 散庭後林眼眶泛紅拭淚

法官陳慶偉其後補充,即使只是一宗入屋爆竊案,也需要在最特殊的情況下,法庭才會考慮判處社服令,「拜託,不要請求不可能的事(Don’t ask for the impossible, please)」。陳官又指,由於林是在開審首日認罪,最多只能獲5分1減刑,辯方確認。

庭上爭議期間,林景楠一度在被告欄內低頭良久。散庭後,林眼眶泛紅,走到庭外一處角落,背對庭外人士拭淚。【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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