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當中14人罪成,僅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9名新界東區初選參與者包括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今(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求情。
劉頴匡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行求情。劉強調,他參與初選只冀為被拘控的示威者發聲,最初已認為「35+計劃」是空中樓閣、不切實可行,而他當時亦身負7.1立法會暴動案,預期自己將要服刑,不可能完成任期,更不可能投下否決票,證其參與程度不是最高。
劉讀出女友黃于喬的求情信。黃強調,劉不是作奸犯科的罪犯,他有志從政,只出於關懷人民、追求香港民主化,「無論是現在或將來,他經已不是當初天真的少年,不會再妄想自己能夠投身政治改變社會,不會再沾邊任何有可能被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希望能夠盡快重獲自由」。
劉讀畢信件後說,無人比其女友更能見證他這些年來的變化,親屬席上的黃于喬聞言不禁拭淚。【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何桂藍代表大律師Trevor Beel表示,同意控方引述何案底紀錄等個人背景,除此以外沒有任何求情。
認「積極參與者」 惟不屬刑責最高級別
劉頴匡沒有律師代表,在被告欄內自行求情。劉首先指出,其參與程度是「積極參加者」,但不屬刑責最高級別,他解釋自己雖然簽署〈墨落無悔〉網上聲明,但從未在社交平台或選舉論壇提及聲明,因為他參與初選的首要關注並非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而是為被控暴動罪的示威者發聲。劉又指,他在「抗爭派記者會」沒有任何發言,極其量只與其他參選者「攬頭攬頸」拍大合照,可見他參與程度不高。
不過,法官陳慶偉質疑,撤銷暴動定性正是五大訴求之一,而唯一實現訴求的方式,只有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威脅政府,反映劉必然贊同35+計劃的目標。劉同意自己支持計劃,但原因是為實現其個人目標,不等同他認為35+切實可行。
身負7.1立會暴動罪 沒可能完成任期
劉提到,他案發時已因2019年7.1立法會衝突案被控暴動罪,單從個人而言,他即使成功當選立法會議員,也即將要面臨以年計的刑期,無法完成任期,更不可能在立法會按掣否決財案。劉指出,他早在選舉論壇時已表明他完全不認為「35+」是切實可行,更形容那是「天空樓閣」,因為政府只要取消1至2名參選人的資格,就足以令計劃失效。
法官陳慶偉其後質疑,戴耀廷對達成「35+」很有信心;劉表明不同意戴的立場,並形容戴是很有趣的人,經常會將客觀上不可能的事說得很有威脅性。陳官續指,即使如此,劉仍選擇跟從戴的計劃。劉重申他相信計劃能夠協助他達成個人目標。
量刑整體性方面,劉強調他早前就7.1立法會暴動案認罪,該案量刑起點是7年,為同類案件中最高,希望法庭不要作雙重懲罰。劉解釋,該案與本案有相似社會背景,初選參加者與示威者同樣有阻撓立法會功能的目標,只有武力與憲政手段的分別。劉認為,若7.1立法會事件在國安法生效後發生,他如今要面對的,可能是另一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劉透露,他的暴動罪刑期將於3個月後刑滿,故希望法庭直接就本案減刑。
劉解釋,他被控暴動後雖有法庭保釋在身,但仍然希望尋找其他安全的方法追求理念,於是決定參與他真誠相信為合法的初選,希望法庭不會因保釋期間犯案而大幅加刑。
讀出女友求情信 見證劉這些年變化
劉頴匡沒有讀出個人求情信,但讀出其女朋友黃于喬的求情信,就信中「(劉)也不是很帥」一句,劉表示「I disagree(我不同意)」,引來庭上笑聲。求情信全文如下:
法官閣下:
我是黃于喬,一名香港性別議題倡議者,也是被告劉頴匡的女朋友。2024年是我與劉相識的第10年。我畢業於傳統女校拔萃女書院,後來入讀中大法律系,因為加入善衡書院的辯論隊,而結識當年讀中大中文系的劉頴匡。在他之前,我交往的男生都是出身傳統名校、中產、規規矩矩的人,但劉卻不一樣:他的中學我沒聽說過、出身基層、也不是很帥,但他身上卻有一種不一樣的光芒。
在我眼中,劉是一個聰明、能言善辯、具領導天賦、不斷渴求知識、思維敏銳、語言能力強、充滿好奇心的人。我和他同樣好勝、喜歡不斷追求自我進步,一拍即合。跟他在一起,會時刻關注各種時事、文化、政經、宗教議題,從不同角度思考和分析世界,腦袋不會停下來,就算足不出戶,單單是談天說地、看紀錄片和電影、討論時事,就能夠讓我們滿足一整天。
小時候,我曾經在老師和社工的建議下,進行了智商測試,當時臨床心理學家把我的智商評為134-146,屬於資優。我約會過的男生,當然都也很好,但也真的沒有一個像劉一樣能夠完全的明白我、理解我、鞭策我。後來才知道,原來劉中學時期也被學校安排做智力測試,智商也在130以上。
法官閣下,我認為以劉頴匡的天資和才能,他本來是絕對有能力走一條「正常」的路,成為律師或教師等專業人士,過安穩舒適的中產生活。但他有志從政,非為一己私利,完全是出於他對社會人民的關懷、對香港民主化的追求、期望能夠為香港貢獻他的才能,卻不料因此捲入此案、身陷囹圄,人生最黃金的時期都在牢獄中渡過。
我認識劉頴匡的時候才19歲,現在已經29歲了,我們十年的關係中,有三年多是隔著監獄的高牆、見面要透過探訪室的玻璃、對話要透過限時的電話筒。還押三年多,我每天風雨不改的到收押所探他,正正因為我認為他不是作奸犯科、偷呃拐騙的罪犯,是個值得我繼續關心和付出的人。
法官閣下,這三年多以來,香港變了很多,而我知道一直被收押的劉亦已得到莫大的懲罰。過去他固然未曾妄想過要顛覆國家,而無論是現在或將來,他經已不是當初天真的少年,不會再妄想自己能夠投身政治改變社會,不會再沾邊任何有可能被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希望能夠盡快重獲自由。為了準備這一天的到來,劉在獄中除了攻讀學位,也自學多種語言、運動強身健體,每天力求進步,甚至在多次研讀聖經和可蘭經之後,決定受洗成為基督徒,只希望將來有一天離開監獄時,他已是更好、更強、更成熟的人。
黃于喬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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