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劉偉聰及李予信獲裁無罪。11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包括梁國雄、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陳志全、鄭達鴻、何啟明,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上訴庭今(23日)頒下判詞,駁回各上訴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就上訴方有關事實裁定的上訴理據,上訴庭認為,各上訴人均未能證明原審事實裁斷有明顯錯誤。另外,楊雪盈、鄒家成及余慧明均有投訴原審法官過度干預,上訴庭指,法官提問的次數並非斷定是否存在過度司法干預的決定性因素,又指出原審法官最適合評估代表律師提問的相關性,因為他們清楚審訊中的爭議點,審訊法官的角色並非完全被動,而是可以提出問題以澄清證據、或用於案件管理目的等。
就余一方指出的一個過度干預例子,上訴庭認為儘管原審法官可以也應該以更好的措辭表達,但不同意余有被阻止提供相關證據。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有給予3人機會解釋證供,不同意他們有因原審法官的提問,而沒有獲得公平審訊,駁回有關上訴理由。
就上訴方有關事實裁定的上訴理據,上訴庭認為,各上訴人均未能證明原審事實裁斷有明顯錯誤。另外楊雪盈、鄒家成及余慧明均有投訴原審法官過度干預。
法官提問次數非斷定是否過度干預因素
楊雪盈一方投訴,在盤問控方證人時,原審法官分別提出了15個和13個問題,而代表律師只提出了38個和20個問題,又指在其他被告作供期間,法庭干預次數驚人,會令人認為包括楊在內的被告沒有獲得公平審訊。
上訴庭指,法官提問的次數並非斷定是否存在過度司法干預的決定性因素,惟上訴庭留意到據稱不當干預發生的情況,是在盤問控方證人時,即使楊一方指那些是重要的問題,仍是依賴與楊自身意圖或想法有關的證供。即使楊曾告訴他人不覺得有義務遵從戴耀廷的理念,也只會是傳聞證據,而更重要的是,控方證人無法在不猜測的情況下,解釋為何楊在初選落敗後採取的特定行動。
上訴庭又指,已審閱了相關謄本,留意到楊一方曾被原審法官問及,是否有因法庭向控方證人提出的問題而產生進一步問題時,其代表大律師張耀良回答沒有。
指鄒家成沒被阻解釋 反之被鼓勵繼續說
就鄒家成一方指原審在鄒的主問過程中,過度和不當干預,以至於鄒回答法官席上的問題次數,多於回答其代表律師問題次數,又指原審已預先判斷案件,並試圖「駁回和嘲笑鄒的證據」,上訴庭認為相關說法不正確。上訴庭認為,該些問題是為了澄清和案件管理的目的,鄒沒有被阻止解釋,反之在多個情況下,當鄒表示希望進一步回答時,原審法官隨後鼓勵他繼續說,亦有在其他情況下,原審表示難以理解他的證供,並要求他解釋,鄒亦隨後澄清並進一步闡述。
上訴庭指出,「我沒有其他想補充」和「我沒有其他要補充」等措辭,屢次出現在鄒的供詞中,而鄒當時的代表律師陳世傑亦曾在原審法庭干預後,就事項得以澄清表示感謝,並表示「……我認為這表達得非常好」。即使原審曾在鄒作供時使用「沒有邏輯」的措辭,但並非針對或要駁回鄒的證據,而是一位法官就另一位法官表示難以理解鄒答案的邏輯所作的回覆,這並非預先判斷或駁回鄒的證供。
余慧明方舉令人髮指例子 判詞指沒「持續」干預
就余慧明一方指,原審法官在主問環節很早就開始干預,阻止審訊代表律師適當地從余引出相關證供,並且「持續以不相關為由不允許提問」,又列出「一個特別令人髮指的例子」,稱這涉及余是否確實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的核心問題。上訴庭指,余作供3天半只有一個「令人髮指的例子」,在謹慎地審閱了相關謄本後,不同意存在余一方所描述的此類「持續」干擾。
余一方早前上訴聆訊時舉例指,原審辯方大律師石書銘關注余投贊成票的底線是甚麼、政府要回應哪一項五大訴求,惟法官陳慶偉打斷指提問無必要,石欲解釋提問原因,但繼續遭拒絕,陳官更一度謂「Thank you. Next.」。石書銘其後問余期望政府如何回應,陳官再次打斷指這是要求余猜測,當另一法官陳仲衡追問余期望政府以何種方式回應,陳慶偉重申這是猜測,更向石書銘表示「我已駁回了你,也駁回了我的學友(陳仲衡)。Thank you.」
上訴庭又表示,不同意原審有一再錯誤地不允許相關問題,反指原審法官最適合評估代表律師提問的相關性,因為他們清楚審訊中的爭議點,即使有時代表律師可能希望從被告處引出「細微差別」的解釋,但必須對甚麼是相關和必要的,以及甚麼是不必要的細節設定限制。上訴庭又指,法官的角色並非完全被動,而是可以提出問題以澄清證據、規範程序或法律事項,或用於案件管理目的,而原審法庭實際上要求余詳盡說明,而非阻止她或她的代表律師提出證據。
上訴庭續指,余的證供涵蓋廣泛的問題,從她的一般個人背景到她如何、以及從她如何及為何參加初選等想法,考慮所有情況後,儘管原審法官就余一方所引述的說話,可以也應該以更好的措辭表達(could be, and should be, put in a more refined manner),但不同意余有被阻止提供相關證據。
上訴庭不同意楊雪盈、鄒家成及余慧明有因原審法官的提問而沒有獲得公平審訊,駁回有關上訴理由。
法院: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上訴人: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陳志全、鄭達鴻、何啟明、梁國雄
案件編號:CACC253/2024(HCCC69/2022)
法律代表:
上訴方: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吳政亨及鄒家成)、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 、大律師張耀良(代表楊雪盈)、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余慧明)、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何桂藍)、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志全、何啟明)、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鄭達鴻、梁國雄)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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