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47人案 駁回上訴|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同意原審裁定劉或想藉初選爭認受性 無顛覆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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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劉偉聰及李予信獲裁無罪。律政司其後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今(23日)被上訴庭駁回,劉維持無罪裁決。劉被問會否擔心律政司再上訴,他離開法院時回應:「律政司係法治的把關者。」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定並非有悖常理,因為劉從沒公開提倡「五大訴求」或綑綁式否決財政預算案,與他辯稱參與初選純粹為追求競選認受性、不認為自己受任何承諾約束的說法一致。上訴庭同意原審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認為存在合理疑點,即劉或只想透過初選「搭順風車」賺政治本錢,並無顛覆意圖。

政府下午發新聞稿指,律政司將審慎研讀判詞,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去年7月聽畢陳詞後,駁回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指律政司未能令上訴庭信納原審法庭的無罪裁定有悖常理。

律政司方:原審過度考慮劉有否簽聲明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上訴庭的聆訊時指,原審過度考慮劉偉聰是否有簽署〈墨落無悔〉,惟其他證據壓倒性顯示劉知道35+計劃的目的,並簽署初選提名表格參加初選。周續指,簽署〈墨落無悔〉並非參與串謀的必要因素,認為原審不能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指劉沒有參與案中的串謀顛覆。

劉偉聰當時自行陳詞回應,指出他從沒有提倡「五大訴求」,沒有提倡行政長官辭職,亦沒有提倡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劉又強調,原審法庭的事實裁斷,不能輕易地被干預。劉在書面陳詞指,他在案發時只認為初選是爭取認受性的民主派內競爭,不認為初選能左右他日後在議會的作為。劉又指,他僅主張改革《公安條例》、提升任命法官的透明度等,而非「五大訴求」。

判詞:劉從沒認為自己受任何承諾約束

上訴庭今在判詞指出,原審信納劉偉聰本人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當他發現其姓名無故被加入聲明後,陷入進退維谷的局面,故沒選擇公開澄清。上訴庭續指,劉解釋他參與初選只為追求參選立法會的認受性、從沒認為自己受任何承諾約束,與他從沒公開主張「五大訴求」或綑綁式否決預算案的事實一致。

上訴庭認為,劉偉聰必須簽署提名表格,才能成為初選候選人,此點無助控方上訴,雖然劉沒有在國安法生效後退出初選,但若他當時認為其行事沒違國安法,他根本沒有理由退出。上訴庭同意,原審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認為存在合理疑點,即劉有可能只想透過初選「搭順風車」,賺取政治本錢,並無顛覆意圖。

政府下午發新聞稿回應指,律政司將就上訴庭維持劉偉聰原審無罪裁決的結果,審慎研讀判詞,並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法院: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上訴人: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陳志全、鄭達鴻、何啟明、梁國雄
案件編號:CACC253/2024(HCCC69/2022)

法律代表:
上訴方: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吳政亨及鄒家成)、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 、大律師張耀良(代表楊雪盈)、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余慧明)、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何桂藍)、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志全、何啟明)、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鄭達鴻、梁國雄)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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