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64日審訊。4名被告包括吳政亨、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昨爭議控方表面證據不成立,就申請毋須答辯作中段陳詞。法官陳慶偉今早宣布,裁定包括上述4人在內的16名被告,均表證成立,須要答辯。
辯方確認共13人會出庭作供,包括鄭達鴻、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楊雪盈及余慧明不會作供;吳政亨則傾向不會作供,但有待再次確認。法官陳慶偉詢問辯方主問需時多久後,認為連同控方盤問及辯方覆問,預計辯方案情需時39日,押後案件至下周一(12日)開始辯方案情。【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辯方案情
被告 | 會否出庭作供 | 會否傳召辯方證人 | 預計主問時間 |
吳政亨 | 傾向不會作供,有待再次確認 | 會有2名辯方證人; 一人會將一段該辯方證人與吳政亨的對話錄音呈堂, 另一人則會將吳政亨案發期間發出的電郵呈堂 | 1.5小時 |
鄭達鴻 | 會 | 可能有1名辯方事實證人 | 1日+半小時 |
楊雪盈 | 不會 | (沒有提及) | / |
彭卓棋 | 會 | 沒有辯方證人 | 少於一天 |
何啟明 | 會 | 沒有辯方證人 | 2至3小時 |
劉偉聰 | 會 | 沒有辯方證人 | 少於2小時 |
黃碧雲 | 會 | 沒有辯方證人 | 約2小時 |
施德來 | 會 | 可能有1名辯方事實證人 | 1至2天 |
何柱藍 | 會 | 沒有辯方證人 | 約2天 |
陳志全 | 會 | 沒有辯方證人 | 約1天 |
鄒家成 | 會 | 沒有辯方證人 | 約1天 |
林卓廷 | 會 | 沒有辯方證人 | 約2小時 |
梁國雄 | 會 | 可能有1名辯方事實證人 | 預計需時1日+半小時 |
柯糧林 | 會 | 沒有辯方證人 | 約1天 |
李予信 | 會 | 可能有1名辯方證人 | 半日+半小時 |
余慧明 | 不會 | 沒有辯方證人 | / |
法官陳慶偉稱,根據辯方說法,預計辯方主問需時13至14天;法官李運騰則指,預計控方盤問被告及辯方證人也會如主問般長的時間,也會有很多文件向他們指出,辯方案情預計需要主問時間的額外2至3倍時間。法官陳慶偉則指預計辯方案情共需時39日,法官李運騰隨即稱即再多2個月的審訊時間。法官陳慶偉對辯方指,不一定要用盡所預留的時間。
控辯雙方早前爭議「共謀者原則」 法官裁定國安法生效前言行不適用
控辯雙方早前作陳詞,爭議「共謀者原則」是否可涵蓋各被告及共謀者於控罪開始日期2020年7月1日之前的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接納為用作相互指控各被告的證據。法官陳慶偉上周五(2日)宣布有關裁定,否定控方的說法,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2020年7月1日之前的言行,表示法庭不會接納2020年7月1日之前的言行作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只能用作非傳聞目的(non-hearsay purpose)呈堂;裁定的書面理由,將會在日後適時頒下。控方同日(審訊第62日)表示完成控方案情。
4名被告包括吳政亨、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昨爭議控方表面證據不成立,申請毋須答辯。
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昨陳詞指,控方不只須證明被告有協議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也須證明這個行為是以《港區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達至;而「非法手段」則有包括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以及導致行政長官辭職,沈認為控方須有證據證明全部「非法手段」才能達至表面證據成立。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詞則指,控方毋須將公訴書上的每一隻字,都舉證指毫無合理疑點,指出公訴書上細項列出的內容是指控串謀的「公開作為(overt acts)」而非控罪元素,意指無須就該些事項負上舉證責任。
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昨陳詞舉例指,吳政亨與戴耀廷研發一輛可載35或以上人數的車,但在吳政亨不知情的情況下,戴耀廷與其他人就車輛的確實用途作討論及有結論。法官陳慶偉隨即指,根據吳政亨的Facebook帖文及文章等,顯示吳非常清楚戴耀廷的目的。
代表何桂藍的Trevor Beel昨則陳詞指,控罪詳情提及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但沒有證據顯示何桂藍有意顛覆政府,而解散立法會及導致行政長官辭職,都是基本法中所列明會後續發生的事;又指何桂藍在2020年7月1日之後,沒有提及過她會否決預算案,只有說過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令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袁嘉蔚、吳敏兒、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