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47人案第63天審訊|4被告爭議表證不成立   官明早裁定須否答辯 辯方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協議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 且須證明是以「非法手段」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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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47人案第63天審訊|4被告爭議表證不成立   官明早裁定須否答辯 辯方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協議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 且須證明是以「非法手段」達至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63日審訊。4名被告包括吳政亨、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均就毋須答辯作中段陳詞。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指,控方不只須證明被告有協議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也須證明這個行為是以《港區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達至;而「非法手段」則有包括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以及導致行政長官辭職,沈認為控方須有證據證明全部3項「非法手段」才能達至表面證據成立。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詞則指,控方毋須將公訴書上的每一隻字,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指出公訴書上細項列出的內容是指控串謀的「公開作為(overt acts)」而非控罪元素,意指無須就該些事項負上舉證責任。法官陳慶偉表示,明早10時會就4人表證是否成立作裁定。【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控罪元素須包括非法手段及不予區別否決預算案意圖

法官陳慶偉甫開庭表示,已閱讀了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着各人不需要再重複書面陳詞的內容。

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在庭上指,控罪元素須包括「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及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的意圖(mens rea),認為控方不只須證明被告有協議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也須證明這個行為是以《港區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達至。

沈士文又指,據公訴書中控方指控的「非法手段」,其中包括3項: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以及導致行政長官據《基本法》第52條辭職,而這3項是與2021年5月才通過的《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所新增的第3AA條的(3)(f)(ii)互相呼應。沈指,控方的立場是2020年7月1日時,第3AA條的(3)(f)的內容當時已有法律地位,只是其後才編纂成法律,因此沈士文認為,控方不單要證明被告會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也須有證據證明他們會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以及導致行政長官辭職,才能達至表面證據成立。

沈士文續指,第3AA條的(3)(f)制訂前,法律上沒有定義「非法手段」,而控方現時的立場是《釋義及通則條例》 已在一定程度包含「非法手段」的定義,而可支持於2020年7月、控罪指稱期間,《港區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定義,因此控方須就第3AA條的(3)(f)(ii)列出的3項行為舉證。沈士文另在書面陳詞中指﹐公訴書上的羅馬數字1至4項內容,均屬控方須舉證的「非法手段」,控方錯誤將上述的控罪明細歸類為「公開作為(overt acts)」而認為無須就該些事項負上舉證責任,因此控方案情不應成立。(註:「公開作為」意指為了促進涉案串謀計劃而作出的言行」)

控方稱毋須將公訴書每隻字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詞表示,公訴書中所起訴的串謀中,案中哪些是公開作為,該是由控方指出,而非由辯方界定,認為控方已非常清晰地指出,案中指控共謀的條款以及公開作為,因此沒有對辯方造成不公平。萬德豪又指,控方毋須將公訴書上的每一隻字,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指出公訴書上以羅馬數字所列出的4項內容,均是控方所指控的「公開作為」而非控罪元素,只不過第1項(有關濫用立法會議員的職權,不予區別拒絕通過預算案)是核心事項,但4項指控的公開作為,均是控罪中所指的「非法手段」。

萬德豪表示,第3AA條中的釋義只是在解釋本來已存在的法律;另舉例指,如果共謀者一同合資投資,一起合謀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利用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作為談判籌碼,以令他們的合資投資獲利,又是否合法呢?萬續表示,即使議員做的事,是在其作為議員的職權之內,但有一個非常不良的動機,能對其私事帶來影響,也會有機會是非法。

法官李運騰稱,控方的立場是合法性的問題﹐不一定只受限於是否刑事罪行行為,也會涉及一些違憲的行為,如果法庭不接納這說法,控方則會改為倚賴被告串謀違反法定宣誓。萬德豪同意,並指被告會是串謀宣假誓,因為被告協議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會濫用立法會賦予的權力,因此他們若成為立法會議員所作的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宣誓,一定會是虛假的。

林卓廷初選論壇上就「全面抗爭」的回答 控方指表證足夠

就着有關林卓廷的證據,萬德豪指,當林在初選選舉論壇上,被問及會否「全面抗爭」時,林回答稱如果政府「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就一定要在預算案投贊成票,萬德豪認為林卓廷當時不是在回答否決預算案或攬炒的立場,認為林是在迴避問題。萬續指,雖然就此證據法庭可視乎給予多少比重,但就表面證據而言是足夠的。法官李運騰指出控方的立場,意思是問題是在於這項證據能否用以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

萬德豪又指,林卓廷家中被搜出初選選舉論壇的筆記,顯示若被問到會否反對預算案時,回答為「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況且,其實我立法會四年沒有贊成過財政預算案」。萬稱,胡志偉是林卓廷所屬的民主黨黨主席,而林卓廷之所以沒有表明否決財政預算案的立場,是為了避免被DQ (取消參選資格),而直至〈墨落無悔〉聲明書出現,抗爭派將協議公開,令民主黨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處於這個立場。

而黃碧雲在初選選舉論壇上,被問到是否一定要攬炒時,黃也一定要說些甚麼,而黃則說了一些與民主黨及胡志偉立場一致的說話,但當沒有人問及此議題,他們不公開認同要否決預算案,亦不代表他們沒有協議去否決預算案,因為如果他們不這樣做,會不符合資格參加初選。萬又指,民主黨與抗爭派一開始的立場不同,如果他們不參與協議,就會付出代價,包括不能參與初選及在立法會中被邊緣化﹐就像2019年區議會選舉的時候。萬稱,民主黨在2020年所做的事,是「民主黨唯一可以繼續生存的方法(it was the only way that they can survive)」,而這亦是他們改變立場、與其他初選參加者立場要一致的原因。

官指吳政亨2020年7月1日後登廣告教唆串謀

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陳詞指,控方不能指控違反誓言會構成「非法手段」,而第3AA條(3)(f)更是沒有明確地寫在基本法(註:第3AA條(3)(f) 列出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法官李運騰反駁,遵守基本法必然包括推護基本法中所述的政治體制。梁麗幗則指,但基本法或其他香港法例,均沒有列明控罪書上的羅馬數字1至4的事項。

法官李運騰又指,吳政亨作出支持「35+計劃」的行為,包括只支持初選的勝出者,以及動員選民不投票給初選落選但參與正式選舉的參選人等,法官陳仲衡形容,吳政亨猶如「訓導主任」。法官陳慶偉則指,吳政亨在2020年7月1日前已協助和教唆串謀,而在2020年7月1日後亦刊登「三投三不投」的廣告,繼續協助和教唆串謀,並成為共謀者的一員。

梁麗幗則舉例指,吳政亨與戴耀廷研發一輛可載35或以上人數的車,但在吳政亨不知情的情況下,戴耀廷與其他人就車輛的確實用途作討論及有結論。法官陳慶偉隨即指,根據吳政亨的Facebook帖文及文章等,顯示吳非常清楚戴耀廷的目的。

代表何桂藍的Trevor Beel陳詞指,控罪詳情提及以非法手段(包括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以及導致行政長官辭職等),嚴重干擾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但沒有證據顯示何桂藍有意顛覆政府,而解散立法會及導致行政長官辭職,都是基本法中所列明會後續發生的事。

法官李運騰則指,控方立場是指控被告有協議要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去拖垮政府,Beel則回應指,政府不會因而受影響﹐即使政府的最高領導人被換,政府仍能運作。法官陳慶偉稱,如Beel的說法是對的,則政府是可以自行運作,「那我們就不需要政客了(then we don’t need politicians at all)」。Beel回應稱「some will say the world will be a better place (有些人會說這樣世界會更美好)」,法官李運騰則指Beel扯太遠了。Beel其後又指,何桂藍在2020年7月1日之後,沒有提及過她會否決預算案,只有說過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令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法官陳慶偉表示,明早10時會就各被告須否答辯作裁定。【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袁嘉蔚、吳敏兒、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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