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47人案第62天審訊|法庭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2020年7月1日之前言行 控方不能以該等言行作為證明被告參與共謀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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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62日審訊。控辯雙方早前作陳詞,爭議「共謀者原則」是否可涵蓋各被告及共謀者於控罪開始日期2020年7月1日之前的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接納為用作相互指控各被告的證據。法官陳慶偉下午宣布有關裁定,否定控方的說法,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2020年7月1日之前的言行,表示法庭不會接納2020年7月1日之前的言行作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只能用作非傳聞目的(non-hearsay purpose)呈堂;裁定的書面理由,將會在日後適時頒下。

此裁定即意味着,控方指稱的共謀者以及各被告在2020年7月1日前的言行,例如戴耀廷的文章、 時任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發送予趙家賢的協調會議筆記、公民黨2020年3月25日的記者會片段等,只能用作非傳聞目的呈堂,即只可用以證明文章、筆記或片段中的陳述曾有出現過,但不能用作證明該些陳述的真確性,或用以指證各被告的參與言行。【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官陳慶偉今午宣布有關「共謀者原則」爭議的裁決,指各被告及控方指稱的共謀者,於控罪開始日期2020年7月1日之前的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法庭不會接納它們透過「共謀者原則」,作為傳聞證據(hearsay)呈堂,而只能用作非傳聞目的(non-hearsay purpose) 呈堂。至於2020年7月1日之後的言行,法官接納終審法院相關案例(Vivien Fan v HKSAR (2011))中所列出的條件已達到,因此「共謀者原則」適用於受爭議的證據;但就着法庭如何考慮該些證據的比重,則未有決定。

控方匿名證人X先生攝錄的內容 不能用作證明被告共謀的證據

陳官續指,基於上述的裁定,有關新界西協調會議的錄影及錄音(註:即控方匿名證人X先生所攝錄的內容),則同樣不能作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呈堂,而只能用作非傳聞目的呈堂(not admissible under the co-conspirator rule, but admissible for non-hearsay purpose) ;又指法庭認為新界西這些證據與案有關,看不到有足夠理據令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它們剔除。

控方其後表示完成控方案情;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均表示,將會就認為表證不成立而毋須答辯提交書面陳詞,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亦表示,在與吳政亨確認後,亦可能會作毋須答辯的陳詞。

法官其後着控辯雙方分別在下周一及下周三提交書面陳詞,聆訊下周四(8日)續。

傳聞證據(hearsay)是一些證人證供或文件證據中,陳述第三方的言行,一般情況下在刑事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用作證明當中所述的事情或意見為事實的呈堂證據。不過如果有獨立證據能表面上顯示被告參與串謀,則有機會可應用「共謀者原則」 ,令一些傳聞證據可呈堂,用以證明當中所述的事情或意見為事實,以及用作指控其他參與串謀的人士。

在早前的法律爭議陳詞時,法官李運騰曾舉例指有證人稱從戴耀廷口中得知,戴已將文件發送予相關人士,控方是想藉此證明戴耀廷有確實發送文件,而非只是證明戴耀廷曾說有發送文件。李官另再舉例指,趙家賢供稱戴耀廷跟他說過新界東的協調會議上,曾舉行過投票,而控方現時是想倚賴該證供所述事情的真確性。法官陳慶偉亦同意,如用該證供去證明戴耀廷曾說過有投票發生,這是沒有問題,問題在於控方想用該證供去證明曾有投票發生。

戴耀廷2020年7月1日前文章 只能作非傳聞目的呈堂

上述兩個例子中與戴耀廷的對話,均指稱是在2020年7月1日前發生。根據法庭今日的裁定,不接納各被告及共謀者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言行,透過「共謀者原則」作為傳聞證據呈堂為證據,而只能用作非傳聞目的呈堂。換句話說,現時證人供稱從戴耀廷口中得知,戴已將文件發送予相關人士,不得藉此證明戴耀廷有確實發送文件,但可用作非傳聞目的(non-hearsay purpose)呈堂,證明戴耀廷這樣說過;趙家賢供稱戴耀廷跟他說過新界東的協調會議上,曾就運用否決權舉行過意向性投票,則不得用作證明曾有投票發生,只能用作非傳聞目的呈堂,證明戴耀廷曾跟趙家賢說過這樣的說話;而證人所覆述戴耀廷在2020年7月1日前所說的話,亦不得用作指控各被告。

同樣情況適用於控方指稱的共謀者以及各被告在2020年7月1日前的言行,例如戴耀廷的文章、 時任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發送予趙家賢的協調會議筆記、公民黨2020年3月25日的記者會片段等,同樣只能用作非傳聞目的呈堂,即只可用以證明文章、筆記或片段中的陳述曾有出現過,但不能用作證明該些陳述的真確性,或用以指證各被告的參與言行。

另外,法官接納「共謀者原則」適用於2020年7月1日之後的言行。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早前陳詞指,根據案例,應用「共謀者原則」須在傳聞證據外有獨立證據,顯示被告表面上有參與串謀,才能將傳聞證據呈堂,強調如沒有獨立證據,則只能用以顯示案件的背景資料。

法官李運騰當時對此表示同意,且指出在「共謀者原則」下採納為證據的傳聞證據,也只能用作就案中的串謀性質或串謀程度舉證,不能用以證明涉事者有參與串謀。【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袁嘉蔚、吳敏兒、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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