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47人案第60天審訊|辯方指如不能預視言行將來變非法「共謀者原則」便不適用 法官要求呈交指控各人參與謀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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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60日審訊。控辯雙方今繼續就「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作口頭陳詞。法官陳慶偉今甫開庭稱,現時控辯雙方主要爭議在於如何使用案中的傳聞證據,因根據控方「共謀者原則」的陳詞,似乎控方指控每名被告何時加入串謀計劃實為重要,但現時控方沒有提供相關資料,故他要求控方將被告和控方指稱的3名共謀者,各人被指稱參與涉案串謀計劃的日期表列,讓法庭可在現時「共謀者原則」的爭議下,確定所爭議使用的證據是哪些。

法官李運騰就稱,當控方指稱有一個謀劃首先在組織者之間出現,然後其他被告分別加入這個串謀計劃中,而控方現時想將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也用作指控各名被告參與謀劃,故法庭有需要確實知道哪些證據可分別用作指控哪一些被告。案件押後明天續審,待控方呈交指控各人參與謀劃的日期列表。

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的大律師黃宇逸陳詞則指,控方現時指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已涉嫌干犯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有關控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控罪元素不同,認為兩罪不能類比,而他盤問證人的方向也會有所不同,並指公平性原則應先決於「共謀者原則」的應用,當一個人不能預視自己的言行或目的可能在將來變成非法,「共謀者原則」便不適用在該些情況上。

法官陳慶偉今甫開庭稱,想首先釐清根據現時的證據,舉例說戴耀廷在不同階段發布的文章,除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外,辯方均不爭議接納成為環境證據,而爭議的地方,是在於如何使用這些證據,因此根據控方的陳詞,似乎控方指控每一名被告是何時加入串謀計劃實為重要,但現時控方沒有提供相關資料。陳官續指,控方現時指涉案的謀劃是於2020年1月一個飯局中,在戴耀廷及區諾軒之間的協議已形成,問控方如法庭不同意這日子是謀劃開始之日,控方下一個指控謀劃開始的日期是何時。

被要求表列各人參與謀劃日期 控方一度表示有困難終同意明日提交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答,為2020年3月25日公民黨舉辦記者會的日子。法官李運騰則指出,該記者會戴耀廷和區諾軒沒有參與;法官陳慶偉再問,如法庭亦不同意這日子,下一個日子又是何時?周天行再答會是2020年6月8日,因當天是趙家賢着戴耀廷發出各區協調機制文件的最終版本。法官陳慶偉再問下一個日子,反問控方對於2020年6月9日的說法(註:即首個「35+初選」記者會舉行的日子)。

法官李運騰稱,當控方指稱有一個謀劃首先在組織者之間出現,然後其他被告分別加入這個串謀計劃中,而控方現時想將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也用作指控各名被告參與謀劃,法庭有需要確實知道哪一些證據可分別用作指控哪一些被告;李官又指,就控方指控的其他共謀者,例如前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問控方是否另有獨立證據指控黎為共謀者,稱現時的證據,只是指黎敬輝出席協調會議及作會議記錄,黎沒有在會上提出任何個人意見。

法官陳慶偉則要求控方,要將被告和控方指稱的3名共謀者,即蔡澤鴻、黎敬輝及郭榮鏗,各人被指稱參與涉案串謀計劃的日期表列出來,讓法庭可以在現時「共謀者原則」的爭議下,確定所爭議使用的證據是哪些。控方一度對此表示有困難,希望只列出指控各被告不遲於哪一個日期參與謀劃,惟遭陳官拒絕,着控方列出每人被指控參與謀劃的每一個階段日子,讓法庭定奪。控方最後表示,可在明日提交相關列表。

辯方質疑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元素不同 不能跟現時控罪類比

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的大律師黃宇逸陳詞指,控方現時指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已涉嫌干犯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控罪元素不同。法官陳慶偉就問黃,其意思是否認為控方不能將兩罪類比?黃表示同意,亦同意如控方早表示指控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已涉干犯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盤問證人的方向會有所不同,又指公平性原則應先決於「共謀者原則」的應用,當一個人不能預視他/她的言行或目的可能在將來變成非法,「共謀者原則」便不適用在該些情況上。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也持相同立場,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控罪元素不同,辯方盤問證人的方向也會因而不同。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回應辯方陳詞,再次引述控方提交的1950年美國案例United States v. Dennis,該案涉及1940年代數名美國共產黨的成員,因計劃暴力推翻美國政權、違反1940年實施的「Smith Act」而被定罪。法官陳慶偉則指,Dennis一案中唯一受爭議的證據,就是有關被告以外的美國共產黨教師在1940年之前、「Smith Act」實施前,曾到俄羅斯莫斯科的資料。陳官指,這項證據當時獲法庭接納,用作顯示該些教師曾到莫斯科並受馬克思主義訓練,作為一項環境證據,而不涉及應用「共謀者原則」,直指簡而言之該案例中,沒有就「共謀者原則」有任何決定。

法官李運騰則多次問及控方,是否能在Dennis一案中,找到法庭有裁定於1940年前、該些教師到莫斯科時,案中被告之間已有一個串謀協議形成,要推翻美國政府。萬德豪多次未有正面回答,被李官着他只需要回答是或否,又指如按控方立場,即在選擇朋友時要非常小心,因為如果有任何朋友在日後變成罪犯,與該朋友的連繫可能會變成犯罪的言行。萬德豪最終承認,Dennis一案中法庭並沒有裁定於1940年前案中的被告之間已有一個串謀協議形成。

聆訊明續。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袁嘉蔚、吳敏兒、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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