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47人案第59天審訊|控辯雙方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陳詞 控方首提出各被告國安法生效前言行已涉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遭法官多番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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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59日審訊。控辯雙方今就「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作口頭陳詞。控方表示倚賴「共謀者原則」,以將所有案中共謀者為促使達到「共同目的」的相關言行作為證據,以證明他們的言行中所述的事情都是有真實發生的(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statement)。控方今首次提及,指控各被告國安法生效前,為促使達致他們的「共同目的」的言行,已可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法官陳慶偉及李運騰均指,這是開案以來控方首次提及這個指控。法官李運騰質疑,如果控方早一點通知會指控被告涉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辯方盤問證人的方式會不同。法官陳慶偉亦拿起控方的開案陳詞,稱「這是我遇過最厚的開案陳詞」,但當中一個字也沒有提及關於指控被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萬回應稱,控方的開案陳詞內容已足夠令辯方明白是針對他們就立法會議員權力的使用,而就濫用權力的指控已非常明顯地可從證據中推斷出來。

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則表示,「共謀者原則」只可針對促進非法謀劃的言行,以及該言行是在控罪指明期間發生,但現時控方想應用在控罪指明的日期前,而當時根本沒有非法的行為。沈續指,如果共謀者作出言行時,根本沒有犯法,則沒有案例指該些言行可以用作指控其他共謀者。【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控辯雙方就「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早前已分別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今天在庭上作口頭陳詞。法官陳慶偉今甫開庭時,着控辯雙方先就「共謀者原則」是否可涵蓋各被告及共謀者於控罪開始日期2020年7月1日之前的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用作相互指控各被告的證據作陳詞。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就「共謀者原則」中,所倚賴的基礎,是指控各個被告在案中有一個「共同目的」,即自戴耀廷及區諾軒於2020年1月一個飯局中,已同意會作一連串行為,以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從而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這個「共同目的」是直至2021年1月各人被捕時,都一直維持不變。

控方: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共同目的」已可構成罪行

周天行又指,所有共謀者為促使達到「共同目的」的相關言行,都是逐步地建立案中的「謀劃」,並指控方會倚賴共謀者的言行,以證明他們的言行中所述的事情都是事實上有真實發生的(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statement)。法官李運騰問到控方的立場,在國安法生效前,被告是否有作任何構成刑事罪行的事,周天行稱,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共同目的」,已可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法官陳慶偉即指,這是開案以來控方首次提及這個指控。法官李運騰亦指這是案件開審50多天以來,控方首次指控案中共謀者的行為,是會構成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周天行表示,作出這個指控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爭議「共謀者原則」下法庭可接納國安法實施前,各個被告為促使達到「共同目的」的相關言行證據的真確性。

周天行又指,控方的立場是,由始至終各被告都是抱同一個「共同目的」。法官陳慶偉則表示對此有疑惑,因為控方所指「謀劃」開始是戴耀廷及區諾軒於2020年1月的飯局,但當時兩人根本沒有同意到任何事,連是否辦公民投票也未決定,而根據區諾軒的證供,他與戴耀廷的目的不同,認為控方的立場是指2020年1月已形成了一個「共同目的」的話,控方「可能弄錯了」。

控方只找到美國一案例支持其「共謀者原則」的立場

法官陳慶偉其後轉為問及控方在書面陳詞中,「非常倚賴」美國1950年的案例 United States v. Dennis。周天行指,該論點不是控方的首要論點。法官李運騰則釐清指,如果法庭不同意控方所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共同目的」已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則會轉為倚賴這個美國案例,而在控方的準備中,只找到一宗普通法下的案例,去支持控方的立場,而該案例更是一宗美國上訴法院的案例,問控方這是否控方唯一支持他們立場的案例。周天行表示是唯一案例,該案例是關於數名在美國的共產黨領袖因倡議以暴力推翻美國政府,又被裁定違反1940年美國立法的「Smith Act」。

法官陳慶偉另問到,如果國安法實施前,被告的言行沒有構成任何顛覆國家的罪行,又或沒有任何煽動和教唆顛覆國家的罪行,那各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如何有一個「謀劃」。法官陳仲衡則稱,控方因而提出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已涉犯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周天行表示同意。法官李運騰聞言則再次表示,直到今天才第一次聽到控方提出指控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是會構成普通法的罪行。周天行確認控方先前並沒有提及過,又解釋指,提出這個立場只是想支持為何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可被接納為證據。李官認為控方此舉對辯方不公,問為何要等案件開審後兩個半月才提出。

周天行一度表示因為「no opportunity (沒有機會)」。法官陳慶偉聞言隨即問沒有機會是甚麼意思,法官陳仲衡亦指控方可在一開始的開案陳詞中指出。周天行則解釋指,有關涉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指控,只是為了「共謀者原則」可在本案中應用。法官李運騰則表示,控方無須依靠「共謀者原則」去將戴耀廷的文章呈堂,周天行表示同意。法官李運騰又問控方,是有甚麼事阻止他們將有關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指控,寫在開案陳詞上,控方其後同意可能早些提出會較適當。

官問假設3法官中一人說了非法話 50年後仍可用作指控3人?

法官陳慶偉又指,Dennis一案的判詞,指明被告的言行需在控罪所指明的期間作出,才被接納為證據;而本案中,控罪是在2020年7月1日開始,質疑Dennis一案如何可支持控方去倚賴各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陳官又指,假設3名法官其中一人說了一些非法的說話,例如是想推翻某一個政府,而50年後,是否仍可用作指控他們3人。周天行則回應指,需要有「共同目的」以及是有助建立控罪中的謀劃,陳官則稱「那我們一日在世,也要非常小心我們說的話,對不對?」周天行則表示,需要視乎控罪中的謀劃屆時是否仍然在繼續。

李官亦問到,Dennis案的判詞所接納被告的言行作證據,是否在被告被指違反的「Smith Act」訂立後作出。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確認,該案控罪日期是1945至1948年,而「Smith Act」是1940年立法,因此所接納的證據,是在「Smith Act」生效後的言行。萬德豪又指,控方所引用該份判詞的部分只屬判詞的附帶意見(Obiter),又指當中是有提及一些在「Smith Act」生效前,被告以外、一些老師所說的言論作為案中證據。法官陳慶偉則指,該些老師是案中共產黨的成員,該案原審法官只是將該些老師的言論視為案件背景、環境證據,只是接納有相關言論存在,而非接納案中被告確實地有說相同的說話。

法官李運騰亦指,控方現在是想要用案中共案者的言論,去確立該些言論內容所述事情的真確性,舉例指有證人稱從戴耀廷口中得知,戴已將文件發送予相關人士,現時控方是想藉此證明戴耀廷有確實發送文件,而非只是證明戴耀廷曾說話有發送文件。李官質疑,Dennis案不能直接應用在本案,認為控方是在擴闊該案判詞所涵蓋有關接納證據的比例。李官另再舉例指,趙家賢供稱戴耀廷跟他說過新界東的協調會議上,曾舉行過投票,而控方現時是想倚賴該證供所述事情的真確性。法官陳慶偉亦同意,如用該證供去證明戴耀廷曾說過有投票發生,這是沒有問題,現時問題在於控方想用該證供去證明曾有投票發生。

萬德豪重申引述的是該案判詞的附帶部分,又指「that’s all we have found(這是我們找到的全部資料了)」,李官則回應「I understand your difficulty(我明白你的難處)」。

官指控方早提出被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辯方盤問方式會不同

萬德豪續指,控方另一論據是基於「fairness(公平性)」,法官陳慶偉隨即稱「對控方的公平性?」萬稱是對所有法庭上與案的人士。法官李運騰質疑,如果控方早一點通知會指控被告涉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辯方盤問證人的方式會不同,萬認為不會有很大分別。李官稱需聽辯方看法如何,又指辯方盤問的方向都是關於是否有能力勝出選舉、達至「35+」的可能性,又或一些被告是非常務實的議員等,沒有問及有關被告是否會濫用議員權力,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萬德豪則指,被告合謀決定要運用否決權以迫使政府按他們的意願行事,已明顯表面上濫用權力,認為可從現時的證據推斷出來。法官陳慶偉拿起控方的開案陳詞,稱「這是我遇過最厚的開案陳詞」,但當中一個字也沒有提及關於指控被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萬回應稱,控方的開案陳詞是讓辯方知悉控罪詳情,認為內容已足夠令辯方明白是針對他們就立法會議員權力的使用,而就濫用權力的指控已非常明顯地可從證據中推斷出來。

辯方指國安法實施前 控方指控的被告發言是合法不構成罪行

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表示,他與多名大律師共同呈交一份書面陳詞,並作回應指,國安法實施前共謀者的言行能否用作舉證,是需要根據既定原則及案例處理,法庭並無權酌情權。

沈士文指,國安法實施前,控方指控的被告發言是合法、不構成任何罪行。法官李運騰則指,現時控方指控涉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沈士文認為該指控根本與案無關,又指辯方是就着那份很厚的開案陳詞作準備,認為控方如果以該指控作檢控基礙,就已一早指出,而控方沒有在開案陳詞中列出該指控,是因根本就沒有這回事。法官陳慶偉亦同意,控方即使在認罪被告的承認案情中,亦沒有提及;法官李運騰亦指,同樣也沒提及濫用權力的事宜。

沈士文另指,「共謀者原則」只可針對促進非法謀劃的言行,以及該言行是在控罪指明期間發生,但現時控方想應用在控罪指明的日期前,而當時根本沒有非法的行為。沈續指,如果共謀者作出言行時,根本沒有犯法,則沒有案例指該些言行可以用作指控其他共謀者。

聆訊周三(31日)續。【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 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袁嘉蔚、吳敏兒、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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