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47人案第18天審訊|李予信今復出庭 控方讀出13名不認罪被告的承認事實 包括營運獨媒、立場和蘋果日報的公司提交之物料 據了解包括與民主動力通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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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47人案 第18天審訊 控方讀出13名不認罪被告的承認事實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18日審訊。控方今讀出其中13名被告(除卻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的控辯雙方承認事實,當中包括初選記者會及選舉論壇的內容,以及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七頒下的「提交物料令」,營運獨立媒體、立場新聞及蘋果日報的4家公司向警方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控方原定昨日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但獲准保釋的被告李予信因打泰拳後感不適及嘔吐,疑腦震盪入院留醫昨天未有到庭,法官終止庭訊,李今午到庭應訊。李的代表大律師關文渭向法庭表示,李昨日早上10時05分已出院,法官李運騰隨即指,關向法庭報告此事並申請審訊繼續時,李予信已經出院。關文渭回應指,他當時並不知道李予信已出院,李官再指,「如果你知道,你就會是藐視法庭了 」。

李予信前天上午10時05分出院 代表律師稱當時不知

關文渭再重申他當時並不知道李予信已出院,李對此事打斷審訊感抱歉。李官指,除了打斷審訊,更浪費數百萬元的公帑。法官陳仲衡則質疑,李予信應該在出院前已獲通知準備出院,並應該一得知會出院,就通知其律師。關文渭再稱,他當時並不知道李已出院,其後又指雖然文件記錄出院時間是10時05 分,但李是10時15分才獲告知可以出院。

法官李運騰稱,「只能說今次我們不會撤銷李予信的保釋」,關文渭回應稱,已給李予信一些建議,由今日起應避免甚麼活動。

其後,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指,共有4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即除卻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的13名被告,均承認第一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羅讀出第一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該份承認事實指,各名被告都是民主派35+初選的參選人,就讀出的證物,辯方均沒有爭議相關證據或證物的證物鏈,承認所述檢取之證據或證物的內容如原文相符。

承認事實所述的證據或證物眾多,部分內容包括: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的Facebook 貼文、文章、YouTube 發布的影片等
 從趙家賢住所及辦公室搜到的文件、兩部電話中取得的WhatsApp通訊內容
 香港民意研究所網站截圖,包括有關初選的投票數據和結果
 初選選舉材料
 初選論壇的片段
 初選記者會的片段及出席記者會人士的列表
 在Facebook擷取的《墨落無悔堅定抗爭 抗爭派立場聲明書》
 各被告在搜令下被搜出的物料及從電子裝置所取得的物料
 根據2020年12月24日,按《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七而頒下的「提交物料令 (production orders)」(編號:HCCM425/2020),從獨立媒體的公司 Inmediahk Network Limited 、立場新聞的公司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及《蘋果日報》的公司 Apple Daily Limited 及 Next Mobile Limited 向警方所提供的相關資料。 據了解,包括與「民主動力」職員之間的一些聯絡通訊內容。

承認事實包括「三投三不投」運動在《蘋果日報》的廣告

承認事實亦包括,承認吳政亨以「李伯盧」之名,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並在《蘋果日報》登廣告,及其在Facebook 貼文和在YouTube 發布的影片。

承認事實又指,2020年7月15日的「抗爭派立法會參選人記者會」有14人出席,包括本案否認控罪的其中3名被告何桂藍、鄒家成及余慧明, 同日發布的《抗爭派立法會參選人立場聲明》,簽署人亦包括何桂藍、鄒家成及余慧明。不過,這份承認事實何桂藍、黃碧雲及林卓廷均沒有同意。

另外,除卻5名被指為初選組織者的被告,承認事實又提及連同擬認罪的被告,共有33名被告遞交提名表格,參選立法會選舉,但當中9人的參選無效;另外9名被告,包括本案否認控罪的彭卓祺、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梁國雄及柯耀林,則沒有交表參選立法會。

法官李運騰在控方讀畢第1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後,問及為何文件證物裡,沒有部份被告被取消參選資格的相關書面決定文件。控方羅天瑋表示,沒有要求選舉事務處提供該些書面決定文件。

聆訊明續,將會讀出另外3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港區國安法》第22條)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袁嘉蔚、吳敏兒、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

法律代表
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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