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家長指其就讀小學、患自閉症及輕度智障的長子,去年遭學校任意逐出校,之後她要求教育局將長子轉到其幼子的學校,但局方拒絕,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法官高浩文今(29日)頒判詞,拒絕其申請。
判詞引述教育局指,涉事男童在其原本就讀的學校攻擊老師,校長向家長指如果男童行為繼續,校方或叫救護車送男童入院接受專業護理,男童自此缺席課堂,之後局方為男童安排有SEN支援的新學校,但男童上課不足一個月就缺席,社工嘗試家訪了解事件,家長卻指會報警處理。
法官指教育局已作特殊安排,為男童安排新學校,並批評該家長拒絕與新學校溝通,幾乎沒有給予新學校機會展示其協助的能力,而且教育局已多次提醒該家長可直接向男童胞弟學校查詢轉校事宜,亦沒證據顯示男童胞弟學校是唯一合適男童的學校。法官最後指,家長無疑出於善意,且真心關心男童,但並無指出教育局可能違規的行為。
申請人SOJOBI AKPEVWE JOYCE今年3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推翻教育局拒絕將其長子(下稱男童)轉到其胞弟(申請人幼子)的學校之決定,以及下令教育局將男童轉到其胞弟的學校,並且為該校提供特殊教育需要(SEN)支援。
法官高浩文下令雙方提交文件,沒有召開聆訊,今頒下判詞,拒絕批出是次司法覆核許可,判詞先特別指出不會披露涉事兒童及學校的名字。
稱兒子被逐出校 教育局方指實為男童缺席
判詞續講述本案背景,指申請人的長子2015年出生(即現年11歲),確診自閉症和輕度智力障礙,2025年2月事發時,男童是油尖旺資助小學(下稱該校)的四年級學生,而申請人指稱長子當時被該校新校長任意驅逐出校(arbitrarily driven),因此她向教育局、平機會和社工投訴,亦向警方報案。
不過,判詞引述教育局一方提供事件的來龍去脈,指於2024年7月,該校老師報告男童就讀三年級課程時出現顯著的困難,教育局的教育心理學家詢問家長會否考慮給男童轉讀特殊學校,但作為家長的申請人拒絕。該校校長在2025年2月向教育局報告,指男童襲擊老師和同學,亦向他們吐痰等。
男童被指襲擊老師 試圖向校長及社工吐痰
教育局一方續提到,在男童父親同意下,2025年2月18日,該校老師與男童在上課前討論對其行為的期望,讓他明白如何表現得體,但遭申請人拒絕,指這不會鼓勵到男童上學。教育局方並指,男童在上課前亦情緒激動,襲擊校長及試圖向校長和社工吐痰,校長遂向申請人表示,如果男童行為繼續,校方或會召救護車送男童入院接受專業護理,申請人及男童繼而拒絕上課,男童自此缺席課堂,該校因此向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下稱小組)報告,局方小組立案處理。
同年4月,男童父親去信教育局表明想為男童安排在家學習,教育局同月回覆指學校沒有禁止男童上學,而是希望與家長合作,尋找盡快讓男童返回校園的方法。局方小組隨後在5月、8月和9月與男童父母保持聯絡。
母親先入稟區院 控學校等拒讓其子上課
直至同年9月,申請人入稟區域法院民事控告該校、校長及教育局,指稱男童被任意拒絕上課,校長表明該校不適合男童就讀,申請人更沒有獲教育局協助,男童因此無法獲得教育超過7個月,可見三名被告違反法定責任、歧視、疏忽、違反人權等,要求法庭下令教育局提供適合男童就讀的學校,以及提供SEN支援。
同年10月初,申請人與局方小組會面,表示不願給長子返回該校讀書,並拒絕教育局心理學家的評估和特殊學校的安排,要求局方提供主流學校的小五年級學位,小組隨後提醒申請人不讓男童上學的法律後果,申請人之後再去信小組重申不讓男童返回該校就讀的原因。
獲轉SEN支援學校 入讀不足1個月缺席
10月中,教育局去信申請人指,可安排男童在另一間學校(下稱新學校)就讀,申請人回覆接受安排,男童同年11月3日開始上學,獲提供特別安排和個人化的SEN支援,但男童在不足一個月後,即12月1日起缺席,申請人在同月中去信教育局,要求將男童轉到其胞弟就讀的學校,因為男童不滿學校提供的服務。至12月,申請人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將男童轉到其胞弟就讀的學校,但被駁回。
由於男童沒有上學,亦沒有請假,新學校的班主任和社工曾試圖家訪,並傳訊告知男童父親,但對方指不歡迎,社工上門敲門,解釋意圖及指希望送上聖誕禮物、學校筆記及代男童的同學送上心意卡,申請人同樣拒絕,更指會報警,社工遂將物品留在門外。由於男童父母情緒化的回應和拒絕家訪,新學校方面沒有安排進一步家訪,亦無法得知男童缺席的原因。
教育局經評估後,仍然認為新學校適合男童就讀,惟男童就讀新學校不足一個月,申請人就認為不適合,有關判斷為時過早。不過,局方仍有向申請人指,局方不會阻止男童父母直接安排將男童轉到其胞弟的學校或其他學校,如果得到相關學校的同意。申請人亦在區域法院2026年4月的聆訊首次披露,男童已到其胞弟的學校面試。
官批申請理據荒謬 社工家訪沒侵私隱
高院判詞歸納申請人的理據:指教育局長期拒絕將男童轉到其胞弟就讀的學校,此舉不合理,未能顧及家庭團聚,並「指派」父母尋找入學機會,不當轉嫁法定責任;新學校的社工未經父母同意就進行家訪,並在現場留下物品,侵犯隱私權與法律界限等;將男童轉到新學校就讀,令男童被疏於保護,是將行政方便置於男童的福利和發展之上,違背男童的最佳利益等。
對於申請人的上述理據,法官在判詞表示不認同,並直指荒謬至極。法官認同教育局方的說法,因根據文件顯示,男童原就讀的學校試圖提供協助,以及處理男童的行為問題,但申請人拒絕,又拒絕男童入讀特殊學校。
法官續指,當教育局發現男童突然及持續缺課,局方作出特殊安排,安排他入讀同樣在油尖旺區的另一學校。男童獲新安排入讀的學校嘗試促進融合文化和提供SEN支援,申請人起初表示接受安排,之後卻沒有解釋為何新校的支援不合適和對男童有害,新學校的社工家訪為嘗試理解申請人與男童所關注的問題,但遭男童父母拒絕。
抱怨信任破裂 實際是申請人拒溝通
法官直言:「在我看來,申請人抱怨溝通不暢或信任破裂,這可謂不幸,因為她實際上拒絕了對方提出的溝通邀約,也錯失了建立或重建信任的機會。」( It seems to me to be at least unfortunate for the Applicant to complain about poor communication or a breakdown in trust when she in effect refused to engage in the communication offered and the chance to build or rebuild trust.)法官亦指,新學校的社工將打算交給男童的物品留在門外沒有任何不合理,家訪為查明男童缺課原因,亦無企圖進入申請人家中,並非侵犯私隱。
法官並指,教育局已多次提醒申請人可直接向男童胞弟學校查詢轉校事宜,但申請人繼續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又不向局方披露男童曾到其胞弟的學校面試。法官認為,無論申請人有多不滿,她仍未能指出不合理之處。
至於申請人指教育局視行政優先於男童福祉,法官不認為新學校鼓勵男童上學,以及局方小組提醒申請人不讓男童上學的法律後果,形同強迫男童留在新學校。再者,法官亦不確定有否任何教師的行為導致男童情緒不穩,因此法官不認為局方忽略男童的福祉。
判詞再指出,公道地說,申請人幾乎沒有給予新學校機會去展示其協助的能力,男童就讀新學校不足一個月就缺席,沒有繼續上學,而且教育局已向新學校提供了SEN支援的資源,因此法庭不同意申請人指男童沒有獲得相應協助。
對於申請人指教育局忽略她和兩間學校的信任破裂,法官認為申請人多次拒絕溝通,其說法實在難以自圓其說。
申請人真心關心兒子 教育局亦沒違規
總結而言,法官在判詞指,無法接受申請人的說法,即兩間學校及教育局並未將男童的最佳利益置於首位。法官認為事情具有合理可辯性,教育局亦無違反責任,並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男童胞弟的學校是唯一可能合適男童的學校。
法官最後指,申請人無疑出於善意且真心關心男童(Though no doubt well-intentioned and genuinely concerned about the Child),但未能指出教育局在公法方面存在任何具有合理可爭辯的違規行為,故駁回其申請,另不作訟費命令。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高浩文
申請人:SOJOBI AKPEVWE JOYCE
建議答辯人:教育局
案件編號:HCAL60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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