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婚證券公司前董事涉嫌於2011年殺害情婦,他在兩次審訊中,均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其後上訴得直,並於今年2月展開第3次審訊。陪審團昨(27日)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成。法官黃崇厚判今(28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9年半。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指,被告對結果感到「非常開心」,對事情告一段落感到高興,以及對有一個合適的結果感欣慰。
被告為現年50歲的陳文深,案發時為國泰君安國際控股董事,他被控於2011年10月6日謀殺秦嘉儀(終年33歲),於昨日(27日)由4男5女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同時一致裁定他因被激怒而非法殺害死者,誤殺罪成。
並非及時的認罪 官拒予刑期扣減
法官黃崇厚判刑時指,被告的行為高度殘忍,認為被告所指稱受事主激怒的程度,屬較輕的情況,但陪審團接納被告受一定程度激怒而犯案。法官續指,本案非一宗有預謀犯案的案件,相信被告並非想事主死在他手中,當日個人情緒及壓力隨時間推移發展,「如果處理得好一點,情況可能不會這麼壞」。
法官又指,雖然被告在本案審訊(第3次審訊)前,已承認誤殺罪,但非以受激怒的基礎認罪,而在首次審訊時從未提及受激怒,認為被告的認罪並非一個適時的認罪,不適宜給予慣例的刑期扣減,遂決定判被告囚9.5年。
法官判刑後讀聖經經文 被告邊聽邊點頭
法官宣判刑期後,隨即以廣東話向被告稱,留意到他早前在庭上拿着聖經宣誓作供,向他讀出《羅馬書》第7章及《約翰一書》兩段聖經經文,被告一邊聽,一邊點頭。
法官讀出的經文內容如下:
《羅馬書》第7章 —— 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靠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
《約翰一書》第1章 ——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按例需續還柙多31日 未能即時獲釋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其後要求法庭可讓被告即時獲釋,指被告已被還柙及服刑9年,法官則指,須交由懲教署計算刑期。郭莎樂另為被告申請訟費獲批。
散庭後,郭莎樂到高院囚室見被告後表示被告未能即時獲釋,根據條例,被告仍需還柙多31日,但指被告「非常開心,他說獲得了新生活」,對事情告一段落感到高興,以及對有一個合適的結果(proper outcome)感欣慰。被問到被告之後的打算,郭莎樂指被告有他的計劃,亦希望重返正常生活,畢竟已還柙9年。
2015年裁謀殺罪成判囚終身 兩提上訴3次審訊終判誤殺
被告陳文深於2015年首次否認謀殺罪接受審訊,當年被裁定謀殺罪成,法庭依例判處他終身監禁,該案亦成為本港首宗「無屍、無招認、無法證」而入罪的謀殺案。
被告在第3次審訊時自辯稱,他於2006年到夜總會消遣時認識任職公關的秦嘉儀,即案中死者,兩年後的某天與對方發生性行為,自此二人發展婚外情,因遭妻子發現,被告決定向秦提出分手,惟對方以粗言辱罵他及其家人,被告供稱當時感到生氣,故按着死者的臉及口鼻,再按壓其喉嚨,其後才發現殺了秦,並棄掉屍體,當時並沒有意圖要殺害對方。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黃崇厚
被告:陳文深
控罪:謀殺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普通法》罪行)
案件編號:HCCC13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