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前官員之子涉假文件申來港及洗黑錢逾6400萬元罪成 判囚6年9個月 官指涉案資金來自被告父受賄款項 另涉充公令10.7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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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檢察院前「反瀆職侵權局局長」肖军涉受賄,以安排「湖北國潤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承接一項武漢政府的水泵工程,對方將逾470萬元賄款存入肖军兒子於渣打銀行的帳戶。肖军之子肖銳就在港被控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及4項「洗黑錢」罪,指他以虛假資產證明文件騙取香港居留權,以及洗黑錢逾6400萬元,肖銳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全部罪成,今(23日)被判監6年9個月。

暫委法官鍾偉強指,證據顯示本案其中一項控罪的資金來源,是被告父親接受之賄款,而其餘款項來歷不明,但證據不足以顯示被告得知任何資金來源,惟被告有實際處理涉案款項,角色並非傀儡。至於本案另涉的充公令,就押後至10月7日處理。

被告肖銳,早前被裁定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及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罪成。

官指沒有證據顯示涉案資金具合法來源

暫委法官鍾偉強今判刑前先總結案情,指被告於2013年通過「景鴻移民顧問有限公司」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以獲香港居留權,該計劃要求申請者過去兩年必須有港幣1,000萬元或以上資產,而被告申請計劃時,提供兩份來自建行武漢支行的文件,顯示於過往兩年都有1,000萬人民幣存款,但有關建行帳戶、存摺號碼及存款均不存在。

而在2014年,被告自其一個滙豐帳戶提取港幣1,000萬元,再向香港永明金融購買兩項基金,以滿足入境計劃,此1,000萬元為一項「洗黑錢」罪;而涉及被告父親的一項「洗黑錢」則指,被告於2016年1月12日、2月2日、2月3日,先後接收4筆來自一間上海公司的匯款,合共港幣4,720,067.07元,為被告父親、即時任武漢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肖军以其公職而獲取的賄款;另兩項「洗黑錢」罪則指,被告於2016及2017年,以渣打銀行帳戶及星展銀行帳戶,經地下錢莊收取港幣合共49,348,197.25元。

鍾官指,沒有證據顯示以上資金具合法來源,款項來歷不明,而一個合理的人若具有與被告相同知識,必然會相信款項受污染。

辯方求情指被告父母年紀不輕 被告獲釋後能否團聚亦成疑問望法庭考慮

背景資料顯示,被告現年37歲,1989年於武漢出生,為家中獨子,已婚並育有一名6歲女兒,妻女現居深圳。被告父親肖军為武漢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前局長,其母项锦蓉則於一國內醫院任文職,亦有從商,二人現於內地受查。

被告於15歲時到澳洲求學,後於新南威爾斯大學修讀視覺藝術,畢業後回中國,後於武漢管理一間激光焊接設備公司,月薪人民幣12,000元。

鍾官引述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指,被告3年前被捕,已錯過女兒成長,而被告將面對不短刑期,其父母年紀亦不輕,獲釋後能否團聚亦成疑問,望法庭納入考慮。蔡另就量刑指,本案控罪均有一定關聯性,應有部份同期執行。

官指被告行為正面衝擊及破壞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之目的及成效

鍾官量刑時先就「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指,香港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其中目的必然包含令資金流入香港,令香港經濟獲益,而被告行為正面衝擊此目的,破壞計劃成效,對香港經濟體系有深遠影響,屬嚴重欺詐行為,要處以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就「洗黑錢」罪,鍾官則引述案例,列舉前置罪行、被告角色、涉案金額及是否涉國際成份等量刑因素,強調若案件涉國際元素,需處以較重刑期,以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形象受損。

鍾官續指,本案在同類案件中屬簡單,犯案手段並不複雜,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涉案款項來自其父親的賄款,而其餘款項來歷不明。但另一方面,被告的角色並非傀儡,有實際處理款項,而有兩項控罪的款項均來自內地地下錢莊,涉跨境成份。

鍾官指,被告面對的控罪涉及不同罪行,理應分期執行,但為免總量刑過長,對被告不公,將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最終以7年作總量刑起點,因被告背景良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減刑後,最終判被告入獄6年9個月。

至於本案另涉充公令,被告將由另一資深大律師代表,將押後至10月7日處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鍾偉強
被告:肖銳
控罪: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件編號:DCCC4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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