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阮民安認煽動及洗黑錢逾71萬 判囚26個月 官批阮捏造人物道德綁架 行為較普通罪犯卑劣 煽動行為接近「情節嚴重」危害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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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阮民安涉在社交媒體咒罵法官、指水警殉職「值得慶祝」及「報應」,並訛稱以售賣曲奇為暴動案女被告籌款,從中得益逾71萬元,他早前承認洗黑錢及「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共兩罪,今被判囚26個月。法官練錦鴻在判詞指,被告與妻子不惜像「連續劇」般捏造人物道德綁架,雖被告自詡身處道德高地,然而其行為實際是經精心設計的自我宣傳和斂財手段,法官批評被告為一己私利、濫用他人同情心「自肥」,「趁火打劫不惜煽風點火」,比起為勢所逼而鋌而走險的普通罪犯更為卑劣。

法官特別提到,涉案帖文引起市民對司法的憎恨,甚至宣揚港獨,有將香港特區分裂出國家的意味,屬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案情接近「情節嚴重」,刑責及刑期亦應「等量齊觀」。

官批被告「不惜像製作連續劇一樣捏造人物」

甫開庭,被告阮民安(43歲)步出犯人欄,有旁聽人士向阮打招呼,又言「剪咗頭髮喎」、「靚仔咗青春咗」。

阮早前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涉款 718,788.27港元,控罪日期介乎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他另承認的「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則發生在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

法官練錦鴻宣讀刑期後,頒下判詞解釋判刑。練官在判詞中指,被告與其妻子張倚雯「不惜像製作連續劇一樣捏造人物」、撰寫情節、道德綁架他人同情、吸引旁人注目及捐款,被告雖自詡身處道德高地、著眼香港前途、支持同路人,但法官直言看清楚後,行為實際是經精心設計的自我宣傳和斂財手段,比一般為勢所逼或一時抵受不住物慾引誘下,選擇鋌而走險的普通罪犯更為卑劣。

涉案帖文口號式詛咒 無建設性批評或見解

練官在判詞中又批評被告為個人利益,不惜犧牲社會安寧,綜觀帖文內容,只見被告對新聞作出發洩式、口號式的詛咒及謾罵,大部分帖文的結尾都附帶宣傳黃店、其演唱會、以煽情的文字要求捐款,從無提出有建設性的批評、改善方案、政治見解或合理冷靜的討論,僅迎合、挑撥市民對政府及有責任維護社會秩序者的不滿和怨氣。

法官稱,經歷2019年下半年發生的社會事件洗鍊,社會的傷患尚待痊癒,不過仍有人不甘平淡,望亂勢持續,被告為一己私利,更濫用市民的同情心「自肥」,法官批評被告「趁火打劫不惜煽風點火」,罪責比普通的詐騙更重。

官指罪行屬危害國安 案情接近情節嚴重

練官特別提到,帖文挑起市民對政府及現行法制的輕蔑,以及引起市民對執法、司法、官員之憎恨,甚至宣揚港獨,目的顯然是令香港不能以現行方式繼續運作,有將香港特區分裂出國家的意味,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刑責及刑期亦應「等量齊觀」。

判詞提到在「伍巧怡案」(羊村案)已指出,《基本法》23條及《國安法》結合詮釋後,《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是危害國安的罪行,應採納國安法所訂立的嚴格保釋門檻。練官認為,基於同一邏輯,在《刑事罪行條例》所訂的刑期限制之內,本庭在量刑時亦應參考國安法條文及相關案例。就國安法第21條將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情節較輕」,相信有些不甘社會事件平息的人,會受到被告源源不絕的帖文煽動,因此本案的煽動罪案情接近「嚴重」。

官指各方對被告的美言與其行為不符

至於洗黑錢罪,本案涉款逾71.8萬元,相比起同類案件,並非極大的數目,然而該筆款項是透過高姿態詐騙、勒索他人的同情心所得來,加上被告是詐騙行動的主謀,不能單純以所涉款目來衡量其刑責。

就兩罪而言,法官分別判處21個月監禁,由於兩罪有重疊之處,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刑期為39個月。

減刑方面,判詞指被告的「歌迷」及親友等均對他美言有加,其岳母更指被告已深明「取諸社會、用諸社會、國必有家、家中有國的道理」,然而法官直指此等美言與被告行為不符,他利用其知名度煽動社會不滿及支持港獨,更從中漁利,法庭實在看不見他如何明白上述道理,除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外,沒有其他扣減,判處被告監禁26個月。

控方另申請充公令,充公被告銀行帳戶內尚餘約37.6萬元犯罪得益,獲法官批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練錦鴻
被告:阮民安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案件編號:DCCC424/2022

法律代表
控方: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
辯方:大律師黃學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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