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歌唱導師林俊一涉非禮11名男子,被控17項非禮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區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早前裁定涉及7名事主的9項非禮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案件今(26日)在區院判刑。鍾官先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教授超過500名學生,桃李滿門」,又透露被告如今成為基督徒,會改過自新,不過指本案發生基於被告身為男性,與其他男性的身體接觸界線很模糊,被告亦計劃與女友結婚。
鍾官判刑時批評,被告破壞誠信,利用導師身分犯案,罔顧他人感受,滿足個人慾望,對於非同性及雙性傾向的損害尤其重大,行為卑鄙。而且,鍾官認為背景報告反映被告至今毫無悔意,自稱因與男性身體界線模糊才犯案,更稱事主陷害他,直言不太明白辯方指被告改過自新的基礎,最終將被告判囚43個月。被告早前已還押26個月,其擔保被取消,須繼續服刑。
被告林俊一(現39歲)被控17項非禮及3項普通襲擊罪,涉及11名男事主,案發年齡介乎15至34歲,當中10人為被告的歌唱班或形象班學生,案發日期為2018至2023年。餘下一名事主I則是邀約被告接受專訪的17歲學生,事發於2008年。
鍾官於案件審訊間,裁定其中一項非禮罪(控罪11)表證不成立,就其餘19罪,鍾官於2025年12月11日裁定9項非禮、2項普通襲擊罪成,涉及7名事主,分別為A、B、C、D、F、J、X,其餘7項非禮罪、1項普通襲擊罪則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音樂界別獲獎無數 教授逾500學生「桃李滿門」
鍾官今處理判刑,先引述辯方的求情陳詞,指被告在2023年月入為3至4萬元,如今則從事倉務員、侍應等兼職,月入7000元;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在音樂界別獲獎無數,曾擔任導師、評判等,更「教授超過500名學生,桃李滿門」;是次案件受傳媒廣泛報道,被告已身敗名裂,沒有任何機會重返音樂界別。
陳詞又指,被告如今發奮圖強,進修神學,成為基督徒,會改過自身,以及承諾日後守法。而被告認為案發是基於他身為男性,與其他男性的身體接觸界線很模糊。陳詞又透露,被告現時計劃與女友結婚。辯方並呈上11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的女性學生、僱主等撰寫,另呈上香港基督教更新會頒發的證書等。
案發時間達5年被告非一時衝動犯案 官指背景報告反映被告「至今仍毫無悔意」
鍾官判刑指,雖然被告的行為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但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破壞誠信,利用其身份,以協助增進技巧為由侵犯事主,罔顧他人感受,滿足個人慾望,其行為對於非同性及雙性傾向事主損害尤其重大,直斥其行為卑鄙。
鍾官續指,案發時間達5年,涉及7名受害人,可見被告並非一時衝動犯案,加上背景報告反映被告「至今仍毫無悔意」,自稱自己身為男性,與男性的身體界線模糊,否認有犯罪意圖及接觸事主性器官,更指事主捏造事實陷害自己。
鍾官遂指,不太明白辯方指被告改過自新等的基礎。辯方早前則向官澄清被告並非有悔意,而是明白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負面情況」,所以其重犯機會甚低。
鍾官之後逐一陳述事主的情況,以及每項控罪的刑期。
| 事主(代號) | 相關控罪及指控 | 事主創傷報告 | 刑期 |
|---|---|---|---|
| X(案發15歲) | 控罪1 ➤強行脫下內外褲,手握陰莖郁動 | 案件沒有嚴重損害事主的社交,但事主會保留對他人的信任及親近,正克服不安經歷,沒有心理疾病 | 30個月 |
| 控罪2 ➤隔着褲摸陰莖 | 24個月 | ||
| A(案發21歲) | 控罪3 ➤接觸陰囊及摸腹股溝 | 案件對被告沒造成重大及持久性影響,沒有影響其人際及親密關係,毋需跟進治療 | 9個月 |
| B(案發25歲) | 控罪4 ➤以協助歌唱技巧為由按摩,期間揸陰囊及陰莖 | 事主有創傷壓力症候群,出現閃回,嘗試壓抑記憶但不果,影響其工作能力及建立親密關係的能力,建議接受心理治療 | 15個月 |
| C(案發27歲) | 控罪5 ➤以「音頻治療」為由摸陰莖及扳開包皮 | 事主的日常及人際沒受干預,沒有心理疾病 | 18個月 |
| D(案發22歲) | 控罪7* ➤吻臉 | / | 1個月 |
| F(案發22歲) | 控罪9* ➤吻臉 | 事主有創傷壓力症候群,建議接受心理治療 | 2個月 |
| 控罪10 ➤觸碰、摸、掂及捽下體 | 18個月 | ||
| J(案發29歲) | 控罪18及19 ➤按摩期間伸手入內褲捽陰囊 | 事主有創傷壓力症候群,高度建議事主接受心理治療 | 12個月 |
| 控罪19 ➤按摩期間伸手入內褲捽陰囊 | 12個月 | ||
| 控罪20 ➤拉下內褲捽陰囊、按摩時數次碰J陰莖 | 15個月 |
*備註:除控罪7、9為普通襲擊罪外,其餘均為非禮罪
專家認為被告交代案件有所保留未能評論重犯機會 部份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曾在非禮事主X時對他說:「若然想做明星,如此被非禮先至會紅」、「咁樣做好正常」等,鍾官特別指出,涉及X的控罪最為嚴重,因X當時仍未成年,而被告已屆37歲,較事主年長二十多歲,卻以虛假的理由性侵X,X在控罪2發生後認為不妥,告知其結他老師,結他老師繼而轉介社工跟進,最後X在社工陪同下報案,才揭發事件。鍾官另指,專家認為被告交代案件時有所保留,未能評論其重犯機會。
鍾官最後指,牽涉不同事主的控罪應分期執行,但基於總刑期原則,僅將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另就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等減刑2個月,最後判處被告43個月監禁,認為足以反映其總體刑責。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鍾偉強
被告:林俊一
控罪:猥褻侵犯另一人、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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