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管局前首席高級經理涉收賄逾300萬元 助填海砂供應商獲分判合約 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洗黑錢罪候判 妻原涉洗黑錢罪獲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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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管局前首席高級經理涉2017至2021年間,收取填海砂供應商逾300萬元的賄款,助供應商取得機場「三跑」兩項目總承建商的分判合約,並涉共約564萬元現金分數十次存入自己及與妻子聯名的銀行帳戶。他今(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2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6項洗黑錢罪,押後待同案其他被告案件審結後才作判刑;其妻子原被控洗黑錢罪則獲撤控。

被告李永輝今承認2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以及6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他承認上述8罪,另有一項洗黑錢罪則留法庭存檔。控方另撤回對李的妻子陳珏丹的洗黑錢控罪,陳無罪獲釋。

案發期間被告負責管理「三跑」項目下多個合約工程

被告李永輝於2017年1月9日加入機管局,任職岩土工程高級項目工程師,2019年1月晉升為建築工程高級經理,及後於2022年5月1日進一步獲擢升為基建工程首席高級經理。被告於2020年8月17日被捕,兩日後遭解僱。

案發期間被告負責管理「三跑」項目下多個合約工程,包括主要填海工程3206號合約和三跑客運大樓地基及底層結構工程3405號合約。他有權向總承建商推薦分判商,而他就分判商提出的建議,通常都會獲接納。

合約3206的承建商為「振華工程—中國交通建設—中交疏浚聯營」;合約3405承建商則為「中國路橋工程—法國地基建築—LT Sambo聯營」。

被告與同謀人士等人合作並平均攤分項目所得利潤

本案第3被告李啟安及第4被告廖偉倫,分別為卡樂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及項目經理;卡樂工程為合約3206承建商,供應填海及建築用砂和機械設備。第6被告黃斌漢原為駿豐工程其中一名董事和股東,2020年12月將股份全數售予一間離岸公司,但仍負責駿豐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第5被告王清梧則為駿豐的員工。

被告李永輝的承認案情指,有同謀人士(屬卡樂工程)在2018年初,分別告訴卡樂工程的經理,指李永輝及3206承建商的蒙嘉輝及鄺德添及另一人共4人,曾協助卡樂獲判3206的工程項目,他會與該4人合作,並平均攤分項目所得利潤。

工程合約因本案曝光 在未正式簽約前遭終止

卡樂工程則於同年4月獲判該工程項目,並於2018年8月13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間,獲3206承建商先後11次支付83,286,934.82元。在工程款項扣除開支後平均分5份,該同謀人士、被告李永輝、蒙、鄺及另一人各有權獲逾200萬元。

據卡樂工程一經理供稱,該同謀人士經常告訴其他承建商,他與被告李永輝及另一人相熟,致使各承建商向卡樂工程索取報價。卡樂工程的會計經理供稱,該同謀人士指示付款予被告李永輝,並於2019年2至8月期間,3次匯款共180萬元予李的妻子陳珏丹及李的父親李清塵。

被告李永輝又曾推薦卡樂工程予合約3405承建商及中國路橋的代表,又多次查詢委聘卡樂工程作為分判商的進度。卡樂工程其後獲聘為3405的分判商,合約總值28,411,488元,惟因本案曝光而在未正式簽約前遭終止。

同謀人士獲利潤後 在用饍時或被告家附近將款項交給被告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加入機管局時認識該同謀人士,該人屬卡樂工程,對方主動提供「開心錢」,希望讓3206承建商知道他與被告相熟,藉此令卡樂工程獲總承建商優待,取得更多「三跑」項目工程。

被告於2018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共接受該同謀人士共約250萬元的現金。每當該同謀人士認為已獲取利潤時,他便會在被告用饍時或被告家附近將款項交給被告,被告先後5至6次接受5至50萬元款項;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曾分別在兩間餐廳收取啡色信封,被告的住所中亦被搜出有第3被告、卡樂工程唯一董事兼股東李啟安的DNA。

6項洗黑錢罪涉把564萬賄款分數十次存入多個銀行戶口

就另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案情指,於2019年6月30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間,3206承建商曾向駿豐工程發出17張訂單,以向三跑項目供應砂或其他填海物料,該些訂單涉142,677,000元。

在約於2020年10月一個會議上,兩名同謀人士告訴駿豐工程投資者鄒明錕,指駿豐工程須就售予3206承建商的每立方米的砂,支付港幣1元予被告,而直至當時已支付70萬元予被告;被告亦接受兩名同謀人士提供約80萬元,作為曾協助駿豐工程向3206承建商取得供應砂或其他填海物料的訂單,以及協助駿豐工程向3206承建商收取款項的報酬。被告警誡下承認,同謀人士曾於2019和2020年先後3次,向他提供共約80萬元現金。

就其餘6項洗黑錢罪,案情則指被告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間,將共564萬元的現金,分數十次存入其多個個人銀行戶口及與妻子的聯名戶口;另涉在被告家中搜出的15,990元,驗出有第3被告DNA的鈔票。被告警誡下承認曾將大部份賄款逾300萬元交給妻子存入帳戶。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葉佐文
被告:李永輝、陳珏丹
控罪: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件編號:DCCC582、584、58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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