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16歲女生涉深水埗警署外暴動罪成提上訴被拒 上訴方望法庭代入未成年心態 官回應:「即係膽子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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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16歲女生涉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一帶參與暴動罪成,被判入教導所。她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今(16日)開庭審理。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聽畢陳詞後,即時拒批上訴申請,將在3個月內會頒下裁決理由。

潘官在庭上質疑上訴人不知道現場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又反問「嘈到咁都聽唔到?」大律師黃宇逸代表上訴人陳詞指,上訴人當時只得16歲,未必在短時間內知道現場發生甚麼事;潘官隨即回應:「夜晚黑16歲,專程搭車去深水埗,喺沸沸揚揚嘅嘅地方」,質疑上訴人當時懂到便利店買飲料,卻未意識到當時現場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直言被告應在審訊時作供「出嚟講囉」。

黃宇逸則希望法庭能代入上訴人當時16歲的心態,潘官隨即稱:「即係膽子好大」;黃則回應:「係心智未成熟」。潘官再指,現場四通八達可以周處移動,質疑會否破壞行為已出現數分鐘,上訴人會不知情,卻有身上被搜出示威者的裝備,再反問:「咁點解唔可以作出唯一推論?」

上訴人馬紫姸(20歲)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教導所。

官直言被告應在審訊時作供「出嚟講囉」

大律師黃宇逸代表上訴人陳詞指,上訴人在「掟磚事件」後2分鐘才首次出現在案發現場,當時集結人數已經回落,上訴人當時只是在便利店購買飲料後步出街上。「掟磚事件」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發生,而上訴人身處的位置與之相距80至100米。不過,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質疑,欽州街是大直路,上訴人不會望不到「掟磚事件」,又反問「嘈到咁都聽唔到?」

黃宇逸續指,上訴人當時只得16歲,未必在短時間內知道現場發生甚麼事,但潘官隨即指,上訴人「夜晚黑16歲,專程搭車去深水埗,喺沸沸揚揚嘅嘅地方」,姑勿論當時「掟磚事件」發生了沒有,質疑上訴人懂得買飲料,卻又未意識到當時現場已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直言被告應該在審訊時作供「出嚟講囉」。

官指衝突可「一觸即發」 上訴方指「稍瞬即逝」 官再回應「係如箭在弦」

黃宇逸則希望,法庭能代入16歲的心態,潘官隨即稱:「即係膽子好大」,黃則回應:「係心智未成熟」。潘官再指,現場四通八達可以周處移動,質疑會否破壞行為已出現數分鐘,上訴人會不知情,卻有身上被搜出示威者的裝備,再反問:「咁點解唔可以作出唯一推論?」

潘官又指,當時已出現實際暴力行為,衝突隨時可以「一觸即發」,黃宇逸隨即稱「係稍瞬即逝」,潘官再回應「係如箭在弦」。黃就強調,當時僅出現9秒的暴力行為(意指「掟磚事件」)。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在場時仍有示威者集結叫囂、敲打鐵欄等,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的行為……此時潘官打斷並指出,很多案件都沒有直接證據,而是倚靠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黃宇逸作回應陳詞時就指,原審沒有妥善處理辯方的立場,沒有提供拒絕接納對辯方有利說法的理由。

潘官聽畢雙方陳詞後,不認為上訴方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即時拒絕批出上訴申請,並指會於3個月內頒下裁決理由書。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潘敏琦
上訴人:馬紫姸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CACC14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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