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21日港鐵元朗站發生襲擊事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與另外6名男子參與暴動,辯方今(20日)在區域法院續作結案陳詞,辯方力陳各被告案發時的行為,均真誠地出於自衛、保護他人和防止罪案,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其中射水可形成阻擋,分隔雙方,不屬「非法武力」;有被告擲物是為阻止白衣人施襲,防止罪案,有人則以招手來阻止「來勢洶洶嘅白衣人得寸進尺」。辯方重申,法庭不能將白衣人挑起事端抽起,須考慮各被告當時的處境,不能事後孔明。
各方均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裁決,除林卓廷外,其餘6人續准保釋外出。【林卓廷等涉721暴動案報道結集】
本案7名被告為林卓廷(43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
射水為阻隔雙方 不屬非法武力
林卓廷一方昨完成陳詞,今由其餘6名被告的法律代表先後陳詞,均指各被告在案發時的行為出於「合法自衛」、「保護他人」和「防止罪案」,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其中代表楊朗的大律師曾敏怡表示,案發當晚10時41分有女子在元朗站遇襲「出現第一滴血」,亦是事件的開端,直至白衣人於晚上11時左右衝入閘,短短20分鐘已發生許多事情,在楊持消防喉射水之前,白衣人從無停止或減弱攻擊,曾直言「將心比己,企喺大堂裏面,任何一個人都會覺得自己需要保護,甚至可能需保護周圍嘅人、防止他人繼續犯法犯事」,故此楊才會射水。曾又舉例指「有啲動物打交,都會倒桶水」,法官陳廣池聞言即指「我哋講緊人喎,人同動物喺戰場上未必差得太遠,但我哋係文明社會吖嘛」,着她不要以動物比喻。
曾續指,射水可形成阻擋,「可能減慢或減低對方攻擊力、攻擊速度」,細看片段便會發現,楊起初是向地下射水,其後他看到一對男女受襲,才改為有目標地射水,直至水喉停水,雙方「冇咗分隔」,白衣人便一下子衝入狂追猛打。曾重申,連日來審訊各方在庭上抽絲剝繭,事後孔明,但請法庭考慮楊當時面對的一切,不能將射水前發生的事「斬件」。曾最後強調,當晚楊的態度「點到即止」,包括在林卓廷到場後,嘗試叫人「圍住先」,他不獲理會後已無堅持。
代表陳永晞的資深大律師的潘熙陳詞指,陳開始持喉之前一直低頭看手機,無太過關注眼前情況,可謂置身事外,直至他聽到女子尖叫聲,再見到一名粉衫男子以籐條追打黃色反光背心女子(即時任《立場》記者何桂藍),繼而再聽到有人大叫「大肚婆都打」及見到有人倒地,此時他身後有水噴出,他才發現後方有人手持消防喉射水,陳當下相信是有效驅趕白衣人的方法,故持喉射水約20秒,由於已成功分隔兩方,達到目的,故停止射水。
潘表示,陳在作供時形容水力不強且分散,亦無法射至太遠,潘認為即使法庭認為射水屬武力,只要有可能是合法自衛、保護他人或防止罪案,「所使用武力就唔構成非法武力」。如法庭接納陳當時真誠相信有必要自衛、保護他人和防止罪案,即使是錯誤相信,但只要所用的是「合理武力」,就不是破壞社會安寧。
白衣人持棍與木刀 類似施襲前所未見
代表庾家豪的大律師李百秋指,若然庾有意入元朗生事,「絕無可能一點保護裝備都冇」,他當晚到元朗只為拍拖,純屬無辜途人。反而白衣人有備而來,「本案涉及一班以黑社會方式行事嘅人士」,他們手持可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長棍和木刀,又言這種在公共設施對無辜市民的恐嚇和襲擊,在2019年7月之前「前所未見」。
李又指,本案於短時間發生,不能如各人可以在法庭上多角度檢視事件,須即時作出反應,當晚庾在6分鐘內曾4度向白衣人招手,每一次都是白衣人先作激烈行為,如向閘內人士招手、敲打閘機和玻璃圍欄、打開閘口作勢進入付費區等,庾只是阻止「來勢洶洶嘅白衣人得寸進尺」,不應被視為挑釁,又反問:「試問喺呢個無法無天環境下,手無寸鐵,有冇更好嘅應對方法?」
至於後來庾將水樽掟向付費區,讓遇襲男子離開,防止罪案發生,屬恰當武力,若然將「白衣人挑起事端」一事抽離本案,對庾是非常不公道。
擲物無掟中任何人 為分散白衣人注意
代表鄺浩林的大律師周慶澎在陳詞中反駁控方指,不論鄺舉中指還是舉食指,均屬挑釁的說法,質疑道:「如果我用食指指緊我相機,影緊點會係挑釁行為呢?你犯緊法,我影你。」周指,控方又批評鄺只聽他人片面之詞,便認定月台已無列車,繼續留在付費區,周重申事後孔明固然可以批評,但鄺是基於當時的認知,繼續作出個人決定,直至有女記者及孕婦遇襲,鄺曾雙手按着閘機,不過不夠力跳起,亦目睹早前有人遇襲,故未有出去救人,但證明了鄺想保護他人,而且按閘機完全不構成挑釁。至於鄺4次擲物,均是阻止白衣人,而實際上他亦無掟中任何人,僅掟向閘機和地下。
代表尹仲明的大律師黎建華在陳詞時提到,在7名被告當中,尹是最早到場的人,他起初目睹女子受襲,其後施襲者逃離現場,數分鐘後,已演變為閘外者包圍閘內人士,當尹目睹有男子在閘外遭白衣人追打,他第一反應就是分散白衣人注意力,剛好看見地上的物件,就擲向施襲者方向,當他發現此舉無效,已返回大堂中間等候救護員和警方,他絕非與任何人對峙和起衝突。
至於控方指控尹目睹有人持喉射水時,仍身在旁邊支持,黎指當開始有人射水,對尹而言是突如其來,尹期間沒有向白衣人擲物和指罵,一分鐘內已離開該處。黎重申,尹在暴動發生的20分鐘內「長期都係獨立」,沒有與同案被告溝通和對話,行為亦無一致性,他更加沒有身處前線。至於控方質疑尹若要報警,大可前往警署或致電999,黎直指控方從無在盤問中向尹指出說法,只是陳詞階段的「偏頗批評」。
招手極其量為情緒宣洩 沒破壞社會安寧
代表葉鑫昇的大律師鄭凱霖則指,葉當晚參與朋友的求婚派對後返回元朗住所,由大堂至出閘過程中觀察到白衣人「明目張膽、目無法紀喺港鐵範圍揸武器聚集,喊打喊殺」,他見義勇為,決定重新入閘加以阻止,不足1分鐘,白衣人已越過欄杆開始打人,葉身處現場6分鐘內,他真誠相信有必要使用武力自衛、保護他人和防止罪案,亦屬合情合理。
鄭又指,葉所用武力比起白衣人低,且每一次都是有原因地阻嚇或制止,而非無緣無故攻擊,所用的亦是合法武力,包括當白衣人拾起木棍作勢衝入閘,他為阻嚇而掟出一個膠樽,至於招手和指罵等亦為阻止,極其量只是情緒宣洩,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至於控方質疑葉聲稱留在現場做證人,卻無持機拍攝,鄭反駁指控方從無在盤問中提及這點,況且本案市民證人A女士「都係冇用手機拍攝,一樣可以做證人」,有關質疑並不公道。
各方已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下午裁決。【林卓廷等涉721暴動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陳廣池
被告:林卓廷、庾家豪、陳永晞、葉鑫昇、鄺浩林、尹仲明、楊朗
控罪:暴動罪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程慧明、高級檢控官岑穎欣
辯方:大律師黃錦娟(林卓廷)、大律師李百秋(庾家豪)、資深大律師潘熙(陳永晞)、大律師鄭凱霖(葉鑫昇)、大律師周慶澎(鄺浩林)、大律師黎建華(尹仲明)、大律師曾敏怡(楊朗)
案件編號:DCCC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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