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國泰地勤受賄 助偷渡集團安排內地客登機往海外 棄保潛逃逾15年後被捕 認4項串謀接受利益罪囚20個月 另需向國泰賠償

分享文章

一名男子涉於2008至2009年任職國泰地勤時,收取逾15,000元賄款,協助兩個偷渡集團安排內地旅客登機至海外,男子棄保潛逃逾15年後,去年回港被捕,被控4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同案其他4名被告已於2011年被判囚14至20月。被告今(29日)於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囚20個月,他另需向國泰賠償18,000元。

案情指,被告承認收取金錢,協助兩個偷渡集團安排的內地旅客登機,及向對方提供相關保安資料,並在他不當值時,安排另外兩名同事作出同樣協助。

被告徐英傑(45歲),承認4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

先後涉兩犯罪集團 被告非當值時安排同事協助並分拆賄款

案情指,被告同事譚慧敏於2008年9月及12月,向被告介紹張振華及陳建雄,張及陳為涉嫌協助內地旅客非法前往海外的犯罪集團成員。集團會在旅客到登機櫃枱前,向被告提供資料,被告則會先行閱覽其航班及保安資料,以確保該些旅客順利登機。旅客登機後,被告會向集團報告,並提及任何有關的保安資料。被告每次收取1,000至2,000港幣報酬。2008年12月,被告不再協助該集團。

另外3項控罪涉另一集團,被告於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間,為男子周國強及其犯罪集團提供同樣協助。被告就此接受共15,000港幣及1,800人民幣報酬。被告亦有安排另外兩名同事,即早前案件的被告吳家華及譚慧敏為周作同樣協助,吳及譚分別透過被告收取港幣15,000元及16,000元。

廉署於2009年8月13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指,周為旅行社「New Way Travel (Hong Kong) Limited」的中介,又指他不當值時,會安排同事吳家華及譚慧敏為周提供協助,並與二人分拆賄款。被告其後獲廉署保釋,他及後棄保潛逃,至2025年7月21日在文錦渡口岸回港時被捕。

官指被告於16年後才認罪 不應與同案其他被告享同樣減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去年自行投案,2009年在警誡下亦全盤承認犯案。本案觸法之處僅為被告收取金錢,而非他讓旅客登機。辯方另指,被告潛逃時未被正式落案起訴,因此應獲全部3分之1的認罪扣減,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亦同意,惟暫委法官祁士偉判刑時指,被告於16年後才認罪,不應與同案其他認罪被告享有同樣刑期扣減。

祁官最終指,被告收取的利益即使在案發時亦不算多,案件亦不涉大型貪污及虛假旅行文件,不涉特別加刑因素,被告亦有悔意。祁官又指,採納法官李素蘭在另案為其餘被告判刑時的24個月量刑起點,被告可獲4分1認罪刑期扣減至18個月。首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第4控罪當中的兩個月則分期執行,總刑期20個月。祁官另下令被告向國泰賠償18,000元,須於獲釋後6個月內分期支付。

案發於2008至2009年間 被告棄保潛逃至去年中於文錦渡口岸回港時被捕

控罪指,徐英傑作為代理人,即受僱於國泰航空的機場顧客服務主任,於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8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周國強、楊小忠、吳家華、譚慧敏、張振華、陳建雄等人串謀,使徐英傑、吳家華、譚慧敏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利益,即形式為多筆金錢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確保周國強、張振華等人安排的旅客成功辦理預辦登機手續,及/或通知周國強等人旅客的登機情況,及/或國泰航空電腦系統取得相關保安資料的報酬。

法院: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祁士偉
被告:徐英傑
控罪: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
案件編號:DCCC1703/2025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