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伊利沙伯醫院耳鼻喉科副顧問醫生李志良,於2015至2020年間,向未有求診的家人處方藥物,又向兩名病人處方過量藥物後,要求病人退回,並收集有關藥物交給同事、帶回家中或轉贈他人使用。李早前否認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及2項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經審訊後,今(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有精神狀況」,在知道錯誤後立刻停止並辭職,希望法庭判刑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法官林偉權指,關心被告有否濫藥,會另索取驗尿報告;另指控罪嚴重,但判刑並非「鐵板一塊」,不想令一個人「萬劫不復」,「唔想令一個專業人士嘅前途受到太大Setback(挫折)」,下令為被告索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驗尿報告,並押後案件至5月15日聽取有關報告及進一步求情。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李志良(47歲),被控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及2項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
家人及家傭160次求診記錄 當中有不在港證據
林官指,首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被告作為伊院醫生,作出不真實安排,虛構其家人及家傭求診,並開出兩種受管制藥物,即咳藥水Actifed Compound Linctus(ActCo)及精神活性藥物鹽酸哌醋甲酯(MTD)。林官指,其家人及家傭合共有160次求診紀錄,而證據指出,當中其父親有2次不在港,而其妻子亦有1次不在港,明顯未有到伊院由被告診症。
林官分析指,有證據顯示,有例外情況,即醫生未必看見病人,亦可為其處方藥物,病人有否應診,並不是此控罪的關鍵所在,控罪不是研究被告對親人及傭人的求診是否處理馬虎,而是在於被告是否虛構求診,開出藥物。
林官指,不需要證明被告每次應診都是虛構,只需要證明被告曾虛構應診,此控罪便可成立。林官續引述被告一名家傭作供,指她雖然曾到醫院取藥,但她身體無恙,是應被告要求取藥。被告招認以父、母、太太、弟弟、大兒子X及家傭的名義取得咳藥水,但他們沒有真的求診;招認指,他曾為其二子Y開出MTD,給有過度活躍症的大兒子X及三子Z使用,但Y沒有精神問題。林官裁定,被告行為是藉虛假安排取得藥物。
開超量咳藥水給2病人 再要求交還被告自行處置
林官續指,第二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的重點,是被告是否曾向兩名病人開出超量的咳藥水ActCo,再要求病人交回。林官指,兩名病人均供稱,被告托他們取得藥物;而護士亦供稱,曾目擊病人交還藥物予被告,被告將藥物放在電腦後方,護士曾拍下藥物照片。林官認為病人及護士沒有理由誣捏被告,被告亦有招認指,他「搭單」為兩名病人開藥,再要求二人交還給他,有關藥物部分交予同事,部分拿回家中「看門口」作「平安藥」,並有轉交他人使用。林官裁定,此亦屬虛假安排。
辯方曾指,被告人「習慣說『係』」,會隨便同意他人所說。林官對此指,錄影會面顯示,被告並非「什麼都承認」,被告曾否認濫藥,指只是「用多咗」,又稱行為只是出於不知道後果嚴重,並在廉署調查人員問到他是否虛假地以X的名義開出咳藥水時,回答指:「虛假就唔係,應該唔會好多次啫,都係5、6次」。
辯稱案發時或因精神健康狀況 不知行為犯法
被告人亦於口供中辯解指,不知道自身行為嚴重。辯方對此指,被告人當時或因精神健康情況,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犯法,即使被告人有作出控方所指的開藥行為,亦不是故意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辯方亦引述終院案例指,被告人需要知道自己所作的行為為非法(unlawful)或有犯法風險,才構成故意(wilful)。
林官指,被告人不可能不知道他要遵守涉及大原則的規範,屢次藉不真實安排取得醫管局不少藥物,虛假性質顯而易見,不需要有精密頭腦才懂得,合理的人會覺得其作為是不誠實。
辯方亦指,案發時醫院有「一種文化」,是員工做法寬鬆,而醫管局管理層並無重視或禁止。林官拒接納有關說法,指有人作出相關行為,而其他人漠視不理,不代表不良做法可被視為受接納的「文化」。「文化」應該是人所認同的,而非「一小撮人」的「自以為是」或「自以為可」。
林官指,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毋須裁決。
案發後與醫生妻離婚 月付6萬元贍養前妻及4子
辯方求情指,被告1999年自中大醫學院畢業後,加入醫管局工作22年至2021年,案發後辭職。被告曾向479名病人處方ActCo,無一病人向他或醫管局投訴。辯方續指,被告的妻子同是醫管局醫生,於2005年結婚,兩人育有4名兒子,惟其妻因本案「蒙受好多壓力」,於審訊後與被告離婚,惟二人仍與家庭居於同一單位,單位的按揭貸款為每月43,000元,法庭亦判處被告須每個月向前妻及兒子付60,000元贍養費,被告另需每個月負擔家庭開支。
辯方另透露,被告近年因另一案件,入住青山醫院一段時間,亦因此開始向精神科醫生求診。被告行為不當,但他犯案時「有精神狀況」,知道行為錯誤後立刻停止並辭職,目前在「出面嘅醫療網絡」上班,月入約15萬元,已無重犯機會,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林官指,關心被告有否濫藥,希望另索取驗尿報告,另指,控罪嚴重,但判刑並非「鐵板一塊」,不希望影響被告更生或其家庭福祉,現階段不會作出承諾,但會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林官稱,不想令一個人「萬劫不復」,指被告努力多年,「唔想令一個專業人士,或者任何一個人」的前途受到太大挫折(setback)。林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驗尿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案件至5月15日聽取報告及進一步求情。
涉案咳藥水逾千瓶 鹽酸哌醋甲酯片劑371片
首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被告身為公職人員,即醫院管理局轄下伊利沙伯醫院副顧問醫生,於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執行其公職過程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致使其父、母、妻子、弟弟、兩名兒子及兩名外傭看來預約診症,並給8人開出受管制藥物Actifed Compound Linctus(ActCo),又給當中兩名兒子開出受管制藥物鹽酸哌醋甲酯(MTD),但他們均沒有就診或求診。另安排醫院職員向被告或該些病人配發上述兩種藥物,並保留該些藥物作個人保存或處置。
其交替控罪指,被告於同一時段,偷竊約949瓶ActCo(每瓶120毫升)及約371片鹽酸哌醋甲酯片劑(每片10毫克),而該等藥物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醫院管理局的財產。
次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則指,被告身為公職人員,即醫院管理局轄下伊利沙伯醫院副顧問醫生,於2016年4月至2020年8月執行其公職過程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在包括兩名病人在內的伊院病人向他求診後,開出過量ActCo,要求或安排病人退還過量ActCo,並保留過量ActCo作個人保存或處置。
其交替控罪指,被告於同一時段,偷竊約78瓶ActCo(每瓶120毫升),而該等藥物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醫院管理局的財產。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林偉權法官
被告:李志良
控罪: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案件編號:DCCC11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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