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第二案,其中4名被告的辯方案情,均指曾遭警方「打嚇氹」,非自願下作出警誡招認,所有警員在庭上均否認指控。當中獲裁定無罪的第3被告吳子樂,其辯方案情指他曾被警員沈鴻源帶至宏創方5樓殘廁,沈鴻源以其女友安危作威脅,誘使他轉為污點證人,「懟死」同案兩人,其間沈鴻源6度將吳子樂的頭「㩒入去馬桶同沖水」。
辯方盤問沈鴻源時欲引用5年前一宗襲警案,沈在該案中出庭作證,而該案被告最終獲裁無罪,遭控方反對。法官陳仲衡認為,原審裁判官無裁定沈鴻源說謊或有不當行為,僅因其證供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無法接納他是誠實可靠證人,裁定辯方盤問時不得向沈鴻源提及該案。
至於另外3人,辯方指首被告何卓為曾在警署內被警員「笠」頭套拳打上半身、腳踩下體、按頭致眼眉撞向枱角,迫他交出手機密碼;警員在旺角後巷拘捕次被告李嘉濱時,曾「叉」其頸及拳打腹部;有警員入屋拘捕第4被告張家俊後「大力猛踩」其左腳後膝關節,戴上戰術手套的警長再向其胸口揮拳。控方結案陳詞時引用醫療報告及各人在錄影會面中的矛盾之處,反駁辯方指稱「警暴」的說法。【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許,吳子樂及其女友張琸淇在大角咀宏創方503室被刑事情報科人員控制,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沈鴻源到場接手吳子樂,將他拘捕。
辯方指警員帶吳子樂往殘廁 6度按吳頭進馬桶沖廁要脅做污點證人
據沈的證供,他於503室內的一張長枱上,為吳錄取3份警誡供詞,吳承認負責搬運明愛醫院爆炸案的未處理材料;在羅湖站爆炸案中運送原材料及半製成品,再放置在附近公園廁所。證物警員周國豪則指,錄取警誡口供期間,他趁沈「寫嘢」時,要求吳見證搜查503室的證物。另外,沈指自己於3月8日凌晨3時許,帶吳至宏創方5樓殘廁,讓爆炸品處理課同僚進入503室,之後一度帶吳返回503室試鎖匙,再將他帶返殘廁,至早上6時半才離開宏創方。
辯方盤問沈時指出,沈進入503室後曾警誡吳,但吳無回應,之後有警員將張琸淇帶走,吳即大叫:「阿Sir,係唔係我同你合作就放過我女朋友?」沈指「呢度唔方便講嘢」,帶吳前往殘廁,將吳的手銬扣在扶手,要求吳跪下,面向馬桶。
辯方稱,沈提及「石棺藏屍案」的「小草」曾轉做污點證人並「甩身」,再向吳指:「幫我懟死『五飛』(被指稱是何卓為)同張家俊就得,咁我就幫你轉做污點證人。」期間吳否認自己是TG用戶「夠鐘改名」,並要求致電確認女友安全,否則不會在警員記事冊寫上招認;沈當時亦就招認內容抽問吳,當吳記錯何卓為及張家俊用過的網名等,便遭沈按頭進馬桶沖廁共6次。沈帶吳離開殘廁前,要求吳「抹一抹個頭」,又言「唔好滴濕本嘢,整濕你就大X鑊」,沈一概否認上述所指。
為吳子樂錄證供警員曾報稱遭被告襲擊 涉案被告被捕後則滿臉傷痕鼻骨骨折
盤問途中,辯方欲引用一宗襲警案的裁決(KTCC1504/2019),遭控方反對,雙方在陪審團避席下陳詞。翻查報道,該案被告涉2019年8月4日在黃大仙警署警車內襲擊沈,沈表示被告在車上以頭撞他,令其頭部受傷,另左手無名指扭傷。此外,被告於被捕後滿臉傷痕,且鼻骨骨折,經審訊後,被告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就辯方可否引用該案盤問,法官陳仲衡作出裁定,並引述原審裁判官鍾明新的裁決,指沈同意被告曾經流鼻血,但從無提及被告的頭或臉多次撞到硬物,裁判官認為,假如被告曾撞到硬物或沈的身體,沈不會不知道,但沈的證供未能解釋被告的傷勢;此外,沈自稱的傷勢亦與醫療報告有矛盾。
不過,陳官同意控方所指,裁判官沒有裁定沈曾經說謊或作不當行為,僅因其證供與其他證據有矛盾,「而唔能夠完全接納佢係誠實可靠」,因此辯方不得向沈指出他在該案作供的情況。
辯方指監視警進入503室前 曾遮蔽單位外閉路電視鏡頭
辯方在結案陳詞指,監視警員於3月7日晚進入503室前,曾遮蔽503室外的閉路電視鏡頭,警方索取44天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日子僅涵蓋至3月7日,偏偏沒有3月8日的片段。辯方指,據兩名警員所指,吳邊錄警誡口供,邊見證搜查99件證物,說法荒謬,兩人更「咁啱得咁橋」無於警員記事冊記錄此事,質疑他們「夾完口供講返出嚟」,實情是將吳帶入殘廁威逼利誘。
控方則反駁指,吳在警誡下指稱明愛醫院爆炸案的成品為「煙霧彈」,但控方一直指稱該為爆炸品,質疑道:「若然要屈,都唔會用煙霧彈嚟形容啦?」再者,警員記事冊沒有將軍澳爆炸案的招認,質疑若然遭威逼利誘,「點會連最重要嗰部分都唔問」。
控方又指,從首次錄影會面片段所見,吳的頭及面無受傷痕跡,警方要控制吳,同時不令他受傷,「簡直係匪夷所思」,直指吳根本無受傷,所以才無向警署值日官投訴,辯方亦無文件或醫療紀錄反駁控方說法。

辯方指何卓為在青衣警署內 遭警員「笠」頭打身按頭撞枱角及腳踩下體
有關何卓為的辯方案情,指警方在青衣警署接見室內,逼何卓為交出手機密碼,包括「笠」頭套拳打上半身、按頭致眼眉撞向枱角,警長劉永旭更大力腳踩其下體,「做咗一個類似腳痴到香口膠或狗屎,喺度扭喺度郁」,他因無法承受痛楚而交出密碼。當時身在接見室的警員梁家俊庭上否認道:「全部所講嘅事都冇發生。」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同案被告已主動解鎖手機,警方亦於3月8日早上取得搜查令,毋須多此一舉。另外,何錄取第一次會面前曾兩度會見律師,竟無投訴或要求,其後救護員到場,更拒絕前往醫院就醫,直至第4次見律師,才報稱心口痛及送院。
控方又質疑,何的證供與醫療紀錄不脗合,包括聲稱被踩下體,但紀錄無提及。至於辯方聲稱,何因頭撞枱角致左眼受傷,控方引述瑪嘉烈醫院眼科紀錄反駁,指何的左眼視野有周邊缺失,建議戴佩眼鏡,換言之「戴眼鏡之後就有完美嘅視力」,至2024年初最後一次覆診,其視力正常,質疑何聲稱遇襲一事完全不成立。
控方又指,何在首次錄影會面劃清界線,指稱借出宏創方503室供他人擺放物品,無作出不利自己的招認,他一時說「真話」,但一時「講大話」,反映他絕非被「打嚇氹」。

李嘉濱跟警方進行10次錄影會面 辯方指事前均與李進行「預演」
控方指稱,李嘉濱在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黎(嚟)威脅我。」
辯方案情則指,警方不曾向李施行警誡,案發時李被監視警員從後捉住、扯到地上,李大叫「打劫,救命」,警員即掩住李的口,再以膝跪其頸,當李停止掙扎,警員帶李入旺角道6N號後巷;警員庭上否認道:「我冇跪住佢。」
辯方又指,警員陳國威後來到場接手,陳曾「叉」住李的頸,稱:「我哋主要目標係『五飛』,我畀機會你懟佢。」李則回應「我唔知道你講乜嘢」,陳再問:「羅湖放炸彈班友去咗邊?」李重複上述回應,陳於是拳打李的腹部,又威脅會「搞」李當時被捕的女友(非本案被告),再指:「即場送你一槍,再鋤埋你襲警同搶槍。」李最終屈服,交出手機密碼。李之後進行10次錄影會面,辯方指警方事前均與李進行「預演」,陳一概否認辯方的指控。
控方在結案陳詞中質疑,李曾在錄影會面中辯解,稱「無諗住傷害任何人」,嘗試減輕罪責,警方若要「屈」他,不會容許他說出此話。他在會面中多次行使緘默權,例如被問及宏創方1008室內的化學品、內有電線的玻璃樽時,李均稱「無嘢講」或「唔清楚」,反映他知悉其權利,同時證明警方無對他「打嚇氹」。

張家俊膝傷醫生有不同說法 新近造成與先天性分歧
張家俊的辯方案情方面,辯方指警員破門入屋後,曾「大力猛踩」張的左腳後膝關節,致左膝碎裂及骨折。另外,戴上戰術手套的警長李東彪威迫張供出他人,曾三度向張胸口揮拳,致其胸口受傷。李詢問張是否認識「五飛」,威脅他若不合作會「搞埋」其女友,張受襲後感驚慌,沒有閱讀過警誡內容,便應警方吩咐抄寫聲明和簽名作實。
負責拘捕張的警員劉劍活、警長李東彪一概否認辯方說法。劉又稱,留意到張不時按壓左膝,當時張曾回應:「今日較早時自己去廁所,喺廁所自己跣低。」
辯方另傳召伊利沙伯醫院時任急症室顧問醫生周志偉作供,稱2020年3月8日診斷出張的左胸壁和腹部有挫傷、左膝髕骨骨折,上述傷勢都是新近造成,屬外來創傷。控方則傳召伊院時任放射科醫生衛頴莊,認為張的左膝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所致。
控方結案陳詞指,張被帶返警署後無向值日官投訴,無要求即時送院,紀錄顯示他於3月8日早上才胸口痛,若真被警長戴着戰術手套去拳打胸口,不應此時才感痛楚。另外,張聲稱被警員踩膝後需要他人攙扶,但急症室紀錄顯示他自行步入急症室。X光報告亦顯示張的左腳膝有透明線,可能屬先天性。

警回應審訊中提及「警暴」 指法庭已裁定所有口供在自願下作出
本案裁決後,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在高院外見記者,被問及有被告於審訊中提及有「警暴」發生,警方會否跟進情況?
張伯傑表示,所有證據在正式開審前已在另一程序被法庭評核,法庭裁定所有口供均在自願下作出,證據亦是在合法框架下獲取,「呢個係已經得到法庭認證咗嘅一部分」。
本案8名被告依次: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涉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作為交替控罪。李嘉濱另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周皓文則單獨被控「企圖製造炸藥」。【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陳仲衡
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企圖製造炸藥、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外聘大律師鄺潤雙
辯方:
大律師姚本成、大律師黎暐晴(何卓為)
大律師朱寶田、大律師林彥言(李嘉濱)
大律師梁耀煒、大律師柯愷欣(吳子樂)
大律師張志輝、大律師葉豐誠(張家俊)
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楊怡斯)
大律師林國輝、大律師蔡曉恩(張琸淇)
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周易旻(何培欣)
大律師麥健明(周皓文)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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