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經審訊後,5人獲裁無罪,3人交替控罪罪成。就《反恐條例》下的控罪,牽涉3宗爆炸案,當中被放置在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的裝置已被引爆,將軍澳停車場的計劃則尚未發生,案中各被告便遭警方拘捕。多個化學名詞貫穿整個審訊,3名爆炸品專家證人如何分析涉案爆炸裝置的威力?兩個被指稱用作測試炸藥、儲存原材料的宏創方單位,內裡有何發現?
控方在結案陳詞曾指,案中5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均為主謀,張琸淇及何培欣則因案發時的男友而被牽連其中。那麼,各人角色是甚麼?【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2020年1月27日凌晨2時20分,一個由硝酸鉀和糖製成的「火箭糖」(rocket candy)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廁格爆炸,有白煙冒出,有警員在候診期間聽到爆炸聲,在場協助疏散人群,事件中無人傷亡,其後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發帖文承認責任,指目的為迫醫護罷工及政府封關。
警專家證人指涉案火藥可用作推進火箭 有能力造成他人死亡
爆炸品專家證人、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凌晨前往現場,他見廁格內有破裂的玻璃樽,馬桶旁的喉管破碎,測試樽內物質後發現有爆燃反應。盧秉善指,這個土製燃燒裝置無刻意密封,更有可能為爆燃而設,而非爆炸,但仍然有能力造成他人死亡、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
另一專家證人、時任署理高級警司李展超分析明愛醫院閉路電片段後,認為該裝置絕對是炸彈,脗合低性能炸藥反應,片段所見,白煙相當濃密,吸入濃煙會令人不適,甚至灼傷肺部,另緊急逃生出口指示可能被煙遮蓋,急症室內的病人或無法逃生。
法官陳仲衡曾關注「火箭糖」看似無害、「聽落去好似糖」,李展超解釋,因製造成份牽涉糖,加熱後會聞到焦糖香味,但實際上可用作推進火箭的火藥。
明愛急症室廁格炸彈以「遙控」啟動 「九十二籤」事後發帖文承認責任
綜合控方證據,2020年1月26日凌晨,何卓為以TG「五飛」帳戶向心儀對象何培欣發訊息指「我聽晚都有行動」,當何培欣詢問:「煙霧彈?」何卓為回覆「可能炸埋」。何卓為亦提及「一陣等人上嚟裝」,何培欣追問後,何卓為回答「遙控」,何培欣提醒「今次記得sim card入夠錢」。凌晨5時許,宏創方閉路電視拍到張家俊前往503室。
控方指,李嘉濱在警誡下承認到明愛醫院男廁放炸彈。1月27日凌晨,吳子樂以帳戶「夠鐘改名」在TG群組內稱「問題係個bot無回我boom」、「其實我冇撳錯架可」,何卓為提出「試試去廁所撳」、「不如入去點着佢算」,他曾向何培欣稱「完成 等手足撳掣」,其後再指「舊嘢好似爆唔到」。
控方稱,張家俊製造案中所有遙控器及TG機械人,警方在其家中、私家車及公司搜出多塊電路板、電話卡等;另外,吳子樂手機的TG紀錄顯示,他曾草擬承認責任的聲明,及後該帖文在TG頻道「九十二籤」發布。

羅湖站爆炸裝置被指屬精心設計 待列車返回市區才爆炸可致傷亡慘重
2020年2月2日下午,清潔工在羅湖站車廂內發現一個袋後轉交港鐵職員,該袋被放在月台站長室外,後來袋內的爆炸裝置被引爆及冒煙,TG頻道「九十二籤」發文承認責任。
盧秉善到場後發現兩個爆炸裝置,其中一個已被引爆,另一個則為完整裝置,後者以玻璃樽裝着約1000克的爆燃炸藥(混合硝酸鉀、硫磺和鋁粉的灰色粉末),附有電路板、電話卡、電池、電子火柴和爆竹,屬完整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盧秉善指,兩個裝置設計相同,雖然設計欠佳,但具備簡易爆炸裝置的所有必要元素。
他提到,兩個裝置放在一起,當其中一個成功引爆,可能會破壞另一裝置;若兩者一同被引爆,容器碎片可落在20至25米外,造成無差別效果,包括透過高溫及爆破等導致他人死亡,或燃點附近的易燃物品,造成重大物質損害。不過,單憑爆裂而造成重大物質損害的可能性不大。
李展超確認,羅湖站裝置內的炸藥是「閃粉」(flash powder),由硝酸鉀及鋁粉混合而成,他認為「時間先至係呢個襲擊嘅精心設計」,裝置由被發現至引爆相隔約45分鐘,目的是待列車返回人煙稠密的市區才爆炸。他又指,羅湖站月台非封閉空間,理應可讓濃煙散去,但濃煙至少持續6分鐘,假如在車廂內爆炸,乘客有機會「被監生焗死」,若在列車行駛時發生等同「無路可逃」,將會傷亡慘重。
控方指稱,2月2日凌晨,何卓為與吳子樂「前後腳」將爆炸品運送至楓樹街遊樂場公廁,何卓為向何培欣發訊息指「guard the gift box to other place」。同日下午,楊怡斯由油塘住所前往羅湖站及放置爆炸品。下午3時許,何卓為以TG帳戶「想和你通渠」發訊息問「叉雞飯」(控方指稱為楊怡斯)「bombed?」對方回應「聽唔到」。吳子樂事後則草擬承認責任的聲明。

計劃於將軍澳悼周梓樂集會放「墓碑」炸彈 專家稱300米外可感受衝擊波
至於尚未發生的將軍澳計劃,控方指控各被告擬於2020年3月8日到尚德停車場,在悼念周梓樂的集會中放置重20公斤的「墓碑」型炸彈。
李展超同意,TG群組只曾討論「閃粉」,但他指,20公斤低性能炸藥在妥善密閉下,「爆炸威力係好驚人」,50米內會有強大的殺傷力,假如炸彈內有碎片,碎片會以極高速擴散,可造成人命傷亡,甚至在300米外亦可聽到巨響及感受到衝擊波,「而呢個衝擊波係會穿過你身體」;若炸彈內是高性能炸藥,威力和殺傷力範圍會大3倍。
就相關TG訊息討論,控方指何卓為於2月9日以「William Wallace」帳戶在群組提出「下次八號晚上將軍澳祭周同學」及「下晝就開始放祭壇」。吳子樂曾在群組發出計劃草圖,又發語音訊息提及女友(張琸淇)會帶同行李箱坐機場巴士入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群組訊息亦見當天分工,包括「老隻女友 哨」,控方稱「老隻女友」為何培欣。
控方亦指,張家俊住所的手提電腦內有「墓碑型」炸彈3D設計圖,另有一份文件《即興彈藥手冊》,當中載有「黑火藥」和「水喉通炸彈」等製作方法。
警於計劃日兩天前開始派員監視各被告 曾睹各人往嘉頓山休憩處開會
3月6日,警方派員開始監視各被告,綜合各警員證供,何卓為與何培欣前往香港仔某藥房買了2公斤硫磺。當晚群組成員相約開會,警員目睹何卓為、何培欣、吳子樂、張琸淇、楊怡斯、張家俊、李嘉濱先後沿斜路行上巴域街休憩處(嘉頓山),但警員無進入休憩處。
3月7日晚上11時許至翌日凌晨,8名被告分別被捕,事前各人在做甚麼?
控方指稱,3月7日傍晚,何卓為及楊怡斯在某間餃子店見面,楊怡斯把裝有化妝品、假髮及假鬚的Partyland袋交給何卓為;何卓為在晚上11時許於港鐵奧運站入閘,列車駛至青衣站後,何遭兩名監視警員上前截停制服。
當晚,吳子樂與李嘉濱離開宏創方1008室後,拉着行李箱進入503室,當時單位正冒煙,吳子樂及後以「夠鐘改名」帳戶在群組發訊息指「看更問我哋做乜咁大煙」、「我話燒燶咗啲嘢食」,畫面見他在大堂與保安對話,他及後與女友張琸淇在503室被捕。楊怡斯、張家俊、不涉《反恐條例》控罪的第8被告周皓文就各自於住所被捕。
李嘉濱於當天晚上8時半,與另一男子駕車到將軍澳「踩線」,監視警一直跟蹤,李嘉濱之後折返旺角然後下車,並在3月8日凌晨被捕。

庭上曾播多段從被告手機擷取的測試炸藥片 另被告李嘉濱曾從內地購入多種材料
3月8日凌晨,爆炸品處理課時任總督察張立得(現為警司)曾到宏創方503(何卓為租用)及1008室(李嘉濱租用)檢查,他發現503室廁所內有燒焦痕跡,1008室內有大量爆炸品原材料,認為前者是測試爆炸品的地方,後者用作儲存倉。
張立得在503室搜出兩個玻璃樽,內有硫磺、硝酸鉀和鋁粉混合物,經測試後發現是爆燃炸藥,當放入樣本瓶測試,樣本瓶便發生爆炸。他指,爆燃炸藥在密閉空間才會爆炸,如容器瓶妥善封口,燃點後會爆炸,在半徑1至2米內會產生高温效果,可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
503室另被檢獲內有31克TATP粉末的塑膠保鮮袋,張立德指TATP是恐怖襲擊常用炸藥,敏感度極高,毋須在密閉空間都能爆炸。李展超庭上曾形容TATP為「撒旦嘅母親」,其爆炸威力強大。
至於503室內發現的一個平底煎鍋,以及1008室內的一個玻璃樽,均被驗出硝酸鉀和砂糖混合物(即火箭糖),張立德指,燃點後可產生猛烈火焰,就1008室內的玻璃瓶,足以破壞1至2米內的財物。此外,兩個單位內有爆燃炸藥、電子火柴、電池、電路板和引信等,可製成「土製炸彈」,但沒有被組裝。
另外,庭上曾播放多段測試炸藥片,該些片段是警方從何卓為和李嘉濱手機、涉案TG群組內擷取。警方另從李嘉濱手機發現,他經WeChat向內地公司購入鎂粉、鐵粉、鋁粉等。
本案唯一不涉《反恐條例》控罪的第8被告周皓文,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控方稱,他在警誡下承認看過製造炸彈的資訊、其住所被搜出爆炸品原材料、曾前往宏創方單位取防毒面罩等均屬證據;李嘉濱另涉妨礙司法公正,即向警方虛報住址,控方指其目的是隱瞞住所內有「水喉通炸彈」(pipe bomb)及爆炸品。
本案8名被告依次: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涉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作為交替控罪。李嘉濱另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周皓文則單獨被控「企圖製造炸藥」。【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陳仲衡
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企圖製造炸藥、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外聘大律師鄺潤雙
辯方:
大律師姚本成、大律師黎暐晴(何卓為)
大律師朱寶田、大律師林彥言(李嘉濱)
大律師梁耀煒、大律師柯愷欣(吳子樂)
大律師張志輝、大律師葉豐誠(張家俊)
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楊怡斯)
大律師林國輝、大律師蔡曉恩(張琸淇)
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周易旻(何培欣)
大律師麥健明(周皓文)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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