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炸彈案 判刑|3交替控罪罪成被告囚16年8個月及18年 官指3人「視人命如草芥」行為向社會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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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經160日審訊後,陪審團裁定7名被告所涉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但裁定當中3人交替控罪罪成,同案尚有一名被告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亦罪名不成立,罪成的3人今(27日)在高等法院接受判刑。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3名被告長時間犯案,由明愛醫院爆炸案、羅湖站爆炸案至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計劃,「完全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當中將軍澳計劃涉及20公斤的土製炸彈,「根本是設計用作殺人之用」,明顯是要造成人命傷亡,「決心要將警察置諸死地」,身處現場的警察或市民將無一倖免,「視人命如草芥」。

陳官續指,3名被告行為「根本是向社會宣戰」,對公眾及警察的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危險,判刑須具阻嚇性,判處主腦何卓為監禁18年,他因違反另案緩刑令,須服另案的6天刑期;至於作為核心成員的李嘉濱及張家俊監禁16年8個月。張家俊步入囚室時大叫:「上訴呀!」在其身後的李嘉濱則展露笑容。【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案中有8名被告,當中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陪審團裁定7人罪名不成立,但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李嘉濱另涉妨礙司法公正;同案尚有一被告周皓文則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兩項控罪均被裁定不成立。獲裁無罪的吳子樂、何培欣及周皓文今亦有到庭旁聽。

庭上響電話鈴聲 官指鈴聲提醒他案中計劃亦涉播放音樂吸引警察

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今身穿襯衫應訊,相比上次求情日,何卓為就修剪了頭髮。

法官陳仲衡判刑前簡述本案的案情,指上述3名被告串謀他人於2020年1月27日清晨,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廁格內放置及引爆炸彈,即由硝酸鉀及糖混合而成的「火箭糖」,對廁格造成破壞,事件中無人傷亡。專家證人指出,吸入濃煙會感不適,若濃煙遮蓋逃生指示,在場人士將難以辨認。

陳官續指,3人另串謀他人於2020年2月2日,在一輛駛向羅湖的列車內放置及引爆兩枚炸彈,清潔工在車廂發現一袋不明物品後拿至月台,其中1枚炸彈在月台爆炸,該炸彈為低性能炸藥,由硝酸鉀、硫磺、鋁粉製成,事件中無人傷亡。專家證人指,從閉路電視可見,濃煙至少6至7分鐘仍未能散去,若清潔工無發現該袋,列車將回頭行駛,並於40多分鐘後在車廂內爆炸,造成嚴重傷亡,故認為爆炸時間經過精心設計,目的是待列車返回市區或人煙稠密之地才爆炸。

陳官又指,3人計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載有20公斤閃粉(flashpowder)的墓碑型炸彈,被告購買鋁塑板,將於爆炸時成為具殺傷力的碎片。從Telegram訊息可見,被告知悉炸藥的威力極大,少於20公斤的閃粉爆炸,在短距離內都會感受到衝擊波,各人亦曾談及「PSI」,討論炸彈的殺傷力及致命率。專家證人認為,炸彈爆炸時會震破停車場的玻璃外牆,碎片跌下會造成更嚴重的人命傷亡,在40米範圍內的人被碎片擊中,如同中子彈一樣。

陳官再指,被告打算在炸彈上張貼警察的私人資料以吸引警方,待警方接觸炸彈時引爆炸彈,期間庭上響起電話鈴聲,陳官即指鈴聲提醒他,將軍澳計劃亦涉及播放音樂吸引警察。

心理報告指首被告悔意膚淺及不足 對警察及政府懷敵意重犯風險高

陳官之後在庭上,引述3名被告的心理報告,當中何卓為(現41歲)的心理報告指,他以十分自我美化的方式呈現形象,將自己描繪為通材、具批評性思維、崇高品格的人,強調自己對年輕抗爭者有熱枕,無私地借出自己的單位。惟報告同時指何不負責任、為人魯莽、叛逆及自我,伴隨過度膨脹的自尊,經常搏取他人好感,亦會合理化自身行為,逃避罪責或指責,以維持正面形象;他聲稱熱愛年輕人,對親生女兒卻沒有展現同等的責任心及關愛。

陳官續引述報告指,何聲稱要保護年輕示威者,另一方面透過出售「豬嘴」牟利,又為示威者提供住宿和儲物空間,助長他們參與抗爭。他標榜反對暴力,但未有採取行動阻止涉案陰謀,更容許他人在其單位內擺放爆炸品,實質為暴力陰謀推波助瀾。儘管他對是次罪行感後悔,但其悔意在於未能逃脫檢控,而非對社會造成的恐慌及危害,其悔意膚淺及不足。何對警察及政府懷有敵意,其重犯風險高,除非守法態度、價值觀等明顯改善,否則對公眾安全的潛在威脅不容忽視。

報告指為第4被告輔導時 猶如永無止境的哲學對話

次被告李嘉濱(現31歲,案發時任裝修判頭)的報告則指,李會直接表達其觀點,自覺須為自己認定為正確之事挺身而出。他的價值觀與案發時相比無太大改變,他認為國家需要時間成長,政府及警方需要以他認為正確的方式來行事。另外,他的悔意源於自己被判監,而非對他人造成的傷害。

第4被告張家俊(現35歲,案發時任網頁設計工程師)的報告指,張因復發性抑鬱症,持續覆診,還柙小檻時情緒平穩。他在過去5年一直期望判獲無罪,對裁決感失望,但有信心可通過上訴推翻裁決,他亦對警方濫權、政府無能、中國虛偽的政治論述感不滿。張自言為「不該降生於世的廢人」,自覺沒有甚麼可以失去,為張輔導時猶如永無止境的哲學對話,徒勞無功。張亦全盤否定有參與本案或對此知情。

陳官又引述辯方求情,指陪審團沒有全盤接納與將軍澳計劃相關的證據,否則已裁定《反恐條例》下的控罪罪名成立,涉案的裝置主要是釋放煙霧,而非造成大範圍爆炸或燃燒。

官指3被告長時間犯案將軍澳計劃 針對警察「決心要將警察置諸死地」

陳官指,3名被告長時間犯案,自2020年1月27日的明愛醫院爆炸案開始,繼而到同年2月2日的羅湖爆炸案,至3月8日的將軍澳計劃,「被告的犯罪行為完全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

陳官不接納辯方所指,陪審團裁決反映他們不接納將軍澳計劃的證據,以及同案被告吳子樂的無罪裁決,顯示陪審團接納警方於3月7日進入宏創方503室插贓嫁禍,將爆炸品原材料放入行李箱嫁禍他人。陳官認為,將軍澳計劃的目的明顯是要造成人命傷亡,尤其針對警察,「決心要將警察置諸死地」,有關炸彈殺傷力大,身處現場的警察或市民將無一倖免,批評他們「視人命如草芥」。

陳官指,3名被告一而再再而三計劃放置土製炸彈,對他人可能造成的殺傷力及風險,實在是一次比一次嚴重,他們在尚德停車場爆炸計劃中打算使用的土製炸彈,「根本是設計用作殺人之用」,各人討論計劃時,曾談及如何確保炸彈具足夠殺傷力。

以監禁17年及18年為量刑起點 何卓為緩刑期間犯本案須多服6天刑期

陳官續指,警方在宏創方503及1008室搜出大量炸藥原材料,包括TATP,當中不少由李嘉濱購自內地,再運至香港,陳官批評「3名被告於本案行為,根本是向社會宣戰,對公眾及警察的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危險」,判刑須具足夠阻嚇性,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

陳官指出,本控罪無量刑指引,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何卓為是整個串謀的主腦,不接納辯方所指,何不是操作TG用戶「WilliamWallace」的人,亦不接納他曾與串謀切割。陳官同意心理學家所指,何自被捕至今5年多,顯然並無絲毫悔意,為保障公眾安全,法庭須正視報告指稱其重犯風險高的意見,陳官以監禁18年為量刑起點,沒有額外減刑。

另外,何於2019年因刑事損壞罪成被判囚6天,獲判緩刑,他在緩刑期間干犯本案,因此須服該案的6天刑期,與本案分期執行。

至於李嘉濱及張家俊,陳官指兩人為串謀的核心成員,李嘉濱負責租用宏創方1008室、購買原材料、送遞明愛醫院的炸彈、到將軍澳踩線等,報告顯示其悔意有限、流於表面,至今不肯承認案中土製炸彈具殺傷力,與證據相違背。張家俊則負責製作遙控裝置,報告指他否認與本案有關連,專家無從評估其重犯機會。陳官以監禁17年作為兩人的量刑起點,基於他們初犯而減刑4個月,判囚16年8個月。

散庭後,有旁聽人士高呼:「頂住!撐住!」、「愛你哋!」張家俊步入囚室時大叫:「上訴呀!」身後的李嘉濱則展露笑容。


本案8名被告依次: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涉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作為交替控罪。李嘉濱另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周皓文則單獨被控「企圖製造炸藥」。【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陳仲衡
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企圖製造炸藥、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外聘大律師鄺潤雙
辯方:
大律師姚本成、大律師黎暐晴(何卓為)
大律師朱寶田、大律師林彥言(李嘉濱)
大律師梁耀煒、大律師柯愷欣(吳子樂)
大律師張志輝、大律師葉豐誠(張家俊)
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楊怡斯)
大律師林國輝、大律師蔡曉恩(張琸淇)
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周易旻(何培欣)
大律師麥健明(周皓文)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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