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第二案,經160日審訊後,陪審團裁定7名被告所涉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但裁定當中3人交替控罪罪成,同案尚有一名被告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亦罪名不成立,罪成的3人今(10日)在高等法院求情。
控方早前存檔書面陳詞,提及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是否對社會構成威脅,控方引述被告何卓為的心理報告,透露他自「元朗站事件」後,對警方感到憤怒及失望,他就本案欠缺真誠悔意,他對政府及警方的敵意令人擔憂,重犯機會高,對公眾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反問何「係咪壞成咁?」並力陳缺乏悔意不屬加刑因素。
報告另顯示,李嘉濱堅持案中爆炸品只會冒煙,否認有意傷人或殺人。張家俊則否認參與本案,對裁決感失望,又自責為無用的人。兩人亦對警隊或政府感不滿。
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控方另申請充公罪脫被告的Chanel袋及白鞋、在部分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涉案電子儀器等,兩名罪脫被告則提訟費申請,法官陳仲衡將於同日頒下判詞。【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案中有8名被告,當中3人罪成,分別為: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第4被告張家俊,3人步出被告欄時表現從容,不時展露笑容。
他們連同吳子樂、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原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陪審團裁定7人罪名不成立,但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李嘉濱另涉妨礙司法公正;同案尚有一被告周皓文則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獲裁無罪的吳子樂、楊怡斯、何培欣、周皓文今亦有到庭旁聽。



元朗站事件 首被告對港警感憤怒
控方早前向法庭存檔書面陳詞,提及法庭需考慮的加刑因素,控方今引述罪成3人的心理專家報告。
何卓為方面,報告指他承認借出由他租用的宏創方503室,供他人留宿及儲存物品,他亦知悉單位內有爆炸品,該些爆炸品將會放在公眾地方,迫使政府封關,但他否認在案中積極參與,又言在通訊程式中參與爆炸計劃的討論,旨在收集資訊,誇大自己的參與,以吸引異性。在評估中,何透露自「元朗站事件」後,對香港警察感到憤怒及失望,另外他亦對政府感不滿。
報告認為,何欠缺責任感、為人魯莽、勢利、叛逆、自我中心,呈現出膨脹的自尊心(an inflated sense of self-esteem),他經常討好別人,想令人覺得自己與眾不同,即使其行為可能在道德上有問題或對他人不利,他亦會為其行為找藉口,逃避罪責或批評,以保持正面形象。此外,他聲稱對年輕人抱有熱忱,卻沒有對親生女兒展現同樣的責任感或愛護。
報告亦指,何的行為與其價值觀不一致,他一方面聲稱要保護年輕示威者免遭警方拘捕,另一方面透過出售「豬嘴」牟取私利,又為示威者提供住宿和儲物空間,變相促進他們參與示威。他自言反對暴力,但無阻止涉案爆炸計劃,更容許他人在其單位內擺放爆炸品,其行為本質上助長了計劃。
首被告曾涉刑事定罪 顯示守法意識薄弱
報告續指,何並非首次被定罪,過往涉及駕駛的刑事定罪紀錄,顯示他漠視法律,誤以為違法行為不會被發現,亦無考慮其行為的嚴重後果,或會傷及無辜,其守法意識薄弱。雖然何現時就本案感後悔,但其悔意似乎集中在自己未能脫罪,而非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恐慌和困擾,故認為何的悔意不足、流於表面,欠缺真誠悔意。
報告另提到,何對於政府及警方的敵意令人擔憂,重犯機會高,若然不改善守法意識或價值觀等,他對公眾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控方讀畢上述內容後,認為可視作加刑因素,相信陳官自有判定。
官佩服評估精準 辯方:係咪壞成咁?
代表何的大律師姚本成求情時指,從何的親朋戚友撰寫的十多封求情信,可見何平日的為人品行,內容似乎與心理專家報告結論「少少唔同」。
此時,法官陳仲衡留意到報告其中一段,並指於庭上聽到何作供20多天,「心理專家見第一被告時間,一定唔會長過我哋」,但專家卻作出精準評估,指何以「十分自我美化的方式呈現形象,將自己描繪為通材、崇高品格的人」,又稱對年輕抗爭者有熱枕,無私地借出自己的單位,陳官直指:「完全係見一段時間就得到嘅印象,除咗佩服之外,都唔知點形容。」
辯方接着反問,到底何是否對社會有危險,「係咪壞成咁?」相信法官自有定論。辯方又指,事實上何的案底並非那麼嚴重,除了一次酒後刑毀外,其他均與暴力無關,陳官聞言稱「呢啲係講緊守法觀念」,但辯方指,現時法庭要考慮的是何有否對社會構成威脅,至於何缺乏悔意,並不屬加刑因素,陳官則認為,這點關乎何的重犯機會。
用藉口來溝女 是否等於社會危險人物
辯方指,報告指稱何「做啲咁嘅嘢」及無悔意,但指出:「講得俗啲,用呢個藉口嚟溝女,呢個係佢證供,等唔等於佢重犯、等於佢係社會危險人物?兩件事嚟㗎喎。」
辯方續指,何還柙5年以來一直行為良好,雖然曾被囚友打而到眼科求診,但該次「佢係被打,唔係襲擊人」,他事後無受到懲教署紀律處分,陳官聞言詢問:「我應該減刑畀佢?」辯方表示「唔係」,而是法庭考慮他是否屬危險人物、對社會構成威脅時,可考慮他在過去5年的行為。
辯方最後指,心理報告建議何接受心理輔導,可改善其守法意識及價值觀,反映「醫生唔覺得佢係無藥可救」。
次被告認為爆炸品只冒煙 不會爆炸
至於李嘉濱的心理報告,提及他在案中使用的爆炸品只會冒煙,並不會爆炸,他亦否認有意圖傷人或殺人,但承認當時對警方有強烈的怨恨,認為政府應承擔責任。報告指,李善於交際、喜歡擔當決策者及領導者,他亦固執己見,會直接向他人表達想法,認為需要捍衛自以為正確的事。
報告顯示,李的價值觀與案發時相比無太大改變,他認為國家需要時間成長,政府及警方需要以他認為正確的方式來行事。另外,他的悔意與犯罪後帶來的後果相關,而非對他人造成的傷害。
控方認為,報告可反映李的態度及是否有悔意,並指法庭應考慮涉案爆炸品的實際及潛在風險。代表李的大律師朱寶田求情則指,宏創方503室行李箱內的爆炸品原料與李無關,相關物品不一定能造成大範圍的殺傷力。
第4被告期待脫罪 自責「無用的人」
控方又讀出張家俊的心理報告,提到他5年以來一直期待自己脫罪,現時對裁決感失望,但有信心可以上訴成功。他至今仍對警方暴力手段、政府及中國感不滿,但不打算離開香港,亦不擔心自己的將來。
報告亦指,雖然張的身體及心理狀況較5年前健康,但他內心仍指責自己是一個「無用的人」(useless human being),不應來到這世上,亦自覺沒有甚麼可以失去。報告認為,為張輔導猶如一場無止境的哲學交流。至於他能否解釋自己的犯罪行為,報告稱難以判斷,因張完全否認自己參與本案或知情。
控方直指:「似乎Counselling依然對佢嘅精神心理狀況冇任何改變,法官可釐定呢個人士對於社會造成嘅危險係幾大。」
代表張的大律師張志輝在求情時指,無醫學證據顯示張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控方聲稱的加刑因素不適用於張,張亦非案中主謀,「頂晒龍」只是協助角色,製造了涉案爆炸品的遙控。辯方求情時另透露,張的抑鬱症病情於2020年加劇。
控方申充公證物 包括Chanel袋及白鞋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包括屬於楊怡斯的Chanel袋及白鞋。陳官一度關注,人畢竟要穿衣,除非與案相關,否則充公衣物沒有意義。
控方認為,案件有機會被帶到上訴庭,加上本案仍有其他在逃人士,「個意義可能未顯示到啫」。控方續指,楊在案中爭議身分,控方倚賴上述物品來辨認楊,雖然楊獲裁無罪,但有同案被告已被定罪,若然不充公上述證物,「會有個危險性喺度」。代表楊的大律師黃思希指,本案有別於暴動案被告以衣物來掩飾身分,本案衣物只是普通衣物,與控罪無關。
控方另申請充公在李嘉濱、何培欣、周皓文家中搜獲的現金;以及載有涉案訊息的電子儀器等。至於何培欣、周皓文提出訟費申請,兩人的法律代表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陳官同日將就證物處理及訟費申請一併頒下判詞。
本案8名被告依次: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涉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作為交替控罪。李嘉濱另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周皓文則單獨被控「企圖製造炸藥」。【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陳仲衡
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企圖製造炸藥、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外聘大律師鄺潤雙
辯方:
大律師姚本成、大律師黎暐晴(何卓為)
大律師朱寶田、大律師林彥言(李嘉濱)
大律師梁耀煒、大律師柯愷欣(吳子樂)
大律師張志輝、大律師葉豐誠(張家俊)
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楊怡斯)
大律師林國輝、大律師蔡曉恩(張琸淇)
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周易旻(何培欣)
大律師麥健明(周皓文)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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