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炸彈案|獲裁無罪第七被告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涉申訟費被拒及被下令充公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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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8名被告當中有5人獲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獲裁無罪的何培欣申請訟費,高院法官陳仲衡認為她明顯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另外,就警方在何培欣家中搜出約16.3萬元港幣、400元人民幣,陳官認為是案中被告犯案過程所得,並交由她保管,最終下令充公。

根據終審法院網頁,何培欣已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悉,有關上訴涉及訟費和證物充公處理。

上訴人何培欣是案中的第7被告,她與同案6人: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7人罪名不成立,但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李嘉濱另涉妨礙司法公正;同案尚有一被告周皓文則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何培欣案發時曾進入由首被告何卓為租用單位

何培欣一方在裁決後向法庭申請訟費,高院法官陳仲衡頒下判詞,拒絕申請。判詞指,何培欣案發時曾進入由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503室,證據顯示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及裝備,且廁所有燒焦痕跡,何培欣不可能察覺不到。另外,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購買一包硫磺後,何培欣曾協助保管,再陪同何卓為到嘉頓山,雖然何培欣沒有逗留在嘉頓山參與聚會,但其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判詞又指,何培欣被捕後,警方在其電腦找到她與何卓為的Telegram通訊,內容涉及爆炸案或炸彈訊息,與本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及時間脗合,認為何培欣知悉訊息與爆炸案相關。

何培欣案發時為一名大學生 不可能透過工作、儲蓄或賭博所得案中涉款

證物方面,何培欣一方爭議約16.3萬元港幣、400元人民幣及一部手提電腦的處置方式。

判詞提到,何培欣案發時為一名大學生,何卓為作供時提及何培欣有賭博習慣,但上述現金對何培欣而言實屬巨額,不可能透過工作、儲蓄或賭博所得。從涉案訊息可見,本案被告以虛擬貨幣作為眾籌方式,裁定上述現金是本案被告犯案過程所得,並由何培欣保管,故下令沒收。

至於該手提電腦,陳官認為與本案罪行相關,故下令銷毀,但控方應把裝置內相片、影片、具回憶價值的資料、通訊訊息或通訊錄儲存在USB,並交還予何培欣。

法院:終審法院
上訴人:何培欣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企圖製造炸藥、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案件編號:FAMC53/2025、FAMC54/2025(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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