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第二案,陪審團裁定7名被告所涉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但裁定當中3人交替控罪罪成,同案尚有一名被告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亦罪名不成立。其中兩名獲裁無罪的被告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頒下判詞,指兩人行為明顯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另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包括罪脫女被告家中檢獲的Chanel手袋及一雙白鞋;判詞指,控方僅以上述物品來辨認被告,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等要求,如控方認為本案尚有人未被捕,物品或於將來審訊成為證物,絕對可以拍照存檔,下令將物品交還女被告。至於警方從3名被告身上或家中檢獲的約22萬元港幣及外幣,判詞認為相關現金是犯案過程所得或用於犯罪,下令依法充公。【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案中有8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陪審團裁定7人罪名不成立,但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李嘉濱另涉妨礙司法公正;同案尚有一被告周皓文則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何培欣、周皓文早前申請訟費 官指二人案中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獲裁無罪的何培欣、周皓文早前申請訟費。判詞提到,何培欣不爭議案發時曾進入由何卓為租用的503室,證據清楚顯示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及裝備,且廁所有燒焦痕跡,何培欣不可能察覺不到。雖然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之後,何培欣才首次前往503室,但在此之前,她透過何卓為得知「聽晚都有行動」,她更在Telegram詢問何卓為「煙霧彈?」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另外,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曾購買一包硫磺,何培欣曾協助保管,再陪同何卓為到嘉頓山,雖然何培欣沒有逗留在嘉頓山參與聚會,但其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判詞又提到,何培欣被捕後,警方在其電腦找到她與何卓為的TG通訊,內容涉及爆炸案或炸彈訊息,與本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及時間脗合,陳官同意控方所指,何培欣清楚明白何卓為在訊息中的寥寥數字在說甚麼,知道訊息的話題與爆炸案相關。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G群組成員,越接近將軍澳爆炸計劃,她與何卓為的TG訊息交流越少,她無參與嘉頓山聚會等,但上述陳詞不影響法庭考慮她是否有自招嫌疑。
判詞亦指,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但辯方於審訊時才帶出的辯護方向無法為警方或控方所知,包括她受感情影響、何卓為對她的情緒勒索等。陳官同意控方所指,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不可能以上述角度來考慮她與何卓為之間的TG通訊,故駁回其訟費申請。
周皓文的訟費申請方面,判詞同意控方所指,警方在周的睡房內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宏創方503及1008室,均與企圖製造炸彈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找到為數不少與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同意控方陳詞,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但周在案中的行為明顯自招嫌疑。
判詞指白鞋及手袋就本案並無特別之處或用途 如需作證物控方可拍照存檔
此外,控方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辯方爭議的證物當中,包括屬於楊怡斯的黑色Chanel袋及一雙白鞋。控方指,閉路電視顯示羅湖爆炸案當天、即2020年2月2日,控方指稱為楊的女子曾穿該雙白鞋,並於同年3月7日攜帶該黑色Chanel袋於餃子店出現,警方其後在該袋搜出八達通、有楊名字的銀行卡、信用卡、學生證及回鄉證,八達通紀錄與控方指稱為楊的女子行蹤一致。
判詞中,縱使證據按相對可能性顯示楊為該名女子,但該白鞋及手袋就着本案並無特別之處或用途,控方僅以上述兩物品來辨認楊的身分,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或「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干犯罪行時使用該雙白色鞋及或手袋」的要求。如控方認為本案尚有未被捕的犯案者,有關物品或在將來審訊作為控方證物,控方絕對可以拍照存檔,毋須將其充公,下令將物品交還楊。
官指被告被搜出現金必然是干犯本案時使用 涉眾籌款項或代為保管
至於控方申請充公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的現金。判詞提到,李嘉濱透過WeChat購買化學原材料、到不同店舖購買用於製造炸彈的工具,如煎鍋、玻璃瓶、角鐵、膠片、牆紙及鋁塑板等,交易涉及使用金錢。TG頻道《九十二籤》的帖文提及眾籌所得的資金,會用於營運頻道、購買軍火炸藥、運輸及安全措施等,陳官認為,從李嘉濱身上搜出的逾4.5萬元現金,必然是他干犯本案時使用,下令沒收。
判詞續指,何培欣的住所被搜出一個紙盒,內有約16萬元港幣及400元人民幣現金,她案發時為一名大學生,何卓為作供時提及何培欣有賭博習慣,但上述現金對何培欣而言實屬巨額,不可能透過工作、儲蓄或賭博所得。此外,涉案訊息可見,本案被告以虛擬貨幣作為眾籌方式,陳官同意控方所指,上述現金是本案被告犯案過程所得,並由何培欣保管。
判詞指,看不到何培欣有甚麼清白理由,要將巨額現金存放在紙盒內。至於辯方盤問何卓為時,指何培欣曾賭馬贏錢、自資到台灣整容,亦與上述巨額現金不符,故下令沒收現金,並銷毀該紙盒。
就周皓文管有的1.9萬元港幣及1500元美金,判詞稱,警方搜屋時,上述現金與放在爆炸品相關物品附近。當TG群組成員討論眾籌時,群內有一張寫有「生活費:雞、蕉」的圖片,何卓為作供時曾提及,他在錄影會面中忘記了周皓文的名稱,故以「蕉」來稱呼對方,陳官認為,按相對可能標準,周曾接收及使用眾籌款項,故下令沒收。
被檢獲電子裝置與案相關下令銷毀 惟控方應把裝置內具回憶價值資料交還各人
至於電子裝置方面,辯方要求取回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的手機;以及張家俊、楊怡斯、何培欣的電腦等。
判詞指,警方從張家俊住所大廳桌上搜出4部手機、3部電腦,當中找到與爆炸案相關的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至於另外2部從張家俊公司搜出的電腦,與多粒電池、電路板、電池盒放在一起,陪審團的裁決是接受控方針對張家俊的案情,包括上述檢獲的證物是干犯罪行時使用,故認為2部電腦同樣與本案相關。
總括而言,判詞認為上述裝置均與案相關,故下令銷毀,但事前控方應把裝置內與工作相關或具回憶價值的資料、相片、影片、通訊訊息或通訊錄儲存在USB,交還各被告。至於何卓為、李嘉濱要求取回的手機資料,亦按上述方式處理。
本案8名被告依次: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涉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作為交替控罪。李嘉濱另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周皓文則單獨被控「企圖製造炸藥」。【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陳仲衡
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企圖製造炸藥、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外聘大律師鄺潤雙
辯方:
大律師姚本成、大律師黎暐晴(何卓為)
大律師朱寶田、大律師林彥言(李嘉濱)
大律師梁耀煒、大律師柯愷欣(吳子樂)
大律師張志輝、大律師葉豐誠(張家俊)
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楊怡斯)
大律師林國輝、大律師蔡曉恩(張琸淇)
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周易旻(何培欣)
大律師麥健明(周皓文)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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